刘永现、刘现英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8)冀0132刑初214号 |
裁判日期 | : | 2019.07.11 |
案由 | : |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被告人刘永现,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元氏县。2018年8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5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俊校,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现英,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元氏县。2018年8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4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康玉龙,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书刚,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元氏县。2018年8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4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多修,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8〕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现、刘现英、刘书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杰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永现及其辩护人张俊校、被告人刘现英及其辩护人康玉龙、被告人刘书刚及其辩护人李多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5日上午9时左右,在元氏县苏村乡孔村被告人刘书刚家门口,被告人刘现英、刘永现二人因言语不和与刘书刚发生打架,导致刘永现、刘书刚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永现、刘书刚二人的伤情均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永现、刘现英、刘书刚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永现及其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刘永现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无前科,社会危害性小,本案属于家庭纠纷,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现英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刘现英故意伤害罪证据不充分,请求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书刚及其辩护人对被告人刘永现的伤情鉴定提出异议,请求对被告人刘永现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5日上午9时左右,在元氏县苏村乡孔村被告人刘书刚家门口,被告人刘永现、刘现英因琐事与被告人刘书刚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永现与被告人刘书刚互殴致双方均受伤,被告人刘现英及被告人刘书刚妻子刘某2亦在现场参与。经法医鉴定,刘永现、刘书刚二人的伤情均为轻伤二级。在庭审中,被告人刘书刚及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刘永现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永现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1.被告人刘书刚供述:2018年1月5日上午9点半左右,在其家门口,刘现英、刘永现见其后,就用拳头打其面部。其当时也还手了,拿没拿东西打他们其记不清了,当时只顾着互相打斗了。在场的有其、其妻子、女儿、刘现英、刘永现,别人没注意。妻子、女儿有没有动手打刘永现、刘现英其没注意。其右眼和鼻子受伤了。
2.被告人刘永现供述:前几天刘书刚把其姐姐刘打了,事发当天上午10点左右,其和哥哥刘现英一起去问问刘书刚怎么回事。在刘书刚家门口,刘书刚和我们话不投机就吵了起来,其看见刘书刚媳妇和他闺女也从家里出来了,刘书刚媳妇手里拿了一个砖头,其就过去夺了。之后其就和刘书刚打了起来,其用拳头巴掌打的刘书刚面部。刘永现当时抓着刘书刚的胳膊。现场有其、刘现英、刘书刚、刘书刚媳妇和他闺女,打完之后有乡亲过来了。其眼皮边上破了,是刘书刚媳妇拿砖头打其时,其躲过了,被划了一下。在书刚家门口打架时,其和刘书刚打了,其和书刚媳妇、女儿撕扯时,看到书刚和刘现英互相拽着胳膊在一块,没有打。当时,其鼻子流血了,其不留心书刚什么部位有伤。
3.被告人刘现英2018年1月5日供述:前几天,刘书刚把其姐姐刘打了,事发当天上午10点左右,其和弟弟刘永现一起去刘书刚家问问怎么回事。在刘书刚家门口,刘书刚和我们话不投机就吵了起来,刘书刚媳妇拿着一个棍子就出来了,刘永现从刘书刚媳妇手里夺过那个棍子,之后刘书刚就和刘永现打了起来。刘书刚拿砖头拍了其头一下,其就用拳头打了刘书刚面部。之后,其和刘永现就走了。现场有其、刘永现、刘书刚、刘书刚的媳妇和女儿,还有一个拉架的叫刘双聚。其头部有一个疙瘩,是刘书刚拿砖头拍的,脸上的伤是刘书刚和他媳妇抓的。刘永现拿着棍子、刘书刚拿着一根铁管,面对面互相打的,具体打到什么地方没注意。
4.被告人刘现英2018年1月22日供述:当时书刚和永现在互相撕打,其去拉永现,拉开永现后就去拉书刚,拉书刚时,书刚用砖头拍其头顶左侧,书刚还拿铁管棒到其右脸一下,其始终没有还手。
5.证人刘某1证言:2018年1月5日上午九点多,其听见有人拍门,其就去开门,看到是我们村两个人,他们说找刘书刚,其父亲刘书刚和其是前后脚到的门口。这两人二话没说就打其父亲,这时妈妈刘某2也出来了,其和刘某2上去拉架,但是拉不开。其妈妈就让其去叫其大伯他们,其就去了,等其回来的时候,和其父亲打架的两个人就已经不在现场了。他们是拳头巴掌打的刘书刚面部这两人都打刘书刚了,刘书刚还手打他们了,是用拳头巴掌打的。现在知道打架的是刘永现和刘现英。当时公路上没人,现场就刘永现、刘现英和其、其父母。
6.证人刘某2证言:2018年1月5日上午9点多,其出去看到刘永现、刘现英正和刘书刚打架,其就上去推刘永现,其也推不动他,刘永现倒是把其推了一个跟头。其拾起一块砖头抡向刘永现,但是没有抡到刘永现,刘永现就又把其推倒了,刘书刚就让其回家,其回去了就打算打电话。等其再出来时,刘永现拿着一个木头棍子,其嫂子存果拉着刘永现他们也没打起来,刘永现和刘现英就跑了。其看到刘书刚和刘永现、刘现英用拳头巴掌打的,刘书刚和刘现英在一块拉拽着,刘永现在一边用拳头打刘书刚,刘书刚也是用拳头打的刘永现和刘现英。现场看到刘书刚鼻子流血了,眼肿了。
7.证人杨某证言:那天上午,刘某1来到我家,说有人在刘书刚门口打书刚,其就去了。其走到公路上,看到刘书刚和刘永现、刘现英在一块拉拽着,其过了公路后,刘永现拿了一个木棒打算去打书刚,被我拦下了,刘现英也拿了个棍子,打没打到刘书刚其没注意。紧接着,其家这个和他大哥哥都来了,刘永现和刘现英就走了。现场刘书刚鼻子流血了,眼也肿了。刘书刚的伤其认为是刘现英打的。
8.2018年1月30日河北省元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冀元物证鉴伤检字(2018)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刘永现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9.2018年1月22日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石鉴伤检字(2018)6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刘书刚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10.2019年4月3日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冀医法鉴(2019)临鉴字第125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载明,刘永现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案发后,被告人刘永现、刘书刚对对方致其本人轻伤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均请求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有刘永现、刘书刚2019年6月19日所写谅解书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刘书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亦构成故意伤害罪,亦应依法予以惩处。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予从轻判处。对指控被告人刘现英犯故意伤害罪,指控事实不清,在案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被告人刘现英有致他人轻伤的伤害行为,故该项指控不能成立。鉴于本案双方系同村村民且互相达成谅解,二被告人均应吸取此次教训,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经元氏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出具了同意对被告人刘永现、刘书刚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根据本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本案的社会影响及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永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书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刘现英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曹建芳
审判员: 齐娟霞
人民陪审员: 高晓茹
二O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杜哲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