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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贵林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12-30 10:54:07 浏览:

周贵林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周贵林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9)云0323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9.08.26

案由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海清,男,汉族,1956年7月14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

委托代理人段志刚,师宗县龙庆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人周贵林,男,汉族,1973年9月11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师宗县村。

辩护人冯永孝,云南规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海清以被告人周贵林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周贵林刑事责任及赔偿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周海清及其委托代理人段志刚、被告人周贵林及其辩护人冯永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海清诉称:2017年1月1日早上5时左右,我到我们补勒村地名叫“猪圈板洼”的山上砍了集体所有的一棵杉树,正准备用三轮车拉回家时,被告人周贵林来到我砍树的地方就骂说:“你为什么要砍我家的杉树”我说:“这个树不是你家的,我小时候就见过这棵树了,是补勒村集体的。”被告人周贵林接着就骂我说:“咋不是我家的,你怕是想死。”被告人周贵林边说边用拳头朝我头部打,将我打倒在地,又拿了一根木棍朝我手臂、腿部打了几下。我当时就被打了昏过去,待我苏醒过来的时候,我从地上爬起来回到家后到大同尚吉芬中医诊所检查医治,经检查为:左尺骨中段骨折,用去治疗费2266元。2017年4月26日曲靖市段骨折,曲度变形,用去挂号费7元,放射检查费76元。我的伤情经师宗县公安局龙庆派出所聘请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一级。本人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损失“三期”评定为: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共用去鉴定费1300元。被告人无视法律规定,无视他人生命,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故意伤害我的身体,用拳头和木棍朝我身上乱打,致我左尺骨中段骨折,我经医治后又再次检查为左尺骨上段陈旧骨折,曲度稍有变形,至今尚未恢复,也不能从事生产劳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赔偿医疗费2349元,误工费19284元护理费14463元,住院生活补助费970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人民币49396元。

被告人周贵林辩称:自诉人周海清所述并非事实。被砍的杉树是我家的,树被砍倒之后,我才到达现场,我叫自诉人拉树回家处理,他说三轮车掉沟里了,之后又说车打不着火,就被我用小手拇指粗的杉树枝打着他两只脚杆。打了之后周海清把车打着火,把树拉到我家摆着。之后周海清把车、树都放在我家就回家了。我睡了一会,就去周海清家说去医院看看,周海清媳妇说周海清在睡着,周海清媳妇喊周海清起来。我说昨晚的事情,弄着哪点么去瞧瞧,他自己说只擦着点皮,我说不咋个么去村委处理。之后就去到村上请村长彭石柱、副村长谢永生处理。彭石柱问说打算怎么处理,我说村里也同样卖过树,人家卖的多少么处理多少也行,但是周海清不赔。事情就一直到现在,没有解决。

被告人周贵林辩护人辩称:周海清盗窃周贵林家的杉树被现场抓到,周海清百般抵赖的情况下才被周贵林打伤,本案周海清有重大过错;周海清指控周贵林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客观、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是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师宗县大同民间草药铺出具的,师宗县大同民间草药铺病情证明单不合法,它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断活动的规定;周海清左尺骨上段的骨折是陈旧性骨折,并且只是骨质中断,没有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3.e所要求的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的标准。综上,辩护人认为周海清指控周贵林故意伤害罪一案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周海清达到《刑法》234条所规定的轻伤标准,周海清指控周贵林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周贵林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指控。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海清及其代理人针对其诉控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周海清身份证复印件

欲证实:自诉人周海清的自然人身份。

2、公安机关对自诉人周海清的询问笔录

欲证实:2017年1月1日早上5时左右,天快亮了,我去补勒山上(地名猪圈板洼)砍了一棵沙树,正准备用三轮车拉回家做棺木,我村的周贵林就来到了山上问我:你为什么要砍我家的树?我说:这个树怕不是你家的,我小时候就见过这树了。他说:咋不是我家的,你怕是想死,边说边用手朝我左边头上打了一拳就把我打倒在地上,然后用脚朝我右边脖子上踢了一脚,当时我就被踢了晕过去,等我苏醒过来时,我当时左手动不了,天就亮了,我就去医院看病。周贵林叫我把树拉去他家,我就打电话叫我儿子周双金来把树拉去周贵林家,现在树和我的三轮车都还在周贵林家。我没还手打他,我晕之前,他还用一棵棒子打着我两边大腿五六下。当时周贵林用手拿着一根木棒朝我的小腿、大腿部乱打了几棒子,我疼了蹲在地上,他接着用棒子打我的腿,棒子被周贵林打断掉,他接着就用拳头朝我头上打了一拳,用脚朝我脖子上踢了一脚,当时我就被踢了晕倒在地上睡着,之后感觉身上还在被人打着几下。我也认不得我晕睡了多长时间,我醒来的时候,我左手手臂动不了,全身感觉疼,肩关节和左手手臂动不了,后来去医院检查左手小手臂骨折掉。左手手臂骨折是被周贵林打着了骨折的。我晕倒在地后,周贵林又打着我了,当时我虽然晕倒掉,但我还能感觉的出来身上又被人打着几下子。只是周贵林动手打着我,我时没有还手打着周贵林。我被周贵林打伤我已经做了伤情鉴定,鉴定书已经交到龙庆派出所。周贵林打我之前我没有受过伤。

3、公安机关对周贵林的询问笔录

欲证实:2017年一月份的一天晚上,周海清在猪圈板洼砍着我家的杉树,我就过去到那里瞧,我家的一棵大杉树被砍倒了割成五段,当时我就问是哪个砍的树,我们村子的周海清就说是他砍倒的。我说树是我家的,周海清说是村上集体的,我跟周海清说,那棵树已经砍倒了,你要想办法帮我拉回去,周海清说他不拉,车子掉沟里了,整不上来。我说,这里这么多人,我们挨你车子抬上来,后来我和我们村子的几个人就帮忙把周海清的三轮摩托车从沟里抬上来,之后我告诉周海清把树拉回去,周海清说车子打不着火了,找借口不拉树,当时我日(生)气就用拳头朝他头上、脖子打着一下,他就睡到在地上,我又捡了根木棒朝周海清的手臂上打着三四下,他就躺在那里,之后他儿子周双金也来,我就跟他儿子说周海清砍着我家杉树的事情,我说杉树先找车拉着回去摆着,咋个处理么又做说。后来周海清也就爬起来跟他儿子周双金一起把那五段杉树装上三轮摩托车拉回去,但没有拉去我家,我后面跟他儿子说,树么拉去我家才行,等事情处理掉,三轮车又还给他家。之后周双金就把三轮车骑到我家院子那里摆着,树也还在车上。当天天亮,我和我兄弟他们去到周海清家说周海清砍树的事情,还跟周海清道歉打着他的事情,告诉他去医院瞧瞧,当时周海清也说伤不咋个。后来我们就去到村委会里面谈,周海清就说点一棵树赔给我,我说没有这种说法,好比我去砍着别人家的树,随便找一棵来抵要不得。当时我也说寨子里也有人卖树,那棵树按价位卖得多少钱,照价赔给我就行,周海清也不同意,没有谈得成。周海清的三轮摩托车也一直摆在我家院子那里。我在边上捡来一根木棒朝周海清的手臂上打着三四下。那棵树在我家承包的自留地里,是我姐姐他们小时候栽的,村小组也都认可。我们村子有一家的那棵跟我家那棵差不多大,他家卖得一万多块钱的。如果他赔偿我树的损失,我也赔偿他的医药费,如果他不赔偿我的树,我也不赔偿他的医药费。

4、证黄某生的证言

欲证实:2017年1月1日那天晚上凌晨四五点钟,我们村子的好些人也在那里,我们村子周贵林家的一颗大杉树被周海清砍倒割成五截准备拉走,那晚周海清偷树被我们村子的当场拿着。之后周贵林来到现场就跟周海清吵起来,喊周海清赔钱,周海清不赔,当时周贵林就动手锤着周海清头两下,后来捡了一根杉树棍子朝周海清手臂打着几下。被砍那棵树是周贵林家老人栽的,就在周贵林家田埂子上,顺着田埂子连片的有二十颗左右,最大那棵就是周海清砍了准备偷走那棵。那棵杉树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卖的话值得7000多块钱。

5、证周某林的证言

欲证实:2017年一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那天凌晨四点多钟,天还没有亮。那夜我从家里去到山上猪圈板洼我家杉树地瞧,村子里有好些人已经在那里,我们哥几家的杉树被人砍倒掉一棵,刚好是最大的那棵杉树,村子里的人说是周海清砍的。我家的那棵大杉树被砍倒了已经割成五段。后来我们找到周海清问他,周海清开始不承认,后来村子里看见的人指证,他才承认是他砍的。当时我哥哥周贵林喊他赔钱,周海清不同意。我哥哥周贵林就动手打着周海清,并拿着一根木棒打着周海清身上几下。后来到天亮我们喊着周海清去找村委会协调,也没有达成协议。后来周海清的三轮摩托车和被砍倒的杉树也一起拉到我哥哥周贵林家门口摆着,到现在也没有处理。

6、师宗县大同民间草药铺病情证明单

欲证实:周海清于2017年1月1日到我处观察治疗至2017年4月7日。诊断:左尺骨中段骨折(对位对线可)。

7、云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2张

欲证实:2017年4月26日周海清到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用去挂号费诊查费7元,材料费76.28元。

8、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放射检查报告单

欲证实:2017年4月26日周海清到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影像学检查诊断为:左尺骨上段陈旧骨折。

9、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发票

欲证实:周海清的伤情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鉴定费700元。

10、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发票

欲证实:周海清此次损伤误工期评定为12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鉴定费600元。

11、交通费发票9张

欲证实:周海清交通费430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认为:周海清询问笔录,两次陈述不一致。第一次陈述是被告人用拳头打着周海清的头和脖子,用木棒打过腿,第二次陈述周海清也是这么说的,但是当公安机关问他左手是怎么受伤的?周海清才说是被对方打的。该证据不能证实自诉人的左手尺骨是被告人打伤的。曲靖第一人民医院检查中指明,左手的尺骨为陈旧性骨折,不是本次致伤的。师宗大同民间草药铺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骨科进行诊断不合法。对其出示的证明的合法性持有异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龙庆乡笼杂村委会上补勒村杉树争执的情况说明

欲证实:周海清偷砍的杉树为被告人周贵林所有。

2、周贵林身份证复印件

欲证实:被告人周贵林的自然身份信息。

3、大同尚吉芬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欲证实:许可诊疗为中医科。

自诉人及其辩护人质证认为:对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其三性都持异议。证明这棵树是谁的,要由村民小组来认可,不能由村委会来认可。

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对自诉人所举第2、3、4、5项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履职的结果,证据来源合法,自诉人、被告人及其他证人的陈述相对客观,能证明本案发生的原因及部分事实,对其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对第6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第7、8、9项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第1项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所举第1、2、3项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凌晨,自诉人周海清到本村山上砍了一棵杉树,正准备用三轮车拉回家,被被告人发现,被告人主张被砍树属于被告家所有,自诉人说是村集体所有,被告人叫自诉人把树拉回被告人家,自诉人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用木棒打着自诉人手和脚。自诉人于2017年1月1日到师宗县大同民间草药铺观察治疗,左志平认为周海清左尺骨中段骨折(对位对线可)。2017年4月26日自诉人周海清到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影像学检查诊断为:左尺骨陈旧骨折。2017年4月26日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3.e鉴定周海清的伤情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自诉人周海清擅自砍伐被告人周贵林家树木引发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自诉人周海清被被告人周贵林致伤,自诉人周海清对自己的损伤有过错;师宗县大同民间草药铺左志平出具病情证明单诊断周海清左尺骨中段骨折,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影像学检查诊断为周海清左尺骨上段陈旧骨折,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周海清伤情损伤为轻伤一级的依据为左尺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综合全案,本院认为,周海清左尺骨中段骨折、左尺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的证据合法性、关联性均得不到证实,自诉人周海清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自诉人周海清指控被告人周贵林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周贵林的辩护人提出周贵林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民事赔偿,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注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周海清提供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师宗县大同民间草药铺左志平出具的治疗费2266元及其它相关证明,其合法性、真实性均不能证实,其它损失的证据也不能证实与被告人周贵林的行为后果有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贵林无罪。

二、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海清的民事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建华

审判员: 王彩娥

人民陪审员: 严瑞琼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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