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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平武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12-27 16:50:35 浏览:

薛平武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薛平武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9)陕0829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9.12.27

案由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启文,男,1978年3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岔上镇木家沟村,公民身份号码:612730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住吴堡县宋家川镇白家沟。

被告人薛平武,男,1973年8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岔上镇宋家条村,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运输户,公民身份号码:6127301973********,住吴堡县宋家川镇砖瓦厂山水小区。

辩护人薛桂荣,山西屹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任启文以被告人薛平武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指控,要求给予刑事处罚,同时以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自诉人任启文、被告人薛平武及其委托辩护人薛桂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任启文指控,2019年2月3日,自诉人与被告人因琐事发生纠纷,言语不合,被告人便持酒瓶猛击自诉人右眼,致自诉人右眼泪小管断裂,右眼复杂性眼睑皮肤裂伤,右睑板离断,右眼钝挫伤,右眼外伤性扩瞳症,右眼结膜损伤。当即被送往榆林市中医院住院治疗40天,花医疗费10244元,后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出院后,由于视力下降,自有陕KE47**号半挂车至今不能营运,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心里压力。事发后,被告人薛平武从未前来看望。故提起指控,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

自诉人任启文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医疗费票据1支,金额10244.05元证明,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启文受伤后支出医疗费数额。

被告人薛平武及其辩护人薛桂荣辩称,1.任启文的受伤与答辩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任启文存在不法侵害行为,答辩人的行为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正当防卫。3、自诉人任启文实施了违法法律的行为,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存在过错。4、从证据上讲,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充分,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性怀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平武与自诉人任启文岳父母系邻居,平时素有邻里纠纷。2018年2月3日晚上8时许,自诉人任启文与连襟曹利飞从吴堡县城出发,驱车来到岔上镇宋家条村被告人薛平武家,正遇被告人薛平武与同村村民薛捻明、薛建伟、薛剑峰喝酒刚结束,准备回家的薛建伟知道任启文岳父家与被告人薛平武家有邻里纠纷,意识到任启文与连襟来薛平武家会闹事,遂与薛剑峰主动留下,被告人薛平武给自诉人任启文端起一杯白酒被拒绝,后在双方喝酒闲谈中,自诉人任启文声称被告人薛平武欺负其岳父,并在被告人薛平武脸上打了一巴掌,被告人薛平武随手拿起酒桌上的酒瓶向任启文砸过去,与任启文随行的曹利飞也上前准备殴打薛平武时被在场的薛剑峰阻止。此时,曹利飞被薛剑锋拉到院子,自诉人任启文被其妻子拉到院子,被告人薛平武与薛建伟被薛平武妻子反锁在屋内,被告人薛平武父亲薛建明出来询问情况时,曹利飞拿起院墙角的扁担在院子里乱打,任启文也参与到斗殴中,最后被薛剑锋与任启文岳父拉开,薛剑锋当即报警。自诉人任启文被送往榆林市中医院住院治疗40天,诊断为:右眼泪小管断裂,右眼复杂性眼睑皮肤裂伤,右睑板离断,右眼钝挫伤,右眼外伤性扩瞳症,右眼结膜损伤,花医疗费10244.05元,后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薛平武父母薛建明、丁爱珍被送往吴堡县医院治疗,薛建明诊断为外伤性头痛头昏、头皮裂伤;丁爱珍诊断为外伤后头痛头昏、头部软组织损伤;二人伤情经鉴定,均符合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吴堡县岔上派出所接110转警,宋家条村民薛建明被人殴打,该所及时出警。

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薛平武出生于1973年8月4日,自诉人任启文出生于1978年3月2日。

3.照片证明,自诉人任启文外伤情况。

4.诊断证明书证明,自诉人任启文被榆林市中医院诊断为右眼泪小管断裂,右眼复杂性眼睑皮肤裂伤,右睑板离断,右眼钝挫伤,右眼外伤性扩瞳症,右眼结膜损伤,住院21天。薛建明诊断为外伤性头痛头昏、头皮裂伤;丁爱珍诊断为外伤后头痛头昏、头部软组织损伤。

5.医疗费票据一支证明,自诉人任启文花医疗费10244.05元。

6.证人薛建伟证明,2019年2月3日晚,他与同村村民薛剑锋、薛捻明在薛平武家喝酒,到晚上10时许,喝酒结束,他与薛剑锋、薛捻明准备回家,走到门口遇见任启文与连襟(后知道名字叫曹利飞)来到薛平武家,他知道薛平武父与任启文岳父家有邻里纠纷,担心任启文与连襟曹利飞来闹事,遂薛捻明回家,他与薛剑锋继续留下,任启文与薛平武拉两家邻里纠纷的事,任启文不高兴,薛平武说专门来为拉事就不拉了,以后再说,接着薛平武给自己与任启文分别斟起不到二两白酒继续拉话,双方在拉话间,任启文在薛平武脸上打了一巴掌,薛平武顺手拿起身边的酒瓶向任启文头部,打在了任启文的眼睛上,后被在场人拉开,他与薛平武被反锁在屋内,其他人去了院子里。

7.证人薛剑锋证明,2019年2月3日晚,他与同村村民薛建伟、薛捻明在薛平武家喝酒,喝酒结束准备回家的时候来了任启文与一个陌生男子(后得知与任启文是连襟关系)他当时以为是来喝酒,薛平武给任启文斟起酒让喝被任启文打在地上,双方在坐下拉两家的邻里纠纷时,他就感觉语气不对,过了一会任启文妻子也来到薛平武家,双方继续拉邻里纠纷的事,薛平武准备斟酒时,任启文突然在薛平武脸上打了一巴掌,薛平武顺手拿酒瓶在任启文头部砸了一下,同时,曹利飞扑向薛平武时被他给拉住,后双方被在场人拉开,薛平武与薛建伟被反锁在屋内,其他人在院子里,薛平武父亲在另一屋内听到吵闹声后出来问情况,曹利飞在墙角找来扁担在院子里乱打,任启文也跑过去参与斗殴,后任启文岳父进来院子将任启文拉走,当时他看到薛平武父亲手捂着脸,脸上流血,薛平武的儿子脸上有血。之后他就报警了。

8.证人薛建连证明,2019年2月3日,她在娘家住着,给其丈夫任启文电话知道其在薛平武家时她也去了薛平武家,去后看见她丈夫任启文与她妹夫曹利飞均在薛平武家喝酒,她与薛平武母亲聊了几句,等她上完厕所回来时就看见任启文的眼睛被人给打烂了,具体为啥她不知道。

9.证人薛艳则证明,2019年2月3日晚,村民薛剑锋、薛建伟及薛捻明在她就喝酒,喝完酒三人准备回家时,她家来了薛双地的两个女婿任启文与曹利飞,这样薛捻明回家了,薛剑锋与薛建伟就没有走,不一会任启文妻子薛建连也来了,她丈夫薛平武给任启文与曹利飞各斟起一杯酒,任启文连酒带杯甩在地上,薛平武又给斟起一杯,双方拉着邻里纠纷的事,她丈夫说关于纠纷的事以后再聊,说话间任启文在她丈夫脸上打了一拳,两人就撕扯在一起,薛建伟拉住她丈夫,她与薛建连、薛剑锋往出拉任启文,家里乱成一团,后她将其丈夫与薛建伟反锁在屋内,其他人都在院子里,这时,曹利飞那扁担在院子里乱打,把她儿子按倒在大门口殴打,将她儿子的眼镜打烂,脸上也打烂,任启文殴打她婆婆,薛双地家来了十几个人在大门口撕扯在一起,最后不知道谁拉走任启文,其他人都散了才发现她婆婆、公公及儿子都被打伤了。

10.证人薛建明证明,他与薛双地系邻居,一直有邻里纠纷没有解决。2019年2月3日晚,他与其孙子在家里睡觉,听到老婆在院子里叫喊起来看时,发现薛双地的两个女婿在院子里打人,他上前问为啥打架时,他就被人给打倒在地,头部流血,任启文对曹利飞说:“好好打,打死了有钱顶着了”,他看见薛双地的女婿曹利飞拿着扁担打他们一家人,其孙子蹲下搀扶他时,把他孙子的眼睛与脸部打烂,任启文在他老婆用拳头乱打,后被薛剑锋与薛建伟将任启文、曹利飞拉开,打架才停止了。

11.证人丁爱珍证明,2019年2月3日晚,她家来了几个同村村民在其儿子薛平武家喝酒,过了一会又来了村民薛双地的两个女婿任启文、曹利飞以及大女儿薛建连,她站在旁边听酒场的人拉话,也不知道拉些什么话,忽然听见薛平武说了一声:你就打人了。然后在场人都站了起来相互拉扯,这时任启文过来在用拳头在她头上打,把她打的坐在地上,不知道谁将她扶到院子里,薛剑锋与薛建伟把任启文与曹利飞推到门外,任启文与曹利飞在她头部乱打,她不停的哭喊着,其老汉出来出来问为啥打架,这时任启文、曹利飞拿着扁担乱打她们家人,将她老汉的头打破,孙子的脸部及眼睛打烂,后薛建伟、薛剑锋将对方推出大门外。

12.证人曹利飞证明,2019年2月3日晚8时许,他与任启文来到薛平武家喝了一会酒,薛平武与任启文拉话没拉对就打起来了,薛平武拿起酒瓶往任启文头部砸去,正好砸在了任启文右眼睛上,当时就血流不止,后被在场人拉开,薛平武的母亲抱着任启文不放,最后他把任启文拉扯到车上送往医院。

13.被害人任启文陈述,2019年2月3日晚8时许,他与连襟曹利飞从吴堡县城出发来到宋家条村薛平武家喝了一会酒,他与薛平武因几句话没拉对,两人就争吵起来,当时他喝多了记不清两个人怎么就打了起来,薛平武拿酒瓶在他右眼睛上打了一下,他瞬间就昏昏沉沉摔倒在地,不知道谁把他拉到院子里,后被曹利飞送往医院。

14.被告人薛平武供述,2019年2月3日晚,他与村民薛捻明、薛建伟、薛剑锋在自己家喝酒聊天,到了晚上9点左右,任启文与曹利飞来到他家,他随即给两人斟满酒,任启文端起酒杯把酒洒在地上,并说他欺负其岳父,他说没有欺负,有啥事明天说,让后他又给斟满一杯酒,任启文把杯子里的就喝完,这时任启文也来到他家与他母亲拉邻里纠纷的事,任启文再次说他欺负其岳父,他解释说没有欺负,不管有啥事明天再说,他话音刚落,任启文在他脸上打了一巴掌,又举起酒杯打在他胸前,他顺手拿起酒瓶朝任启文身上扔过去,打在对方的头部,在场人将他俩拉开,任启文被在场人拉出门外,薛建伟打他没有出去。过了一会,他出去时看见他父母亲在院子里躺着,父亲头部流血,儿子左眼被打浮肿,眼睛也烂了,任启文一方不知道去哪了,他让薛剑锋报了警。

15.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任启文右眼眼睑损伤致右眼上睑下垂、右眼泪小管断裂,符合轻伤二级;薛建明头皮裂伤符合轻微伤;丁爱珍头皮挫伤符合轻微伤。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均认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自诉人任启文获知其岳父与被告人薛平武家素有邻里纠纷后,于2018年2月3日晚8时许与连襟曹利飞一同,从吴堡县城出发,驱车来到30公里之外的农村被告人薛平武家,称被告人薛平武欺负其岳父,主动挑起事端,并先动手殴打被告人薛平武,此时,被告人薛平武家提前进入过春节的气氛变得紧张压抑,其人身安全及家庭财产正在遭受严重威胁与不法侵害,被告人薛平武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继续发生,在紧急情况下,将身边的酒瓶扔向任启文,砸中对方眼部,再未有任何加害对方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再则,在当时瞬间的紧急情况下,不能苛刻的要求被告人薛平武冷静准确判断对方的不法侵害行为是否结束,是否携带器械会继续加害,也不能过严要求薛平武只能用与对方相同的侵害方法手掌或拳头来防卫,且根据当时的情况,与自诉人任启文同行的曹利飞完全可能随时参与到侵害行为中来,而且从事后任启文、曹利飞在薛平武院子里随意殴打薛平武无辜童叟家人的行为,足以证明当时任启文与曹利飞的人身危险性较大,故薛平武的防卫行为并不过当。被告人薛平武及其辩护人薛桂荣所持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平武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自诉人任启文的损失由其自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明海

审判员: 王继武

人 民 陪 审 员: 宋志琴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弓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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