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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曲维东非法采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1-11 18:01:11 浏览:

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曲维东非法采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曲维东非法采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8)吉0621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9.02.27

案由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采矿罪

 

公诉机关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路。法定代表人蒋友军,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叶潇潇,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曲维东,男,汉族,1970年9月22日出生于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初中,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抚松县大方铁矿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民主街。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9日被逮捕,当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春艳,北京琨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检察院以抚检刑检刑诉(201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曲维东犯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抚松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8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9月28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4日、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叶潇潇、被告人曲维东及其辩护人王春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抚松县大方铁矿、被告人曲维东在任大方铁矿负责人期间,于2006年至2009年,越界到吉林省乾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探矿区域进行非法采矿。经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吉林总队勘测,大方铁矿越界开采矿石总破坏量为414,469.42吨。经吉林国地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大方铁矿越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为4,115.04万元。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检察院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与归案经过、测绘鉴定报告、矿产资源破坏量勘测报告、矿产品价值评估报告书、大方铁矿西段详查报告、被害人潘长发的陈述、证人赵太俊、滕厚田、魏金玉、刘茂松、王树元、孙运和、陈洪迁、王野、庄稼地、葛君、丁立民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曲维东的供述与辩解等。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曲维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的辩解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尊正实业为“越界开采”,不是无证开采或擅自开采。无法确定万良镇大方铁矿西侧矿坑是自然形成还是人为形成。2、尊正实业不存在非法采矿行为。万良铁矿设立于1996年,注销于2007年12月,股东为万良镇政府、县林业局,一直对外租赁,不应是本案被告人。3、认定“经责令停止开采后仍不停止开采”的证据不足。抚松县国土局出具的通知书无文字备注,不能确定针对的区域和事由而作出的,送达回证为复印件,无档案资料,真实性存疑。受送达人为“万良镇大方铁矿”,而大方铁矿设立于2008年3月27日。

被告人曲维东对起诉书指控犯非法采矿罪的事实与罪名有异议,其辩解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不成立,尊正实业在2008年3月大方铁矿成立前未在涉案矿坑非法开采,于2008年3月大方铁矿成立后,大方铁矿亦未在涉案矿坑内非法开采。万良铁矿、赵太俊、尊正实业(及尊正大方铁矿)是三个不同的主体,不能混为一谈。尊正实业及尊正实业大方铁矿未收到过针对越界开采的“经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开采”文书。2、2006年至2008年3月,其不是非法采矿的责任人,且此前后均未安排人到涉案矿坑越界开采。3、起诉书指控越界开采破坏矿石414,469.42吨及造成资源价值4,115.04万元与事实不符,开采的不可能全是铁矿石,所以矿石总量认定不对,再者尊正实业采矿证区与乾源矿业探矿区属同一矿脉,尊正实业大方铁矿采矿石中全铁含量28%,但其中磁性铁含量只有10%,其他只能当废物排出。

辩护人王春艳的辩护意见是:

1、认定尊正实业、曲维东为2006年至2009年非法采矿犯罪主体证据不足。(1)抚松县万良铁矿成立于1996年,万良镇政府于2002年以前先后多次将该矿承包他人,至2002年才租给赵太俊,2008年3月才成立尊正实立大方铁矿,之前的抚松县万良铁矿与大方铁矿无承继关系。(2)认定曲维东为直接责任人证据不足。曲虽在万良铁矿只负责后勤、采买,两高2016年《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受雇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工资外,不般不以犯罪论处”。

2、认定尊正实业、曲维东犯非法采矿罪客观要件证据不足。(1)吉林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察站做出的《测绘鉴定报告》是乾源矿业与尊正实业民事诉讼过程中取得的,该证据并没有得到最高法院认可,且系利害人乾源矿业提供,非公安机关侦查取得,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定案依据。(2)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尊正实业收到国土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后继续开采”。卷宗中2002年至2007年的《矿产资源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均为“万良镇大方铁矿”,尊正大方铁矿设立于2008年3月,送达主体不是尊正大方铁矿。送达回证为复印件,原件丢失,曲维东亦不认可,不是证明证据的真实性。(3)矿产资源破坏量的证据不足,与尊正实业无因果关系。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吉林总队出具的《抚松县大方铁矿西段采坑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勘测报告》依据的《吉林省抚松县大方铁矿西段详查报告》,并非侦查机关自行调查取得,而是由与尊正实业有利害关系的乾源矿业出资委托江源金石矿业有限公司出具,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定案依据。且有多个主体在开采,不能确定为尊正实业于2006年至2009年期间在此开采。

辩护人王春艳提供的证据有:1、抚松县万良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设立于1996年,而尊正大方铁矿成立于2008年3月,起诉书主体有误。2、抚松县万良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曲维东于2002年至2007年期间在万良铁矿为采购员,负责后勤工作,不是万良铁矿的负责人,起诉书指控曲是2006年至2009年尊正大方铁矿负责人不是事实。3、证人王立君、张守利、张洪伟、崔周平、周胜发证明曲维东在2002年2007年在万良铁矿工作期间只担任采买、后勤,不参与矿山生产管理。4、《鱼塘承包合同》:证实2009年4月1日,大方村与倪长龙签字承包协议,将大方村位于该村果树园南面(涉案矿坑)承包给倪长龙养鱼。该鱼塘系2003年前多年采掘、大方村修路采石而形成。

本院经审理查明:抚松县万良镇政府、抚松县林业局于1996年4月设立了抚松县万良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良铁矿”)。2002年6月19日,赵太俊与万良镇政府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万良铁矿进行生产。2008年3月27日,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抚松县大方铁矿成立,被告人曲维东系法人。2009年11月,江源县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受潘长发(乾源矿业公司)委托作出《吉林省抚松县大方铁矿西段详查报告》。2016年12月,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吉林总队勘测:“大方铁矿越界开采矿石总破坏量为414,469.42吨”。2017年1月,吉林国地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大方铁矿越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为4,115.04万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涉嫌犯罪案件移交书证实:该案系白山市国土局移交给白山市公安局,白山市公安局又移交给抚松县公安局进行侦查的,以及确定曲维东为犯罪嫌疑人并传唤其到案的。

2、抚松县万良铁矿租赁合同书证实:2002年6月19日,被告单位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法人赵太俊与万良镇政府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万良铁矿进行生产。

3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抚松县大方铁矿设立登记材料证实:2008年3月,抚松县大方铁矿作为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正式设立登记,曲维东为大方铁矿的负责人。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曲维东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5、抚松县国土资源局的情况说明、送达回证5张证实:抚松县国土局因大方铁矿违法采矿于2003年到2007年每年向铁矿下达《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03年到2005年铁矿的签收人是曲维东,2006年-2007年签收人是腾厚田。

6、抚松县国土资源局和抚松县森林公安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实:大方铁矿因为非法占地于2017年5月16日被抚松县国土局行政罚款43,3267元和抚松县森林公安大队于2011年8月3日行政罚款2,000元。

7、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法人变更登记情况证实:该公司自2016年9月19日起,法定代表人由赵太俊变更为李志隆,自2017年9月20日起由李志隆变更为刘建宝。企业性质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8、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实:因大方铁矿无采矿许可证进行采矿,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0年11月5日对赵太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529098.48元,并处80000元罚款。

9、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证实:2017年10月7日,吉林省乾源矿业公司与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大方铁矿因探矿权纠纷的民事案件,因进行刑事诉讼程序而被最高法驳回。

10抚松县地方税务局的大方铁矿缴纳税费明细表证实:大方铁矿2008年至2015年初在税务部门缴纳税费的情况。

11抚松县地方税务局的万良铁矿缴纳税、费明细和缴税、交费票据证实:2004年至2008年万良铁矿缴税的票据,及万良铁矿交费给万良镇政府的票据,以及大方铁矿2009年至2014年上缴税费的情况。

12、评审备案证明、企业登记材料、营业执照、资质情况材料证实:江源县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受潘长发(乾源矿业公司)委托所作的《抚松县大方铁矿西段详查报告》符合国土部门的要求,并且经过评审。金石矿业公司具有做详查报告的资质。

13情况说明证实:经抚松县国土局证实,大方铁矿越界开采矿坑面积为10691.63平方米。因案件还在调查审理,国土部门无法对大方铁矿违法用地面积作出明确处理。

14、吉林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的测绘鉴定报告证明:2011年5月26日,经吉林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鉴定,吉林省乾源矿业有限公司的探矿权区域被越界开采面积为31047.19平方米,越界开采时间从2005年8月到2009年10月。

15、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吉林总队的《矿产资源破坏量勘测报告》证实:2016年12月,经抚松县国土局委托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吉林总队勘测,大方铁矿越界开采所造成的矿石总破坏量为414,469.42吨。

16、吉林国地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的《矿产品价值评估报告书及委托合同书》证实:经抚松县国土局委托吉林国地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大方铁矿越界开采铁矿造成矿产品资源损失价值为4115.04万元。

17、江源县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吉林省抚松县大方铁矿西段详查报告》证实:2009年11月,江源县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受探矿权人潘长发委托对大方铁矿西段区域进行勘查的情况。

18、抚松县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抚松县万良镇大方铁矿三号矿坑,现场东侧为大方铁矿一号、二号矿坑,现场西侧、北侧为山,现场南侧为大方铁矿尾矿区。三号矿坑呈不规则锥形,四周为裸露的矿石,矿坑西侧、北侧的山上可见有树林,矿坑底部蓄有大量的水等。

19、证人葛君的证言证实:其是大方铁矿的矿工。大方铁矿的法人是赵太俊,曲维东在铁矿负责全面工作,腾厚田负责生产工作。赵太俊每个月都会到矿上。大方铁矿越界采矿是在2005年后开始,于2009年末停止。

20、证人王野的证言证实:其任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监察总队长期间(2008年-2011年),曾立案查处过大方铁矿一案,并对赵太俊经营的铁矿下发过行政处罚。其记不清楚大方铁矿行政处罚卷宗中是否有《责令整改通知书》。

21、证人魏金玉的证言证实:其2008年1月任大方铁矿的矿长,负责指挥矿上的日常开采,当时开采过3号采区。铁矿法人是曲维东,老板是赵太俊。大方铁矿采矿都是根据曲维东的指示进行采矿。

22、证人赵太俊的证言:2008年3月成立尊正大方铁矿,被告人曲维东任法人。之前曲维东在万良铁矿负责行政和后勤工作。

23、证人滕厚田的证言证实:其2002年至2007年在万良铁矿当矿长,铁矿老板是赵太俊,经理是曲维东。铁矿的资金都来自通化尊正公司,赵太俊经常到矿上检查工作。抚松县国土局对万良铁矿下达过责令停产文书,并且其根据曲维东的指示签收了两次文书。2006年至2007年,其在万良铁矿工作期间,抚松县国土局对万良铁矿下达过责令停产文书,并且其根据曲维东的指示签收了两次文书。

24、证人丁立民的证言证实:其2004年至2010年在大方铁矿工作。大方铁矿有两个矿坑,有一大矿坑,西侧还有一小矿坑。2005年其开始在西侧小矿坑做打岩的助手。大方铁矿的老板是赵太俊,经理是曲维东,曲一直在万良铁矿负责。

25证人焦安放、赵淑伟、潘广忠的证言证实:2008年起,三人在大方铁矿工作,在铁矿西侧矿坑工作过,2009年撤出西侧矿坑,铁矿的老板是赵太俊,经理是曲维东。

26、证人魏德林的证言证实:其在江源县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职务。江源金石矿业公司具有出具详查报告的资质,金石矿业公司受潘长发委托制作《吉林省抚松县大方铁矿西段详查报告》,与潘长发无利害关系。

27庄稼地的证言证实:其于2005年至2011年期间任大方铁矿的会计。大方铁矿从2006年至2009年期间越界开采铁矿。铁矿的矿石都是通化尊正公司拉走销售。

28被害人潘长发的陈述证实:其是东北亚集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其于2004年1月取得抚松县万良镇大方村附近六平方公里的有偿探矿权,2004年2月份成立的乾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任法人。其从2004年至2008年期间,每年都向抚松县国土资源局实名举报抚松县万良镇大方铁矿越界开采。2006年春天,其到大方铁矿附近巡查,发现其公司所有的探矿权的万良大方铁矿西侧遭到非法开采。遂向县、市、省国土部门举报通化尊正实业公司、大方铁矿非法采矿。

29、证人栾宝全的证言:证实其2001-2005年在万良镇政府当镇长。2003年左右,赵太俊与万良镇政府签订合同承包万良铁矿,年承包费20万元。由滕厚田进行管理,后滕调回通化。曲维东来继续管理。我在职期间赵太俊这个铁矿没有越界开采行为。

30、证人陈洪迁的证言:证实其2001年至2009年任万良镇党委书记,2002年末万良镇政府将万良铁矿承包给赵太俊,当时万良铁矿没有采矿许可证,后来赵太俊自己办理的采矿许可证,万良镇政府将铁矿卖给了赵太俊。

31、刘茂松的证言:证实其于1997年3月任抚松县地矿局工作,2001年3月任抚松县地矿局副局长,2001年12月国土局副局长。1995至2001年期间,万良镇政府经营在大方铁矿因无证开采而被两次送达《责令整改通过书》,现已丢失。2002年赵太俊承包经营,一直无证开采,2007年赵太俊办理了采矿证。因万良铁矿无证开采,抚松县国土局2003年至2007年每年都向铁矿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03、2004、2005年由曲维东在送达回证上签字,2006、2007年由滕厚田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因万良铁矿无证开采,抚松县国土局2003年至2007年每年都向铁矿发出责令停产停业通知书,曲维东和腾厚田接收的文书。

32、孙运和的证言证实:因万良铁矿无证开采,抚松县国土局2003年至2007年每年都向铁矿发出责令停产停业通知书,曲维东和腾厚田接收的文书。

33、王树元的证言证实:因万良铁矿无证开采,抚松县国土局2003年至2007年每年都向铁矿发出责令停产停业通知书,多数是曲维东接收的文书。

34、被告人曲维东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系赵太俊的连襟,其2002年起在大方铁矿工作,最初负责后勤和采买,2008年起负责大方铁矿全面工作。大方铁矿没有越界开采。记不清抚松县国土部门是否对大方铁矿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2002年其开始在万良大方铁矿工作。其不认可在《矿产资源管理公文送达回证》上的签字。

35、采矿许可证:证实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抚松县大方铁矿于2007年8月29日取得采矿许可证。

36、(2017)吉0605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该卷宗认定事实部分有“自2003年,曲维东为感谢陈洪迁对万良铁矿经营、办理手续方面照顾,委托其连襟赵太俊先后多次赠送陈洪迁”

37、证人魏德林的证言:证实其系江源区金石矿业有限公司的法人,该公司2009年作出的《吉林省抚松县大方铁矿西段详查报告》。参与作报行的王学斌、朱贵玉、张善宝有做此类报告的资质证,我公司没有保留。这三人出具完这份报告就不在该公司工作了,无法联系。

38、抚松县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大队的办案说明:证实王学斌、朱贵玉、张善宝经查找未找到。

本案控辩双方就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的问题,经审查查明:

1、本案认定非法采矿罪“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前置程序存疑。(1)抚松县国土局向大方铁矿下达的《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5张送达回证复印件,其中2003年到2005年签收人是“曲维东”,而且2003年至2005年不在指控时间段内。2006年-2007年签收人是“滕厚田”。曲维东在侦查机关和庭审中均不认可“曲维东”签字,公诉机关无法进行字迹司法鉴定;(2)抚松县国土局针对大方铁矿的行政处罚原始卷宗丢失,无法明确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针对“越界开采”不是无证开采,而起诉书指控系越界开采。尊正公司2007年8月29日才办理《采矿许可证》;(3)抚松县国土局执法人员王树元、刘茂松均证实当时对万良镇铁矿针对无证开采下达的相关责令停止开采手续。而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案发当时的2008年6月25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产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业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的规定,“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是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必要条件。

2、关于破坏矿产资源土方量和价值的两份鉴定,主要依据的是2009年11月作出的江源县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抚松县大方铁矿西段详查报告》,而该详查报告的合法性存疑。首先,《吉林省抚松县大方铁矿西段详查报告》是民事诉讼中,由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乾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江源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做,并非由侦查机关委托相关部门作出的。其次,该报告是中国建筑工业勘查中心吉林总队破坏资产资源土方量的勘测报告和吉林国地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的资源损失估价报告的重要依据。控方无法提供该详查报告的编写人王学斌、张善宝、朱贵玉矿产资源调查、勘测资质证书,亦无法联系到编写人,无法通知其出庭作案。

3、无法确定曲维东2006年至2008年3月前万良铁矿的负责人。2008年3月,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抚松县大方铁矿正式成立,此前曲维东在抚松县万良铁矿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具有决策权存疑:(1)卷宗无通化尊正公司的任命文件;(2)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的赵太俊证实2008年尊正大方铁矿成立前,有过几任矿长负责采矿和选矿的领导工作,曲维东负责行政和后勤方面的工作;(3)证人王立君、张守利、张洪伟、崔周平、周胜发,以及万良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曲维东在2002年2007年在万良铁矿工作期间只担任采买、后勤,不参与矿山生产管理。

4、起诉书指控的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发生在2006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对在此期间采矿行为负责证据不足:(1)尊正公司于2008年3月27日设立大方铁矿之前,尊正公司是租凭抚松县万良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的矿产资源、矿场地及相关用地、设备、办公室等,万良铁矿所有权归当时万良镇政府、抚松县林业局;(2)2007年底,万良镇人民政府通过对万良镇铁矿进行资产清算、评估后,转让给尊正公司,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7日设立了抚松县大方铁矿。综上,通化尊正实业公司不应承担2008年3月27日前的非法采矿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曲维东犯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曲维东犯非法采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无罪。

二、被告人曲维东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卢国君

审判员: 孙柏春

人民陪审员: 孙桂杰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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