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雪梅,成玉英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9)粤0606刑初1565号 |
裁判日期 | : | 2019.11.27 |
案由 | : |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自诉人梁志峰,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指定诉讼代理人麦勇常,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雪梅,女,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自诉人梁志峰的前妻。
指定辩护人胡学良,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成玉英,女,199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被告人袁雪梅的女儿。
指定辩护人康渭萍,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梁志峰以被告人袁雪梅、成玉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梁志峰及其指定诉讼代理人麦勇常、被告人袁雪梅及其指定辩护人胡学良、被告人成玉英及其指定辩护人康渭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梁志峰诉称,2019年3月28日,自诉人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红岗地中海篮球场与被告人袁雪梅及成玉英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成玉英从车上拿下一把刀,被告人袁雪梅抓住自诉人的手臂,被告人成玉英持刀捅伤自诉人。自诉人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伤情达到轻伤一级,被告人袁雪梅和成玉英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不予立案。故提起自诉,请法院依法追究袁雪梅、成玉英的刑事责任,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袁雪梅提出是梁志峰先动手伤害她,她和成玉英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成玉英提出是梁志峰先动手伤害她母亲袁雪梅的。
被告人袁雪梅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袁雪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1.案发过程中,袁雪梅基本上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面对手持凶器的自诉人,基本上没有能力反抗;2.自诉人的伤情并非袁雪梅的行为所致;3.自诉人动手在先,后期袁雪梅虽然有还手,是在自己以及女儿人身安全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情况下,出于防卫的目的,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成玉英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成玉英的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不应承担刑事责任;2.即使构成犯罪,根据具体情节,也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第一,梁志峰具有严重过错,其先用刀捅袁雪梅;第二,成玉英此前没有受过任何处罚;第三,成玉英如实供述案发经过。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梁志峰与被告人袁雪梅于2011年结婚,婚后与梁某(梁志峰与其前妻所育)、被告人成玉英(袁雪梅与其前夫所育)共同居住、生活。梁志峰与袁雪梅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袁雪梅遂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7月29日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21日维持一审判决)。2019年3月28日14时许,梁志峰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袁雪梅、成玉英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地中海路古三橡胶制品厂西侧露天停车场,以取走停放在该处的粤X×××**号小汽车,在将车辆启动及清理之后,梁志峰突然从背后一手勒住袁雪梅的脖子,一手持水果刀捅刺袁雪梅背部,袁雪梅随即抓住水果刀刀刃位置与梁志峰拉扯并被梁志峰按倒在地。成玉英见状上前推开梁志峰并夺刀,梁志峰仍扯住袁雪梅的头发并踢打成玉英,成玉英持抢得的水果刀捅刺梁志峰背部,过程中致水果刀断裂并掉落在地。随后梁志峰从放置在车辆后座的一把雨伞中又取出一把水果刀并指向袁雪梅,扯住袁雪梅的头发,袁雪梅将刀夺过后多次捅刺梁志峰腿部致梁志峰倒地。过程中梁志峰、袁雪梅、成玉英均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自诉人梁志峰体表检见的多处创口,创缘整齐,创周未伴挫擦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体表检见的多处挫伤、擦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梁志峰所受损伤造成其体表创口累计超过40.0cm,已构成轻伤一级;其中右胸背部损伤造成其右胸壁一处穿透创、右侧胸腔积气、右肺压缩30%以下,已构成轻伤二级;综上,梁志峰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现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地中海路古三橡胶制品厂西侧露天停车场,有多处血迹,民警在现场提取水果刀1把、刀刃断开的水果刀1把、雨伞1把等物品。
2.鉴定意见:证明自诉人梁志峰检查损伤情况见额顶部、右胸背部、左手、右上臂、右手背、右手掌、右手指、左小腿、右大腿、右小腿等多处创口,并伴右项部、左上臂、右膝、右小腿等多处擦伤。体表检见的多处创口,创缘整齐,创周未伴挫擦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体表检见的多处挫伤、擦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梁志峰所受损伤造成其体表创口累计超过40.0cm,已构成轻伤一级;其中右胸背部损伤造成其右胸壁一处穿透创、右侧胸腔积气、右肺压缩30%以下,已构成轻伤二级;综上,梁志峰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3.证人储某的证言:2019年3月28日16时40分许,我准备下班听到外面有呼救的声音,当时以为是有人在打小孩,于是我就走到外面查看。我走出工作单位门口时,看到篮球场停车处的二轮摩托车旁边站着三人(一名男子,两名女子),其中男子(经辨认为梁志峰)满身是血,年龄较小的女子(经辨认为成玉英)用手打男子,而年龄较大的女子(经辨认为袁雪梅)手里拿着一把刀,并用刀猛捅男子的腿部,该男子尝试用手来挡她们,但不一会还是倒在地上,后手里拿刀的女子还把摩托车推倒在地。之后年龄较小的女子就用手扶着年长的女子,并用另一只手掏出手机(不清楚是不是报警),过了一会警察就来到了,这时年长的女子就手拿着刀瘫倒在地上,年龄小的女子就在旁边呼喊“妈妈、妈妈”,之后警察封锁现场处理了。
4.证人欧某的证言:2019年3月28日16时许,我在公司门口打电话,当时看见一名男子用二轮摩托车搭载两名女子驶入了科技园,因为车上两名女子声音较大,所以当时留意看了一下,之后我打完电话走回公司。到了16时30分许,我再次到门外接听电话,就看到相距50米远的科技园篮球场处,之前进去的三人在发生争执,并且该男子用手抓住他老婆的头发,而该女的就低着头,并用双手轮番由上往下打该男子,而他们的女儿则在旁边拉着男子。不一会三人就分开了,这时该男子就跌坐在摩托车旁的地上,并且满身是血,他老婆手中也有流血。之后我打电话报警,并转过身去约1、2分钟,当我再次转回身时,就看到他老婆左手拿着一把刀,并由上往下捅该男子,有十多下,男子用手来挡并用脚踢该女子下身,之后该女子就往后方退了4、5米远,他们的女儿就从男子身旁走回母亲身边扶着,不一会警察就到现场,此时该女子见到警察后就瘫倒在地上。
5.自诉人梁志峰的陈述:2019年3月28日下午3时30分许,我和袁雪梅、成玉英三人从大良法庭出来,目的是去大良地中海篮球场取粤X×××**号丰田牌花冠小车,因为当时在法庭谈好将该车给袁雪梅。后我驾驶摩托车搭载她们两人去到,见到车内有很多垃圾,袁雪梅看后十分生气并用手指着骂我,于是我用手去挡。成玉英就以为我与袁雪梅打架,于是从车的后排座位处,取出一把水果刀来捅在我右边屁股上,我当时很痛就反手抢成玉英的刀,但由于袁雪梅用双手拉住我的右手致使我没抢到,于是我就用左手从车的后排座与挡风玻璃之间取出一把伞用来挡成玉英手中的刀。结果袁雪梅又一手抓住伞,一手抓住我的右手,而成玉英就用刀从我背后捅了我的右边两三刀,当时我就觉得呼吸十分困难并跪在了地上,后成玉英还用刀捅我的头部、手部等位置。后来袁雪梅还取了伞边的另一把水果刀来对着我想捅我,不知过了多久,就有民警和救护车到来,将我送到大良医院救治。
粤X×××**号小车是我停在地中海篮球场的,从年初八袁雪梅离家出走以后,该车要么我开,要么就停在那,袁雪梅和成玉英都不知道该车停在那里的。现场的两把刀是我和袁雪梅在2019年过年前一起去买的,买完后就放在车中间的储物箱内。我将车停在地中海停车场后,有一天我在车上用过这两把刀切过纸皮,用完后就丢在车内。
6.被告人成玉英的陈述:我妈妈和我继父梁志峰是2011年结婚的,婚后我、我妈妈、继父梁志峰、继父的儿子梁某一起生活在顺德大良。他们结婚后生活在一起平时矛盾很多,经常吵架。我继父梁志峰恶习多多,有赌博的恶习,家庭生活一直不和谐,矛盾一直升级,他逼我妈妈签名卖房还债、逼我妈妈去透支信用卡还钱。他经常威胁我们,还在床头放刀、放剪刀,在家里烧衣服、烧被子,逼得我和我妈痛苦不堪,我们受尽折磨。2019年2月12日因为债务问题,我妈妈和他大吵,因为这些债务都是我继父他自己在外面的赌债,我们无法忍受,为了避开他的折磨,就搬去番禺暂时居住。后来他找不到我们就去沙湾骚扰我舅舅,称要见我们。他还在沙湾举牌、声称跳楼,要见我妈妈,后来被番禺沙湾派出所行政拘留。2019年2月26日,我妈妈向法院起诉离婚,梁志峰不同意离婚,期间在大良法庭我妈妈和我继父因离婚的事情调解过三四次,都不成功。直至今天早上我妈妈再次接到大良法庭法官的电话,要我们过去大良法庭就离婚事宜进行调解,约的时间是2019年3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到了下午我和我妈妈去到大良法庭后见到我继父,在法官的调解下,出了一份离婚协议,但是我继父没有签名,就提出要我妈妈先签卖房合同,再签离婚协议,法官要我们同时签。确定之后,我继父提出要我妈妈跟他一起去拿那辆花冠小车,我看到这样就不同意我妈妈单独跟我继父去拿车,因为我知道我继父是个很危险的人物,我怕我继父对我妈妈不利,所以我一定要跟着去。于是15时许,我继父用他自用的那台男装摩托车搭着我妈妈和我一起来到大良红岗地中海产业园的一个球场。我们的那台花冠小车放在球场,当时,我继父答应那辆车给回我们使用。去到之后,他将车钥匙给我,我拿了钥匙之后就上车启动那辆车,但是车启动不了,当时我妈妈在车尾位置,我继父的摩托车放在小车旁边,我启动不了车就问我继父怎么启动不了,接着他自己过来试着启动,他自己就可以将车启动,接着我来启动,还是启动不了,我怀疑车被他装了暗锁。后来我继父叫我去加水,我就去附近装了一点水立即跑回来,我怕我妈妈有事,但是我装水回来时我妈妈和他没有事,加了一点水后,车就可以启动。由于车内很乱,我妈妈问我这个车枕头怎样放下去,我就站在副驾驶室那边二排座的位置将上身探入车内时,我就听到我妈妈大叫,此时我看到在我身后,我继父在妈妈的背后用左手勒住我妈妈脖子,右手握住一把尖刀,接着我妈妈就去抢我继父手上的那把刀,我继父就抓住刀柄,而我妈妈就用右手抓住了刀锋,左手拉住我继父,双方拉扯,这时,我就想用手去抢开这把刀,但是被刀锋割了一下。接着我继父将我妈妈按在地上,右手叉住我妈妈脖子,左手抢刀,我见到这样,我就用手打我继父的背部,要他放开我妈妈,但是他没有放手,继续将我妈妈按在地上,右手叉住我妈妈脖子,左手抢刀。后来我就双手推我继父,我妈妈趁我继父重心不稳时就坐了起来,这时我就抢到了这把刀,接着,我继父拉我右手想抢回我手上的刀,拉的过程中就扭伤了我的手腕部和尾指部,我就左手打他的背部,目的是想让他放开我妈妈,但是他还是没有放手,这时,我就换了左手持刀,因为我害怕他抢到刀捅我妈妈,我就用右手去推他,他没有放手,甚至用脚踢我,他用手扯住我妈妈的头发,我几次推他,他还是没有放开我妈妈,我就用手上的刀捅了他左边背部,第一次没有捅进去,因为他穿的衣服较厚,接着我就再捅了一次,这次我感觉捅进去了,我就立即拔出来,我继父就用背部撞了我一下,刀柄就掉了,刀柄和刀片分离了,我就一下踩住刀片,我继父就捡起刀柄捅了我腹部一下。这时,我的手很痛,我就蒙了一下,当我回过神来,我就看到我妈妈和继父在抢一把蓝色的伞,伞内有另外一把刀,在抢的过程中伞掉落在地上,两人就抢另外那把刀,后来我没有留意到谁先抢到刀,当我回过神时,我发现我妈妈和继父已经分开,刀在妈妈的手上。接下来,我继父还想去抓我妈妈,于是我推倒我继父旁边的摩托车,目的是想阻止他,但是摩托车没有砸到他,后来就有派出所工作人员到场,我继父就睡在摩托车旁边,而我过去扶住我妈妈,后来我妈妈晕倒了。后来就有120救护车过来将我们三人送往医院救治。
7.被告人袁雪梅的陈述:事情是这样的,梁志峰是我二婚的丈夫,我与他是2011年结婚的,我女儿成玉英是我与前任丈夫生的,婚后我们一起生活。2018年尾我收到向梁志峰追债的信息,2019年初春节的时候我又接到追债的电话,我问梁志峰为什么欠债,他不肯说,后来他要我去借钱帮他还债,我跟我母亲借过两万元,后来我不愿意再帮他借钱,他就恐吓威胁我,以烧衣服、烧被子、上吊、打烂酒瓶点火、放煤气等手段威胁我。到年初八,我和女儿因为害怕就逃出去,后来他到处找我们,大约年初十,我就委托律师起诉离婚,而我和女儿就在外面住了几天旅店,之后到番禺一个朋友家中暂住,梁志峰一直打电话、发微信、发短信恐吓我,又去我弟弟住的小区门口举牌恐吓。后来我们到顺德法院协商,我提出要梁志峰签了离婚协议之后我才同意卖房,他不同意,要求先卖房再签离婚协议,我们协商不成,到晚一点的时候他打电话给法官,说同意我的要求,约我今天再到法院签名。今天下午14时30分,我和女儿成玉英一起去到顺德法院,梁志峰到场却又不同意签,法官提出写一份调解协议书,要求我们双方一起到房产中介签一份买卖房产的合同,然后再签离婚协议,我们都表示同意。梁志峰提出他的摩托车搭两个人不方便,反正粤X×××**丰田车是给我的,叫我先去开车,同时又叫我女儿先过去中介那里等,但我女儿说要跟我一起去开车,于是梁志峰开摩托车搭着我们去取车。约10分钟左右,我们去到大良红岗一个停车场。下车后他问我女儿有没有带车钥匙,我女儿说没有,他不信还翻看了我女儿的包,后来他才自己拿出车钥匙,我就站在车旁边(司机位),他把车钥匙交给我女儿,我女儿打不着火,他也试了一下也打不着,他说车要加水,叫我女儿去对面拿水,我女儿拿水过来后,他加了水还是打不着火,他又叫我收拾一下车上的物品,我便去收拾,我弯腰在二排收拾物品,收拾好之后,车终于打着火了,他当时站在副驾那边,我站在副驾后排旁边,他突然过来从后面用手勒我的脖子,接着背上痛了一下,我知道自己受伤了,我挣扎转身,发现梁志峰是用一把水某刺伤我的,我马上用双手抢他手上的刀,抢的过程中,他想用刀继续捅我,我与他拉扯的过程中也用力往他方向捅,捅了几下我记不起来。我女儿在一旁大喊“救命”,并且过来帮我,想拉开梁志峰。后来不知道那把刀为什么断了,我们双方又扭打了一会才分开。我见开始有人围观,以为他停手了,谁知道他在后排拿了一把伞出来,他打开伞的绳子从伞里又拿出一把水果刀,他转身便用刀向着我,于是我马上双手抢他手上的刀,他马上用手扯我的头发,并按着我的头部打,把我按在地上,将我的头部往地面撞,我反抗用脚踢开他,他的水果刀就被我抢过来了,慌乱中向他乱捅了几下,具体捅了几刀、捅中哪些部位我不知道。这个过程中我女儿也是一边用手想拉开他并大喊“救命”,但围观的人没有过来帮我们。梁志峰被我踢开后,就坐在他的摩托车旁边的地上,我与他拉开距离并拿着刀防备着他,这时我发现自己的右手流血了。后来民警和医生到场,将我们送到医院治疗。
2019年2月10日(年初八)傍晚我将粤X×××**丰田车开回鸿图新村某号楼下就没有再用了。当晚我回到家后,梁志峰又强逼我去借钱,我不答应就又威胁我和女儿的人身安全,然后我们就说一起出去走走,在步行街时我们趁机逃走了,因为我们觉得梁志峰太危险了,我们逃走后到大良派出所金榜中队报案,警察带我们回鸿图新村拿了一些衣服,当想拿那台小车时,发现该车的方向盘被人用摩托车的防盗锁锁着,车也打不着火,之后我就一直都没有使用过该车。我之前使用粤X×××**号小汽车时,没有放过刀在车上。
2019年2月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和梁志峰饭后去散步,去到步行街一间商铺时,梁志峰说要进去买点东西,我在门口等着,过了几分钟他出来,他说买了三把水果刀,我问他家里有很多水果刀,还买来做什么,梁志峰说不是买来砍我的,是用来对付卖楼的中介,并叫我不用理,至于刀的样式、数量及梁志峰后来将这些刀放在什么地方我都不清楚。
8.卡口监控截图:证明粤X×××**号小汽车于2019年1月2日至3月28日期间的轨迹。
9.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证明自诉人梁志峰的治疗情况。
自诉人梁志峰提交的收入证明、考勤表、建设银行信息、金榜居委会补助名单、离婚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微信记录等与本案事实无直接关联,本院均不予采信。
对于控辩双方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本案事实的认定,被告人袁雪梅、成玉英案发后不久便在不同地点接受民警的询问,二被告人所反映的案发经过完整,且基本一致,能相互吻合,也与伤情鉴定相印证,二被告人的陈述相较梁志峰的陈述更为可信。二被告人可证实是自诉人梁志峰先后拿出两把刀捅向被告人袁雪梅,而后袁雪梅、成玉英与梁志峰发生拉扯,过程中将刀夺过并将梁志峰捅伤。
2.关于被告人袁雪梅、成玉英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前所述,自诉人梁志峰先持刀捅伤被告人袁雪梅,严重危及袁雪梅的健康、生命安全,在此情形下,袁雪梅、成玉英为了避免受到进一步的伤害,采取的上述行为依法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袁雪梅、成玉英有致自诉人梁志峰轻伤的行为,但该行为是在二人人身权利受到自诉人不法侵害的情形之下,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受到进一步的伤害而实施,依法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故自诉人梁志峰控诉被告人袁雪梅、成玉英犯故意伤害罪,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分别提出是自诉人梁志峰先动手伤害被告人、被告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雪梅无罪。
二、被告人成玉英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孙庆煌
审判员: 张亚茹
人民陪审员: 麦永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婉琳
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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