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文艳、徐武君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9)新2201刑初570号 |
裁判日期 | : | 2019.08.27 |
案由 | : | 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非法经营罪 |
被告人倪文艳,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哈密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7月6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9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卫元颖,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武君,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哈密铁路分局机务段职工,住哈密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7月6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哈密市伊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蔡万鹏,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哈伊区检刑诉(2019)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文艳、徐武君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文艳及其辩护人卫元颖,被告人徐武君及其辩护人蔡万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倪文艳、徐武君以自有资金和从亲友处借取的资金作为本金,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以月息千分之十五的利率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贷款。至案发时,被告人倪文艳、徐武君共向140余人发放贷款,累计发放贷款金额926万余元,盈利5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倪文艳、徐武君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倪文艳、徐武君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文艳、徐武君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倪文艳、徐武君对向他人发放借款事实无异议,辩称其向特定对象借款属正常民间借贷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二被告人辩护人辩称指控二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无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倪文艳、徐武君以自有资金和从亲友处借取的资金作为本金,以营利为目的,以月息千分之十五的利率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贷款。至案发时,被告人倪文艳、徐武君共向121人发放贷款,累计发放贷款金额9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倪某1(倪文艳妹妹)的证言证实,2015至2017年,一共陆续给倪文艳22万元。是我给她的钱,不是借的,无欠条,让她看病用的。以后要是有就把本还了就行,没有就不要了,不需要支付利息。不知道倪文艳将钱干什么用了。
2、证人牛某(倪文艳母亲)的证言证实,2014、2017至2018年,一共陆续给倪文艳145000元。让她看病用的,不清楚倪文艳做贷款生意。
3、证人陈某(倪文艳表妹)的证言证实,2014年倪文艳说做生意开超市用我给了15万元,后说做手术我给了5万元,她儿子上大学我给了5万元。共计25万元。当时我说以后要是有钱就还,没有就不要了。不知道倪文艳将钱干什么用了。
4、证人倪某2(倪文艳姐姐)的证言证实,2014至2017年,一共陆续给倪文艳65000元。是我给她看病用的,我给她说这笔钱不用还了,没有商量过利息,没有签订过借条。不知道倪文艳将钱干什么用了。
5、证人倪某3(倪文艳妹妹)的证言证实,2013年至今,一共陆续给倪文艳15万元看病,是我给她的钱,无欠条,没有要求还款,不知道倪文艳在做放贷生意。
6、证人倪某4(倪文艳大哥)的证言证实,2014年至今,一共陆续给倪文艳13万元。是我给她看病用的钱,无欠条,没有要求还款,不知道倪文艳在做放贷生意。
7、证人阿依先木·亚合甫、葛某、韩某、阿某1、吾某、王某、艾某、麦某、依某、努某、阿某2、李某、卡某、阿某3·它也尔、库某、哈某、刘某、邓某、依力亚孜·亚合甫、马某、艾某2、古某米然·巴土尔、乃麦提·克然木、帕提古某·阿不力米提、穆合塔尔·阿布里米提、帕旦木·艾木都拉等人的证言证言证实,2012年至2018年间,向徐秀梅、徐武君借款,分别用银行卡、房产证、行驶证、工资卡抵押。有的未提供抵押,利息是1万元每月150元利息,借款时扣除利息,有的借款人收风险抵押金(手续费)1万元收1000元,借款时直接扣除,有的借款人未收风险抵押金,未收利息。要钱的方式就是打电话或者见面要。逾期不还,每月30‰的利息。
8、被告人倪文艳的供述证实,从2012年初开始放贷的,2012-2016年下半年收取800元-1000元不等的手续费,2016下半年后不再收取手续费了。放贷业务主要是我在经营。徐武君知道我放贷的事情,他偶尔帮我签个合同拿钱之类的,合同上也有他的签字,但主要是我来操作。一共放贷出去本金大概420万元左右,其中自家资金310万元左右,亲戚的资金110万元左右,大概给230人发放过贷款,主要是在我金茂花园小区的家中放发贷款的。获利大概有40万元左右。收取的利息是千分之十五利息。逾期月息30‰。放贷需要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工资流水和证明、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机动车证、房产证、工资卡。催账主要是打电话、上门去要、起诉。给121人放贷278笔,累计发放贷款926.0707万元(实际投入本金420万元左右),还剩477.60246万元没有收回来。实际盈利57.60246万元(未收回的账减去投入的本金)。
亲戚知道我做放贷挣钱的生意,给我投资帮助我做生意赚钱,他们想着我有病让我自己赚些钱看病买药,如果我挣钱了就把本金还给他们,如果赔了就赔了。他们给我的钱没有利息。我至今没有还过。他们给我钱也没有写字据。
9、被告人徐武君的供述证实,我老婆倪文艳是2012年开始放贷的,具体都是我老婆操作的,我就是有时候闲了和她一起去借贷人家里了解情况,或者去对方家里面要钱。有时候账收不回来,去法院起诉是我去的。借款1万元,利息是每月150元,刚开始每个借款人要收800元手续费,2016年后不收手续了。也独自放贷过四五十笔。
10、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倪文艳、徐武君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1、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7月5日民警在二被告人家中将倪文艳抓获归案,后民警电话通知徐武君,2018年7月6日徐武君到公安机关投案。
12、银行卡明细证实,被告人倪文艳、徐武君银行卡明细情况。
13、从伊州区房产局、铁路房产管理所调取的倪文艳、徐武君房产信息证实,二被告人在哈建高层住宅楼、金茂花园小区、铁路26街11栋有三处房产。
14、从哈密机务段调取的徐武君2013年7月至2018年8月工资条以及工资单证实,被告人徐武君工资收入情况。
15、扣押清单、借条证实,从倪文艳处扣押了其记账用的三本笔记本及借条,倪文艳、徐武君向121人发放900万元借款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文艳、徐武君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牟取高额非法收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倪文艳、徐武君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非法发放贷款属于非法金融业务,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未将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列入非法经营行为,因有关司法解释也未做明确规定,亦不属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文艳、徐武君犯非法经营罪,无法律依据,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倪文艳、徐武君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文艳无罪。
二、被告人徐武君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秀群
人民陪审员: 林永清
人民陪审员: 杨爱玲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阿丽米热·阿不都热依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