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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来花、张小六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罗刑初字第311号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11-28 15:07:51 浏览:

曹来花、张小六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罗刑初字第311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老开,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罗平县人,家住罗平县。

被告人曹来花,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罗平县人,家住罗平县。

辩护人王程霖,男,1961年8月14日生,汉族,罗平县人,罗平县教师。系被告人曹来花之姑父。

被告人张小六,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罗平县人,罗平县。

自诉人尹老开以被告人曹来花、张小六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尹老开,被告人张小六,被告人曹来花及其辩护人王程霖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

自诉人尹老开诉称,被告人曹来花、张小六多次策划破坏自诉人家庭关系,唆使自诉人妻子张某1装疯。2011年7月29日19时许,二被告人再次张某1装疯,把她自己衣服脱光拖着自诉人去离婚。自诉人准备跑了让开妻子,岂料被告人埋伏在杨某家路口。被告人张小六把自诉人扭倒在地,被告人曹来花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棒向自诉人右手臂、右肋部、腰部等部位连续打了很多棒,张小六对自诉人拳打脚踢。自诉人跪在地上求饶,二被告人继续殴打自诉人,自诉人起来逃跑至本村许家柱家核桃树处,被被告人张小六用木棒向自诉人腰部一棒打倒在地。自诉人被打昏倒后,被大姐背回家。自诉人打电话请草药医生到家包草药治疗,8月5日借钱到罗平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经该院诊断为:1、右桡骨中段骨折;2、右侧第10、11后肋骨骨折;3、椎骨L3、L4椎体向前轻度滑脱移位,支付检查治疗费2854.47元。之后自诉人到罗平各药店开药用去1033元。自诉人没有钱,就流窜到浙江、广东要钱治疗,用去3395.28元。因没有治好,自诉人回罗平县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7天,用去医疗费1498.84元;到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用去980.43元。自诉人总计用去医药费10996.40元。自诉人的伤情罗平和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一级,评定为十级伤残,支付鉴定费1200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曹来花、张小六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判决二被告人赔偿自诉人医药费10996.40元、鉴定费1200元、误工费103898.74元、伤残赔偿金12282.00元,合计赔偿自诉人128377.14元。

针对指控,自诉人申请本院从公安机关调取了对本案的调查材料,向本院提交了其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等证据。

被告人曹来花辩称,我没有打着自诉人尹老开,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人曹来花的辩护人王程霖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自诉人尹老开的伤情与事发当天的吵架无关,被告人曹来花不构成犯罪,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张小六辩称,我没有打着自诉人尹老开,不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尹老开系被告人曹来花、张小六的姐夫,双方均居住罗平县村。2011年7月23日19时许,自诉人尹老开在家无故殴打妻子张某1后往外跑,当跑到本杨某家路口时,与尹老开儿子尹某及被告人张小六、曹来花相遇。因尹老开之前经常殴打妻子张某1,被告人曹来花就拉着尹老开想要找村书记卢某说理,尹老开便躺倒在地。过了一会儿,尹老开自行起身回家。快到家时,被告人张小六喊尹老开一起去找火腿,尹老开不去,张小六便推搡了自诉人几下,尹老开便睡在地上。2011年8月5日,尹老开到罗平县人民医院检查。该院DR检查诊断意见为:右侧桡中段粉碎性骨折;同年8月7日该院DR检查诊断意见为:右侧第10、11后肋陈旧性骨折;10月23日CT检查诊断意见为:右侧额颞部头皮软组织肿胀。2014年5月13日,罗平县人民医院诊断为:痛风性关节炎,L3椎体I度前滑脱,高尿酸血症,右桡骨陈旧性骨折,腰椎骨质增生。自诉人尹老开2011年10月23日至2014年5月13日期间在罗平县人民医院共支付检查治疗费1751.14元。2014年4月20日,尹老开到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支付医疗费980.43元。2015年5月11日,自诉人尹老开的伤情罗平和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一级,评定为十级伤残,支付鉴定费12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尹老开陈述,2011年7月29日下午7点,妻子张某1拖着我要去离婚,我不想和她撕扯就跑。我跑到本杨某家路口时被张小六夫妇追上,张小六对我拳打脚踢,曹来花用木棒打我,我被打了跪在地上,右手臂和背部被打伤。我跪不得便站起来歪歪倒倒地回家。回家路上,张小六又踢了我几脚,曹来花用木棒打我右侧肋骨部位,我当时就被打了晕倒在路边。当我醒来后,我从地上爬起来慢慢回去睡觉。

2、曹来花供述及辩解,2011年7月23日下午7点,我和我丈夫以及尹老开的儿子尹某卖桃子回来,听见我二姐叫喊,知道她又被尹老开打了。当我们走杨某家门口时,遇到尹老开,我就骂他,并拖他去找卢某书记,因为他在卢某那里写过保证书保证过不再打我二姐。我拖他时,他就睡倒在地。我们没有理他,过了一会儿他便跑回去了。

3、张小六供述及辩解,2011年农历6月23日晚8点多钟,我和我媳妇曹来花卖桃子回来,在路上就听见我二姐大声哭喊,叫着“拦着尹老开。”我们在路口就遇着尹老开,他说火腿张某1拿给哪个野男人了。我二姐也跟着跑下来,衣服破破烂烂,乳房露在外面。我就拉着尹老开去找火腿,相互之间就撕扯,他就被我推搡着几下,他就顺势睡在地上。

4张某1证实,尹老开经常打我和我儿子,这两年我们都是分开的。那天我罗平回来,一到家尹老开就拉着我打,我捏着他下身一下,他就跑了。我就喊“小寨人,尹老开又打我了,你们快拦住他。”当时大约下午7点多,我弟弟张小六和弟媳曹来花刚卖水果回来就遇着尹老开,他们就打他,具体怎么打的我就不知道。当时我衣服被尹老开撕掉,我是裸着身子的。尹老开的手是他把猪隔到牛圈时跌伤的,当时他还跌哭了,背部是否跌伤我就没有看见。

5张某2证实,我去串门,走杨某家路那里,见尹老开跪在地上张某1坐在地上,没有穿上衣。后来尹老开站起来走回来,走到他家酒房边上时,张小六说“你报假案,说火腿丢失掉,走去把火腿找出来。”尹老开不去,就被张小六拉过来,掀着一下,尹老开就装死睡在地上张某1经常被尹老开打,寨子里都知道,多少人都劝过他不能打。

6杨某证实,大约晚上8点多,我听见有人在我家房子旁边吵架,我就出去看,就看见尹老开张某1香按倒睡在地上,她衣服被尹老开撕烂,没有穿衣服。这时,张小六和曹来花赶街回来,看见尹老开张某1按在地上睡的,曹来花就踢着尹老开几脚,尹老开就跑回去掉,他们就散掉了。

7尹某证实,我父亲殴打我母亲张某1,我母亲衣服都被撕掉了。我和我舅舅、舅母卖水果回来,走到杨某家门前时遇到我父亲,我舅母就去拖我父亲去村书记那里,我父亲不去,他就睡倒在路上。到我家岔路口时,他又睡倒在地上,过了一会儿,他就爬起来跑回去。我舅舅和我舅母都没有打着我父亲,只是我舅舅拖着他。

8、罗平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及出院证,证实自诉人尹老开2014年5月7日到该院治疗,诊断为:痛风性关节炎,L3椎体I度前滑脱,高尿酸血症,右桡骨陈旧性骨折,腰椎骨质增生。

9、罗平县人民医院2011年10月23日至2014年5月13日期间的医疗费收据,金额合计1751.14元。

10、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及医药费收据,证实尹老开2014年4月在该院治疗,支付医疗费980.43元。

11罗平和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自诉人尹老开由公安机关委托,于2015年5月11日罗平和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一级,评定为十级伤残。鉴定费收据1张,证实开支鉴定费1200元。

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定:自诉人尹老开提供的诊断证明、出院证罗平和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收据、医疗费收据,来源合法,证实了尹老开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及伤病情况,本院予以采信;证张某1、张某2、杨某、尹某的证言与自诉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了自诉人尹老开经常殴张某1,2011年7月23日晚7时许,尹老开殴打张某1后,杨某家旁边与赶集回家的被告人张小六、曹来花以及自诉人儿尹某相遇,张小六、曹来花与尹老开发生拉扯,尹老开便睡在地上,本院予以采信。自诉人尹老开在公安机关所作陈述与其起诉状所述事实不一致,本院对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陈述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自诉人尹老开殴打其妻子张某1后,与被告人曹来花、张小六发生争执,在推拉过程中尹老开睡到地上。经过多日之后,自诉人尹老开才到医院检查,但未进行治疗。在之后的几年里,尹老开断断续续治疗各种疾病,但是不能证实自诉人尹老开所受损害和损失与被告人曹来花、张小六的行为有关。自诉人尹老开何时受伤,如何受伤情况不清,导致尹老开轻伤的致害人不明。自诉人尹老开指控被告人张小六、曹来花故意伤害其身体致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自诉人尹老开要求被告人曹来花、张小六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小六、曹来花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来花无罪。

二、被告人张小六无罪。

三、被告人曹来花、张小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林青

人民陪审员  姜改芳

人民陪审员  倪书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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