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山虎,杨彩侠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20)陕0326刑初76号 |
裁判日期 | : | 2021.07.01 |
案由 | : |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18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农民,初中文化,住陕西省眉县。
诉讼代理人冯莉,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严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15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农民,小学文化,户籍地,住址陕西省。
被告人杨彩侠,女,汉族,生于1967年7月28日,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住址陕西省。
辩护人杨军怀,陕西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李某以被告人严某某、杨彩侠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李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冯莉、被告人严某某、杨彩侠及其辩护人杨军怀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李某诉称,2020年3月7日,自诉人李某与被告人杨彩侠因猕猴桃地的地界发生纠纷,被告人杨彩侠先是对自诉人及自诉人家人破口大骂,后又叫来其丈夫严某某,严某某来后先用拳头猛击自诉人的胸口及脸部,后又骑在自诉人身上殴打,并用拳头打前来拉架的自诉人家人,双方在厮打过程中,杨彩侠用手撕扯自诉人头发,抓脸,使劲掰自诉人右手小拇指,致自诉人小拇指骨折。当天,李某前往眉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从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27日,共住院20天。确诊为:右手第五掌骨骨折、气滞血瘀症。2020年4月16目,经陕西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陕宝正大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1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李某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属轻伤二级。李某因两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直接损失。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严某某、杨彩侠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2、依法判令附带民事被告严某某、杨彩侠赔偿民事原告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9612.19元(1、医疗费9482.19元(3402.29元+6000元+79.9元);2、法医鉴定费2400元;3、误工费20430元(227元×90天);4、护理费3000元(100元×30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60元×20天);6、营养费900元(30元×30天);7、交通费2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自诉人提供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结算单、门诊发票、司法鉴定书、鉴定费票据、交通费票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明控诉成立,并当庭予以出示。
诉讼代理人认为,杨彩侠拉架过程中故意拽住李某小拇指,让李某处于劣势并故意掰李某的手,超出正常拉架范围,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民事损失部分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人严某某辩称,自诉人李某擅自把地里杆掀倒了,他媳妇杨彩侠给他打电话,李某某在他媳妇杨彩侠头上搧了一把、踏了一脚。他到地里后,他问自诉人李某,李烨就过来打他。李某在他左肩打,李某某踏他的腰,把他压倒在地,他的腰被对方打骨折了。李某说杨彩侠把他手指扳断是假话。李某怎么受伤的他不清楚,各自看各自的病,他不会给对方赔钱。他对重新申请的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自诉人是骨折了,但不是他和他媳妇杨彩侠造成的。
被告杨彩侠辩称,李某将她地里杆掀倒了,她到自诉人李某母亲许某某跟前说话,李某某在她头上搧了一把、还踏了她一脚。她丈夫严某某过来后就和李某缠打到一块了。她看见李某和李某某打她丈夫,她去拉架被李某母亲抱住。她拉的是李某某,没有拉李某。她没有打李某,李某的伤不是她和丈夫造成的。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二被告人在本案中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伤害的行为。造成自诉人掌骨骨折是本案被告人杨彩侠在拉架过程中的行为,属于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自诉人和被告人严某某确实存在行为上的撕拉,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因地界问题发生纠纷,事出有因,是李某和李某某私自把被告人杆拔了才有了后面的一系列行为,自诉人存在重大过错。本案应当驳回刑事指控,就民事赔偿应当按照责任划分各自承担责任。自诉人的医疗费应当出示医院正式发票,其提供误工费证据无效,护理费没有相应证据,按最低每天8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过高,对营养费每天的标准无异议,交通费如何产生应结合具体就医进行认定,精神抚慰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畴。
为证明其主张,被告人、辩护人提供了李某、许某某、李某某、严某某询问笔录、宝鸡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作的三期鉴定、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一年的工资表流水、交通费票据等证据证明控诉成立,并当庭予以出示。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李某与被告人严某某家连畔种地,两家曾因猕猴桃杆地界发生纠纷,经村组干部调解,划清了地界,被告人在自己地界一侧栽上水泥杆。2020年3月7日,被告人杨彩侠来到地里发现猕猴桃杆被推倒,即质问自诉人李某母亲许某某,自诉人李某及侄子李某某听闻后赶至跟前,与杨彩侠发生争执,被告人杨彩侠打电话叫来丈夫严某某。被告人严某某到现场后与自诉人李某言语相争,进而扭打一起并倒地。李某某见状上前拉劝被告人严某某,被告人杨彩侠见状上前拉劝自诉人李某,用手掰李某右手小指,致李某右手小指受伤红肿。被告人严某某起身用拳头击打李某某,李某某用肘和拳头在严某某胸口击打了几下,杨彩侠并抓伤李某某面部。当日,自诉人李某被送往眉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手第五掌骨骨折。住院20天。经陕西宝鸡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经陕西宝鸡中园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后期取除内固定物费用约需人民币6000元;评定误工期限90日、护理期限30日、营养期限30日。花去鉴定费2400元。审理中,被告人严某某申请重新鉴定。经陕西蓝图法医司法鉴定所认定: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严某某为此支出鉴定费1000元。
自诉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经审核如下:对自诉人民事赔偿请求1、医疗费共计3482.19元(眉县中医医院自付3402.29元,复检费用79.9元);2、后续治疗费6000元;3、误工费9000元(90日×100元/日);4、护理费3000元(30日×100元/日);5、营养费900元(30日×30元/日);6、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20日×30元/日);7、法医鉴定费2400元;8、交通费200元,以上共计25582.19元,根据自诉人实际住院天数、参照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结合的伤情及其所提交的相关民事证据,本院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误工费自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收入全貌,其主张每天227元不予采信,酌定每天100元。
上述事实,经法庭举证、质证,认定的证据如下:
1、眉县中医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等,证明2020年3月7日18时34分,李某自述2小时前在自家干活时不慎摔伤,感右手疼痛、畏动。以右手第5掌骨骨折,收治入院,行右手第5掌骨切复内固定术。出院医嘱:积极功能锻炼,加强营养、调饮食,术后每月定时门诊复诊,不适随诊。
2、宝鸡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门诊发票,证明李某住院治疗及复查花费的事实。
3、鉴定费票据,证明李某司法鉴定花费2400元的事实。
4、交通费票据,证明李某受伤后支出交通费的事实。
5、陕西宝鸡中园法医司法鉴定所陕宝中园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262号司法鉴定书,证明李某后期取除右手第5掌内固定物费用约需人民币6000元,评定误工期限为90日,护理期限为30日,营养期限为30日。
6、陕西宝鸡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陕西蓝图法医司法鉴定所陕蓝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证明李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7、证人许某某证言证明,她家与严某某家之前因为地畔发生过矛盾,队长专门处理了这事,让他们各自在地畔种。2020年3月7日下午,她和儿子李某、孙子李某某在自己猕猴桃地里干活,让儿子把严某某家栽在她家地畔的猕猴桃杆掀倒了。严某某媳妇杨彩侠发现猕猴桃杆倒了,就过来骂她,孙子李某某就说是他和李某推倒的,杨彩侠还是不停骂并给严某某打了电话。没过多久严某某来到地里啥都没说就过来打李某,她赶紧过去挡,杨彩侠拽着她的头发直接将她拽倒,还在她头上打了两拳,接着杨彩侠过去打李某某,在李某某脸上挖了几下。她看见李某被严某某压在地上,杨彩侠把李某手指头拉住硬掰,李某手当时就肿了。后来邻居听见吵闹过去将双方拉开,过了一会,民警就过来了。
8、另案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20年3月7日下午15时许,他与他婆许某某、小爸李某在地里栽猕猴桃杆。杨彩侠看见她家猕猴桃杆倒了,就骂他婆许某某,他说杆是他和李某推倒的,杨彩侠仍然在骂并给她丈夫严某某打了电话。没过几分钟严某某来到地里,啥话没说就和李某丙在一起,他赶紧过去拉,他婆许某某也过来拉,杨彩侠看见许某某拉严某某,就将许某某拽倒了,当时严某某骑在李某身上,他在旁边拉严某某,杨彩侠过来用手把李某右手的小指拉住硬掰,当时就肿了,他的脸也被杨彩侠挖破了。他将李某拉起后,严某某用拳头在他脸上打了两拳并将他的眼镜打掉到地上,他用肘和拳头在严某某胸口打了几下。周围邻居听见过来将他们拉开了,民警一会就到了。
9、被害人(另案被告人)李某陈述,2020年3月17日下午15时许,他与母亲许某某、侄子李某某在猕猴桃地里干活。连畔种地的杨彩侠看见自家猕猴桃杆倒了,就胡骂他,给其丈夫严某某打电话, 没过几分钟严某某来到地里,问杆是谁推倒的,他就说是他推倒的。严某某啥话没说就和他打在一起,严某某在他胸口打了一拳,两人撕打倒在地上,严某某骑到他身上,在他胸口和脸上各打了一拳,李某某跑过来拉严某某,杨彩侠跑过来拉他,拉架过程中他感觉右手小拇指被掰了一下痛得很他没有管。他看见严某某用拳头在李某某脸上和胸口各打了一拳,李某某眼镜掉在地上,李某某用拳头在严某某胸口打了一两拳。周围邻居听见后过来将他们拉开了,杨彩侠把李某某脸挖破了。他们这边给派出所报警后,民警没过一会就来了。
10、被告人(另案被害人)严某某供述,2020年3月7日下午,他出去买东西,回来给媳妇杨彩侠打电话问她在哪,杨彩侠电话中哭哭啼啼说李某把猕猴桃杆掀倒了,李某和李某某还打了她,李某某把她踏了一脚、搧了一把。他就赶紧去自家猕猴桃地里看,当时他问李某为啥掀倒猕猴桃杆,李某说杆栽到他家地了,他说没有,让队长说了算,李某凭啥将杆推倒,两人吵在一起,李某扑上来打他,李某某也上手打他,三人打在一起,李某和李某某对他拳打脚踢。后来周围的人跑过来将他们拉开了,派出所来了之后他们都回家了。他当时肩膀疼、腰疼的很,脸上有抓伤的痕迹,李某当时说他手指受伤了,具体啥情况他也没管。现场只有他和媳妇杨彩侠、李某、李某某四个人,没有其他人。
11 、被告人杨彩侠供述,她家东边的地挨着李某的地。2020年3月7日下午15时许,他去地里锄草发现栽在地边的杆被谁推倒了,她问谁把杆推倒了,李某侄子李某某说他推倒的,有什么事情来找他,随后就在她额头搧了一把,在她左大腿踹了一脚,将她踹倒在地,骂道:“死了没人埋”。她就给她丈夫严某某打电话,说地里的杆被推倒了,她被打了。严某某来了之后就问李某:“你把我的杆推倒干什么”?李某说:“你今天栽到我地里我就推倒了”。李某和李某某同时上来将她丈夫严某某压倒趴在地上,她看到李某某用手肘击打他丈夫背部,有十几下,当时李某母亲许某某害怕她参与,就把她抱住,她就甩开了,她过去把李某某抱住拉开后,怕李某某过去打严某某,就把李某某左腿抱住,李某某将她拖动了三四米,她松手后严某某也起来了,他双方争吵了一会派出所就来了。李某某打她丈夫她拉的时候把李某某脸挖破了,李某的伤可能是李某丙严某某时受的伤。当时在场的有她和丈夫严某某、李某某、李某和他母亲许某某。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杨彩侠与自诉人李某系邻里,地畔相连,在作务猕猴桃时发生打架,过程中致伤自诉人李某右手小指,构成轻伤二级。自诉人指控被告人严某某、杨彩侠故意伤害所致,应依法追究其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经查明,被告人严某某虽与自诉人发生扭打,现有在案证据不能有效证明,严某某的行为造成了自诉人小手指轻伤,故严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能成立。现有在案的被告人供述、自诉人陈述、证人证言一致证明,被告人严某某与自诉人扭打在一起后,李某某、杨彩侠上前进行拉架,过程中杨彩侠掰自诉人右手小指,致伤自诉人李某右手小指,结合自诉人住院时“在自家干活时不慎摔伤”主诉,指控被告人杨彩侠存在故意伤害自诉人,缺少有效证据,故被告人杨彩侠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杨彩侠、严某某在打架过程中致伤自诉人,给自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是存在的,对此二被告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自诉人一方亦有过错,可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自诉人损失核定为25582.19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人因质疑鉴定结论不正确申请重新鉴定后,结论与原鉴定一致,鉴定费由被告人负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某某、杨彩侠无罪。
二、被告人严某某、杨彩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赔偿自诉人李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5582.19元的50%即1279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杨长会
人民陪审员:刘天时
人民陪审员:权远峰
二O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 官助 理:刘林刚
书 记 员:田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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