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福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20)渝0114刑再1号 |
裁判日期 | : | 2020.12.28 |
案由 | : |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
原审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任建福,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苗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彭水县。因涉嫌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彭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饶念果,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建福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渝011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任建福向本院提交了新证据,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邹文祥、检察官助理李炎卓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任建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职权通知本案的侦查人员向某某出庭作证,并通过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饶念果为被告人任建福出庭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组织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双方就证据进行了交换。
原审查明,2016年8月左右,被告人任建福到重庆市彭水县新田镇东山村山上寻找药材“五贝子”时,发现树林里有一株红豆杉,任建福觉得该“红豆杉”好看,想着将红豆杉移回家栽种,且如果有人购买就将“红豆杉”贩卖牟利。2017年10月中旬的一天,任建福在明知国家不让采伐红豆杉的情况下,从家中携带弯刀、锄头,驾驶三轮车到重庆市彭水县新田镇东山村山上将一株野生红豆杉树挖掘出来,等天黑后,任建福使用三轮车将红豆杉树运回家,并于第二天将挖来的红豆杉树栽种到自己家房屋旁边的小园子里。2018年夏天,任建福未对挖来栽种的野生红豆杉进行养护,导致红豆杉死亡。经重庆市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任建福非法采伐、破坏的红豆杉树种为南方红豆杉,起源为天然野生树种,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且该株红豆杉树已经死亡。该南方红豆杉存活时的市场参考价值为人民币3500元。
原审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建福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任建福经公安机关电话后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建福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再审中原公诉机关认为,重庆市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2019)林鉴字第233号补充鉴定意见书等新的证据证明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任建福采挖并移栽的树木是南方红豆杉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请法院根据全案证据对被告人作出公正判决。
再审中原审被告人任建福认为其行为不是犯罪。
原审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任建福采伐的对象不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再审查明的事实,2019年7月18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19)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建福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2019年7月19日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7月26日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依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渝011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任建福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用于定罪量刑的证据中,包含重庆市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的重庆市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2019)林鉴字第84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认为:“涉案的植物树种为南方红豆杉,起源为天然野生树种,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该南方红豆杉存活时的市场参考价值为人民币3500元。”
本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任建福向本院提交了与原审案件鉴定意见书同一鉴定机构同一鉴定人出具的补充鉴定意见书,即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2019)林鉴字第233号补充鉴定意见书。该补充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林木并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在再审的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交了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2019)林鉴字第233号补充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本院的(2019)渝011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书、检察建议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任建福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在原审及再审过程中分别提交了鉴定意见,而该两份鉴定意见对于涉案林木是否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结论相互矛盾,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建福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故其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应依法撤销原审刑事判决,宣告任建福无罪。任建福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为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渝011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任建福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光生
人民陪审员: 黄代慧
人民陪审员: 许光轩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石琳民
书记员: 李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