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书文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再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20)豫1224刑再4号 |
裁判日期 | : | 2020.09.28 |
案由 | : | 刑事 |
原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书文,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卢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卢氏县。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2年4月10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原卢氏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12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2年6月6日被本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辩护人范亚利,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书文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卢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原审被告人王书文向本院提出申诉,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本院依法再审改判其无罪。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豫1224刑申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该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9日公开开庭再审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华伟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书文及其辩护人范亚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书文以观赏为由,多次在卢氏县徐家湾乡黄湾村柏木沟和韭菜沟两处山上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兰科植物兰草,并将其所采挖兰草存放在其家二楼房间。经现场勘查,被告人王书文共采挖兰草130丛270株。经三门峡市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植物属兰科兰属中的蕙兰,为野生,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有证人贾虎平、王银香、贾小平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采伐现场指认笔录,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扣押清单,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书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兰草27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书文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原审被告人王书文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案再审期间,原审被告人王书文辩称,其行为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辩护人提出:蕙兰并非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植物物种,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书文采挖的蕙兰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错误,导致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原审被告人王书文定罪判刑错误,应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王书文无罪。
原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再审中提出:原审被告人王书文采挖的野生蕙兰未列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名录,原判认定蕙兰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于法无据,应宣告原审被告人王书文无罪。
经再审查明:2012年1月至3月期间,原审被告人王书文以观赏为由,多次在卢氏县徐家湾乡黄湾村柏木沟和韭菜沟两处山上非法采挖兰草130丛270株,并将其所采挖兰草存放在其家二楼房间。2012年4月5日,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将该130丛兰草予以扣押。经三门峡市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审被告人王书文采伐的兰草属兰科兰属中的蕙兰。
上述事实,原审被告人王书文在再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有证人贾虎平、王银香、贾小平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采伐现场指认笔录,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扣押清单,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珍贵树木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的植物。经查,本案中,原审被告人王书文采挖的野生蕙兰系地生草本植物,并未列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故不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对象。原审认定蕙兰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于法无据,应宣告原审被告人王书文无罪。
原审被告人王书文及其辩护人关于野生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原审判决错误,应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王书文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卢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王书文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薛少林
审判员: 刘鑫
人民陪审员: 杨惠茹
二O二O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