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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在学、杨朝会拐卖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1-11 18:02:22 浏览:

涂在学、杨朝会拐卖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涂在学、杨朝会拐卖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案号

(2019)黔0382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9.04.10

案由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在学,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仁怀市。2010年9月2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2011年6月29日因犯拐卖妇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后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现已假释出狱。

指定辩护人龙礼莲,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朝会,又名杨小会,女,1976年9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仁怀市。2010年9月7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6月29日因犯拐卖妇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指定辩护人陈雪锋,贵州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检刑诉〔201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在学、杨朝会犯拐卖妇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仁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后判决生效后,因涂在学不服,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向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遵检控申再建(2018)2号再审检察建议书,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黔03刑监5号再审决定书,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9)黔03刑再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1)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及仁怀市人民法院(2011)仁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发回仁怀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张宗刚、助理检察员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在学、杨朝会及指定辩护人龙礼莲、陈雪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在学、杨朝会拐卖蔡某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本院认为,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认定被告人涂在学、杨朝会拐卖蔡某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涂在学无罪。

二、被告人杨朝会无罪。

审判长: 冯发顶

人民陪审员: 李映本

人民陪审员: 刘明轩

二O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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