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新有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神刑初字第00355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男,汉族。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
被告人崔某,男,汉族。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以被告人李某、崔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3)神刑初字第00724号刑事判决,自诉人冯某不服,提出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榆中法刑一终字第0006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神刑初字第00599号刑事判决书,自诉人冯某不服提出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榆中刑一终字第0000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及被告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诉称,2013年7月13日晚,自诉人与李某、郭某在迎宾小区西五排8号家中商议债务纠纷时,因言语不合,被李某带领的人将其压倒在地,其中崔某用刀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左臀部砍伤,随后二被告人不管不顾任由自诉人倒在地上。自诉人感觉下肢麻木,无法自主活动,遂打电话报警。2013年7月13日晚自诉人被送至神木县医院急诊室治疗时,神木县医院简单处理后不予接收,不得已自诉人连夜至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11月5日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左臀部锐器伤致坐骨神经损伤”符合轻伤。据此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3(445)号鉴定文书一份。拟证明上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左臀部锐器致坐骨神经损伤符合轻伤。
2.照片6张。拟证明案发时的现场情况,地上和衣物上有血迹。
3.裤子。拟证明上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捅伤后形成的血迹。
4.病历一份。拟证明上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伤情及治疗情况。
被告人李某辩称,事发当晚他并不在现场,等他到达现场时,警察已在现场。他没有压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没有打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崔某辩称他并没有用刀捅过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他当时离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很远,他不构成犯罪。
本院依职权向神木县迎宾路派出所调取了下列证据:
1.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7月13日下午,他饮酒后到了自己迎宾小区的房子,里面住着和他要钱的两个人,一个姓崔,一个姓杨,他进去和那两个人理论,让其离开,那两个人不离开,后与该二人发生撕扯,他捡起地上的东西打姓崔的,没有打上,将窗户上的玻璃打碎了。期间又来了五、六名男子冲进来,他感到迷迷糊糊的,感觉他被几人压倒在地,之后他被推出门外。这时,他女儿也过来了,他让他女儿将钥匙给他,当时门口围着很多人,现场很乱,他女儿怀有身孕,他为了保护他女儿,用手乱甩。过了一会,来了“郭老二”和“郭老四”的老婆。“郭老二”将他从门口的楼梯上拉下去与他撕扯在一起。他俩分开后他又从楼梯上上去,之后“郭老四”的老婆又和他撕扯在一起。后来民警到了现场,李某等七、八个要账的又与他撕扯在一起。民警上前阻止后,相关人员被带回派出所。他被带回派出所的当晚11时许,他坐在派出所的床上起来时才发现床上有血迹,才知道自己受了伤。当晚撕扯时他也没有看见谁用过工具,他也不知道伤是怎么形成的,但是民警赶到现场时姓崔的声称“我今天捅你一刀子,想两刀子往死放你来了”。
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冯某欠他和崔某等9人共计340万元,他们去找冯要钱,冯不给。他们就三人一组轮流住在冯家要钱,冯不在该房内居住。案发当晚10点多,杨存保给他打电话说冯某醉酒后来和他们闹事,他连忙去了现场。他到了以后,警察已经到了现场,他看见冯某家的玻璃已经碎了,崔某、马贵宏的衣服已经破了。他进入冯某家中,冯又冲进来往出拉他,后来他们都被警察带走。他并没有动手打过冯某。
3.被告人崔某的供述。证实冯某欠他们9人340万元,之前冯口头答应将房子抵给他们并将他们带到房子上,后来一直没有说成。当晚,他和杨存保住在冯某家中,冯某醉酒后来到房子上,刚开始冯某和杨某在大厅说话,他在卧室。过了一会,他听到“郭老四”(郭某甲)和冯某在争吵,然后警察也到了现场,李某等人也到了现场。冯某再次进入房子,拿起饮水机桶在房子里乱砸玻璃,将门上和窗子上的两块玻璃全部打碎。后冯某将他和李某拉到门外,冯背靠着门要锁门与他们要账的人撕扯在一起。警察上前制止时,冯用拳头乱打,后来他们都被带到派出所。他并没有打过冯某。
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他和崔某在冯某的房子上照看。当时他在房子上的门口坐着,崔某在房子里面的卧室。冯某进来后问他和谁看着了,他说他和崔某看着了。他听到冯某进去后和崔某说了句话,具体说什么他没听见。然后冯直接上了二楼,上去后拉下来一块床垫。他当时看见情况不对就走到房子外边给他们一起的李某打电话让他们过来,怕冯闹事,他边打电话边走到外面。等他打完电话回到房子时看到门口已经围了很多人。他看到冯某站在院子里,其中“郭老四”(郭某甲)抓着冯某,不知是谁报了警。不一会,巡逻民警和派出所民警都到了现场,李某等人也到了现场。后冯某准备锁门时,和他们一起的崔某、李东付、马战红、兰建平上前阻止冯某锁门,双方发生推挤。后他们被带回派出所,他没有看到冯某屁股上受伤。
5.证人贺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13日晚,有人给他打电话说冯某又来闹事了,让他过去。他去了以后,现场有很多人,他看到冯某和“郭老四”在闹事,“郭老四”的手指被冯某咬伤,“郭老四”的老婆拉住冯某让冯某和她闹事。闹了一会,冯某来到家门口,将门上的玻璃用脚踏碎进入家中将房子内的崔某、李某拉了出来,冯某出来后将李东付踏了几脚,派出所的民警和冯某的女儿拉冯某,冯某又来到台阶门口准备锁门,他、马战红、陈志军、李东富不让冯锁门,在门口撕扯起来,民警迅速将双方分开,后他们被带回派出所。
6.证人马贵宏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他在家中,和他们一起要钱的人给他打电话称冯某醉酒后闹事,于是他就赶了过去。他到现场后,巡警已在现场,他们在房子时冯某将他们全拉出来还要锁门,他们上前与之理论,冯某见谁打谁,还将他的衣服撕破。后他被带回派出所。
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他也是和冯某要账的,等他到现场时,民警已在现场。他看到冯某将他们的人一个一个从房子里拉出来,还将马贵宏的衣服撕破。
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冯某欠他们的钱,之前口头答应把房子给他们抵债,当晚喝醉酒后反悔,不让他们在房子上住,他们不走,冯某就乱打他们。
9.证人郭某甲的证言。证实冯某欠他家126万元,冯一直不给还钱。2013年7月13日晚10点多钟,他打完乒乓球和老婆(张某)一起往回走,走到冯某家门口时,醉酒的冯某看到他,二话没说就用头撞他的胸口,他老婆往开拉冯某,冯某又抓住他老婆的头发,他急忙往开拉,结果被冯咬住他的无名指不放,后冯某被在场的王翻珍拉开。然后冯某又和他老婆厮打在一起,互相打对方的头和脸,被众人分开。这时,冯某的女儿过来也劝不住冯,冯乱用头撞人。冯某家还住几个要账的,冯某就回去将要账的人强行往外拉,还不知道用什么将自家的玻璃打碎,当时地上全是玻璃片。不知是谁报了警,来了很多警察,冯某见警察来了更加疯狂,见谁打谁,与那几个要账的撕扯在一起,警察也分不开,还将一名警察鼻子上打了一拳,头上打了两拳,后冯某被带到警车上。
10.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冯某欠他家的钱,当晚他和他丈夫郭某甲在迎宾广场锻炼完回家路过冯某的房子时看见房门关着。突然冯某从房子里打开门出来骂她丈夫,还用头撞她丈夫的身上。她过去拉冯某,冯某还用脏话骂她,她也回骂了几句,冯某就在她头部打了一拳,她也在冯的肩膀上推了一下。她正准备走时,冯某将她头发抓住,将她拉倒在地上。后他丈夫和邻居将冯某拉开。民警到场后,冯某还在大喊大叫,用头乱撞所有人,一会儿冯某要锁门,当时有五、六个人不让锁门。
1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她和郭某甲夫妇从迎宾广场逛完回家,她们走到冯某家门口时,冯某从自家跑出来,看见郭某甲和张某就乱骂并与张某撕扯在一起。冯某用手抓住张某的头发不放,郭某甲往开分的时候,被冯某把右手无名指咬了一口。张银香见郭某甲被咬,就和冯某乱打在一起,互相打对方的头部和脸部,乱撕对方的衣服,后被拉开。冯某又跑回自己的家,不知用什么将自家的门窗玻璃都打碎,地上到处都是碎玻璃片。不知是谁报了警,不一会警察就来了。冯某见警察来了,更加凶了,将与他要账的人从他家往外推,见人就乱打,把自家的门挡住,不让要账的进。冯某的女儿也劝不住冯,还动手打了冯两耳光。并没有看到有人用工具打架。
12.证人李某的证言。李某系迎宾小区的保安队队长,证实事发前几天,冯某已经搬家,已不在该小区居住。
13.证人某的证言。证实冯某喝酒后回家赶要账的人,双方发生口角,他就报了警。过了一会,民警就过来了,在民警询问双方情况时,双方又争吵起来,冯某女儿要锁门,双方又发生撕扯。看到冯某臂部及肘部有伤。
14.证人冯某甲的证言。系冯某的哥哥,证实冯某欠八、九个人的钱,还欠郭增田的钱。案发当晚,他喝了点酒,已经睡了。他们邻居过来敲门,说冯某和别人打起来了。他们全家人去了以后,现场围了很多人,很混乱。他看到郭某甲的老婆、还有房子上的七、八个人还在撕扯,具体如何撕扯的,因为天黑,他没看清楚。后来他才知道郭某甲右手指被冯某咬伤,冯某臀部被划伤。
15.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民警出警后,冯某和几个男子撕扯在一起,相互辱骂,民警制止时,还被冯某打伤。后冯某让其女儿锁门,又和要账的人撕扯在一起,现场比较混乱,民警将相关人员带回了派出所。在派出所和冯某谈完话后,冯某才说他屁股疼,他们才看见有血迹,发现冯屁股上有伤。
16受案登记表。证实神木县公安局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本案。
17.神木县公安局局务会提案。证实案发第二天,冯某委托家人报案称郭增田用水果刀将其捅伤,经调查无果,郭某甲被担保回去。又过了几天,冯某又委托家人报案称崔某将其捅伤,经调查,崔某本人予以否认,在场人亦无法证明。
根据上述证据,查明以下事实:冯某因债务问题与李某等人发生纠纷。李某、崔某等人轮流住在冯某所有的迎宾小区西五排8号房屋内要钱。2013年7月13日晚,冯某饮酒后来到该房屋内和当晚住在房屋内的崔某、杨存保理论此事,双方发生口角。之后,冯某又与房屋外的郭增田夫妇发生撕扯,并将郭增田的手指咬伤。民警出警后,冯某将房内的人拉出来,准备锁门,又与要账的几人发生撕扯。民警制止后,将相关人员带回了派出所。在派出所和冯某谈话后,冯某才发现自己臀部有伤,后冯某被担保回去接受治疗。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仅能证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臀部受伤,且伤情符合轻伤的事实,但在案证据中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伤是如何形成的。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两次陈述中亦不知道自己的伤是何人所致,其他间接证据也不能证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受伤过程。在案发当晚,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先后与多人发生口角和撕扯,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以及法庭调取的证据均不能证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伤情系二被告人所致。因此,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的控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控诉的犯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告人李某无罪。
宣告被告人崔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乔艳
代理审判员 高胜强
代理审判员 刘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