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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甲、剡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安刑初字第221号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11-29 16:57:45 浏览:

张某某、张某甲、剡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安刑初字第221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剡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

被告人张某甲。

被告人剡某甲。

自诉人剡某某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剡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定中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及附带民事原告人剡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剡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自诉人剡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离婚后,张某某与被告人张某甲结为夫妻。被告人剡某甲系剡某某与张某某之子。2013年7月13日,张某某在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三十里铺村一荒地内放羊时,剡某某看见后拿锄头追打羊群,二人因此发生矛盾并相互撕扯,期间,张某某在剡某某脖子上踏了一脚,并在其脸上捣了几拳头。剡某某于2013年7月15日到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5天,医院诊断为右下1、右上2磨牙外伤后缺失,右下2、左下1牙齿松动,左肾结石,前列腺增生,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腰椎退行性变,脊椎病,感音神经性耳聋;医院建议剡某某出院后休息1个月。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剡某某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此次损伤致剡某某右下1、右上2磨牙外伤后缺失,右下2、左下1牙齿松动,损伤程度为轻伤。医学鉴定剡某某患左肾结石,前列腺增生,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腰椎退行性变,脊椎病,感音神经性耳聋等疾病与此次损伤无直接因果关系。剡某某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9283.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自诉人剡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7月13日18时许,其出门送兰州的朋友时看见张某某和剡有德的羊在其家的地里,其拿着锄头去赶羊时,张某某打电话叫来张某甲,张某甲将其推倒在地,张某某用脚踏着其脖子,张某甲压在其身上,并用拳头在其肚子上捣,后被他人劝开。当晚20时许,张某某、张某甲、剡某甲三人冲进其家中,张某甲踩住其大腿,剡某甲骑在其身上用拳头击打其头部,张某某用锄头把击打其腿部。其两颗门牙、一颗大牙被打掉落,两颗大牙被打松动。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7月13日18时许,其和剡有德在剡华的荒地里放羊时,剡某某看见后赶过来追打羊群,并持锄头对其殴打,在其和剡某某撕扯倒地后,剡某某抓住其脖子不放,其便揪住剡某某的头发,将剡某某的头摁在地上。其爬起来后,剡某某仍抓住其衣领不放,其就朝剡某某脖子上踏了一脚,朝脸部捣了几拳头。

3、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证明剡某某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此次损伤致剡某某右下1、右上2磨牙外伤后缺失,右下2、左下1牙齿松动,损伤程度为轻伤;剡某某所患左肾结石,前列腺增生,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腰椎退行性变,脊椎病,感音神经性耳聋等疾病与此次损伤无直接因果关系。

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剡某甲姓名、年龄、籍贯等身份信息情况。

5、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病历,证明剡某某于2013年7月15日入院记录双侧眼眶周肿胀明显、压痛、局部皮肤淤血青紫,鼻背部肿胀、可见皮肤擦伤痕迹,腰部双下肢及右腕部肿胀、压痛、可见散在皮肤擦伤痕迹。牙科会诊右下1、2,左下1牙齿松动,建议拔出。最后诊断为右下1、右上2磨牙外伤后缺失,右下2、左下1牙齿松动,患左肾结石、前列腺增生、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腰椎退行性变、脊椎病、感音神经性耳聋。

6、住院费用结算清单、门诊收费票据,证明剡某某住院期间花医疗费用9283.34元。

原审认为,自诉人剡某某控诉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剡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剡某甲无罪。二、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剡某甲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驳回自诉人剡某某针对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请求。

重审时自诉人剡某某诉称:2013年7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放羊时没有尽到看管义务,致使羊在其荞麦地里乱跑,将其出土不久的荞麦踏坏,其拿着锄头欲将羊赶出荞麦地,张某某叫来被告人张某甲对其殴打,殴打中有本村村民赵雪玲、张彩莲拉过架。当天晚上8时左右,被告人剡某甲、张某某、张某甲三人一起来到其家中,将其撕扯至大门前殴打,后又拿着放在其家门后面的锄头继续殴打,致其三颗牙齿掉落,四颗牙齿松动,面部受损,后三被告人扬长而去,并拿走锄头。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该伤主要是晚上三被告殴打所致。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剡某甲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剡某甲赔偿医疗费9283.34元、误工费2467.50元、护理费246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鉴定费150元、荞麦损失2000元,共计17768.34元,并返还抢去的锄头。

针对上述控诉,案件重审中剡某某未提交新的证据。

被告人张某某辩解:2013年7月13日,其与剡有德在他人的荒地里放羊时,剡某某看见后赶过来追打羊群,剡有德赶着他的羊走了,剡某某便在放羊的荒地里对其殴打,当天晚上其没有去过剡某某家,也没有在剡某某家中殴打剡某某,其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剡某甲均辩解没有殴打剡某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重审后查明,剡某某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3512工厂的退休工人,每月领取退休工资,退休后未从事经营性有经济收入的工作。2013年7月13日白天,剡某某与张某某发生撕扯,张某甲未参与。剡某某指控其牙齿主要是三被告晚上对其殴打所致。

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一致。

重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除原审已出示质证的证据外,还有如下证据:

1、2015年6月4日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巉口派出所关于“剡某某一案处警经过”证明一份。证明2013年7月13日晚9时,剡某某报警称自己被打了,值班民警到达现场后,剡某某一个独自在家,嘴角有血迹,自称自己的三颗牙被打掉了,但根据处警民警观察,剡某某的三颗牙齿尚在,便对剡某某的嘴部及牙齿进行了拍照,现场未发现折断的棍棒及其他痕迹。

2、赵雪玲、张彩莲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2013年7月13日,张某某与剡某某撕扯时其二人不在现场,未拉过架。

3、剡某某重审开庭的陈述,证明其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3512工厂的退休工人,每月领取退休工资,退休后未从事经营性有经济收入的工作,其伤主要是三被告晚上对其殴打所致。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取证合法,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自诉人剡某某指控张某某、张某甲、剡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但2013年7月13日下午6时左右张某某与剡某某二人互相撕扯事实清楚,剡某某要求赔偿医疗费9283.34元、护理费2467.50元、伙食补助费1400元、鉴定费150元,张某某应当予以赔偿。因自诉人剡某某在案件起因上存在明显过错,且住院期间除治疗脑震荡、全身软组织挫伤、牙齿外,还治疗了左肾结石、前列腺增生、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腰椎退行性变,颈椎病等自身疾病,应当减轻张某某的赔偿责任。剡某某要求赔偿其误工费2467.50元,因其系退休人员,定期领取退休工资,且未从事经营性工作,亦未提交误工损失的依据,故对其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因无证据证实张某甲、剡某甲殴打剡某某的事实,故张某甲、剡某甲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剡某某要求赔偿其荞麦损失2000元及返还锄头的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某某、张某甲、剡某甲无罪。

二、张某某酌情赔偿剡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000元。张某甲、剡某甲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自诉人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窦月英

审判员  尚小强

审判员  史晓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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