蹇春会诽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1523号 |
裁判日期 | : | 2016.01.22 |
案由 | : |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诬告陷害罪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侮辱罪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诽谤罪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1523号
自诉人吴文超,户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自诉人吴文超以被告人蹇某犯侮辱罪、诽谤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该案涉及回避问题,本院去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指定管辖,2014年11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符合回避情形,决定由本院依法审理该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自诉人吴文超、被告人蹇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吴文超诉称,被告人蹇某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不断通过互联网、信件、短信、打骚扰电话、到自诉人单位闹事、到各级行政机关闹访等方式,散布其“制造假公文”、“重婚”、“下毒药害她”、“在福田法院办理假离婚”、“伪造身份证、结婚证骗取福利房”“与多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等虚假信息,严重损害其的工作生活和名誉声誉,导致其被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父亲听闻此讯后,亦引发脑梗入院,综上,被告人蹇某的行为已构成侮辱诽谤罪,请求法庭依法判决其承担法律责任。就此,自诉人向本院提交了其申请深圳市公证处公证打印的在天涯论坛中发表的与其有关的帖子,自诉人在天涯论坛自行打印的网名为“yoyou111”发表的多份投诉、举报相关单位的文章,被告人蹇某向其原单位第一创业证券公司发送的多份信件,光盘录音,手机短信内容,其父亲住院病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明,同事出具的关于蹇某多次到公司大闹的证明,被告人在沙头派出所举报其重婚罪所做的笔录,罗湖区民政局的回函等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蹇某辩称,1、自诉人吴文超起诉时所用的身份证件不是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法院应追究吴文超使用假身份证件的法律责任;2、自诉人吴文超与其没有结婚,但生有一女,但到目前为止,因为吴文超,孩子都没有户口,对方骗婚、故意伤害其母女,双方有很多问题都没有解决,其只是通过网络等媒体反映问题;3、自诉人被开除与其无关,是因为自诉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4、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均为2011年自诉人诉其侵权时的材料,法院均已认定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请求法庭驳回自诉人诉求。同时,被告人蹇某向本院提出反诉称,1、自诉人吴文超举证不合法,提供虚假身份证,构成伪证罪;2、吴文超不照顾其女儿,不为女儿办理户籍,应构成遗弃罪;3、吴文超利用虚假资料结婚、离婚,构成重婚罪;4、吴文超提供虚假无婚姻登记证明,构成伪造公文罪;5、吴文超征婚发布虚假信息,带其去人民医院打胎等均应构成犯罪,综上,请求法庭追究自诉人吴文超的法律责任。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吴文超与被告人蹇某于2009年底至2010年初左右通过世纪佳缘婚恋交友网站认识,后双方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告人怀孕,后被告人蹇某于2010年11月6日在重庆生下女儿吴怡。2011年1月左右,被告人蹇某携带女儿回到深圳,并找自诉人吴文超协商结婚及小孩抚养、上户口等双方关系事宜,但终未能达成一致,此后,被告人蹇某多次前往自诉人吴文超住处、所在单位解决问题。在此过程中(包括双方电话、短信往来),双方均有过激言辞(粗口、骂人)及行为(发生肢体冲突),并有多次的报警、出警记录。此外,被告人蹇某因认为自诉人吴文超涉及造假、重婚等问题遂以爆料、举报等方式向媒体及相关政府部门反映,后因其认为政府部门在处理事情过程中存有瑕疵,遂多次在天涯论坛等网站以实名举报等方式发布相关政府单位不作为等内容的帖子。
另查明,因上述问题,自诉人吴文超于2011年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蹇某,该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2011)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自诉人吴文超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经中院二审予以维持。2014年,自诉人吴文超指控被告人蹇某犯诽谤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诬告陷害罪,并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2014)深福法立刑初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后自诉人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依法作出(2014)深中法刑一终字第6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
1、深圳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实在计算机连接互联网后登录天涯论坛,在天涯社区内有网名为“yoyou111”发表的多份网帖,自2013年6月27日至2014年7月13日期间,共41份,其标题均为“实名举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实名举报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实名举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实名举报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实名举报深圳市福田区计生委…”、“实名举报深圳市公安局纪委…”、“实名举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其中部分标题有自诉人吴文超的名字,其主要内容多为列举其认为自诉人吴文超涉嫌篡改资料、重婚的相关事实,并上传相关材料,反映相关部门不予处理或处理存在问题。
2、双方在解决纠纷中的部分通话录音及视频资料,证实双方在处理问题过程中互有谩骂、推搡等行为。
3、被告人蹇某向自诉人所在单位领导发出的电子邮件,其内容亦主要反映自诉人与其非婚生女儿,并未解决户口、抚养费等问题,自诉人涉及重婚、骗婚等,请求领导解决。
4、短信记录,证实被告人蹇某就小孩问题发送短信给自诉人的亲戚,主要内容为指责自诉人不管其女儿生活等。
5、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证实自诉人吴文超就此问题分别提起过民事侵权诉讼、刑事自诉等,但均被驳回或不予受理;双方亦就小孩抚养费问题进行诉讼。
6、沙头派出所所做的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蹇某曾就自诉人吴文超重婚问题向该所举报,该所就此问题向双方调查核实。
对于自诉人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据,均来自其自行打印,被告人蹇某当庭予以否认,且部分证据与本案并无实质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自诉人吴文超提交的网帖出处及是否为被告人蹇某所发的问题,自诉人提交的经公证机关确认的网站打开记录,足以证实上述网帖来自天涯论坛,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另,被告人蹇某当庭承认“yoyou111”系其在天涯论坛的网名,该网站相关的网帖确系其发表,因此,本院依法认定天涯论坛“yoyou111”发布的网帖系被告人蹇某所为。但对于自诉人吴文超提出的在其他网站发表的网帖或以其他网名发表的网帖,被告人蹇某均予以否认,对此,自诉人并未能举证证明网名“yoyou111”在其他网站所发网帖及网名为“天朝屁民”所发网帖系被告人蹇某所为,且经自诉人申请调取上述网站网名发帖的IP地址,本院亦去函公安机关,但被告知无法调取,故结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自诉人提交的其他网帖系被告人蹇某所发,故对该部分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蹇某提出的自诉人身份问题,经核,自诉人吴文超已向本院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身份证)复印件,符合本案立案受理的形式要件,对于被告人蹇某提出该证件为虚假证件的问题,并不影响法律在实体上对自诉人人身权利的保护,况且,对身份证件真伪及追责问题,并非本院职权范围,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关于被告人蹇某提出的反诉问题,其认为自诉人构成重婚罪、诈骗罪、伪造证件罪等,并提出反诉,但上述指控与自诉人提出的本案自诉案件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审理,被告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二者侵犯的客体均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就本案而言,自诉人吴文超指控被告人蹇某在其住处、单位或通过短信、邮件、网帖、投诉等方式,宣扬其骗婚、制造假证件、篡改资料、重婚等事实,对其进行侮辱、诽谤,并已严重影响其生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自诉人吴文超与被告人蹇某在双方接触过程中曾多次发生言语、肢体冲突,并相互粗口、谩骂、拉扯,但根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可以证实,被告人蹇某的行为尚未达到暴力程度,且二人系相互行为,故不存在被告人蹇某公然以暴力方式对自诉人吴文超实施侮辱的情形;另外,被告人蹇某在此过程中虽或有通过言词、文字等方式部分夸大事实、提及自诉人吴文超骗婚、造假、重婚等内容,但其主要内容及目的还是为解决双方关系、女儿户口、抚养费等问题,维护自身利益,况且,其对自诉人吴文超的指责亦系根据其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自行掌握的材料作出的自我判断,基于一定的事实原由,且已向相关部门进行实名检控,并非故意凭空捏造,而且,双方在未婚情形下即生有一女,对双方而言均属负面评价,难以认定系因被告人蹇某的上述行为致使自诉人吴文超的人格、名誉受到了贬损,更无法认定已达到情节严重的刑法追溯标准。对于被告人蹇某向相关部门举报、反映及在天涯论坛发帖的行为,被告人蹇某均系实名检举、控告,并提交文件材料,应视为其行使自身民主权利的表现,其在天涯论坛所发网帖虽有提及自诉人吴文超,但其主要针对的对象为相关部门,主要内容系反映相关部门存在的问题,并非直接针对自诉人吴文超散布其制假、重婚等问题,不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但被告人蹇某在没有相关机关确认的情形下,在网络发帖中暴露自诉人吴文超的名字,确有不妥,应加以注意。对于自诉人吴文超主张系被告人蹇某的行为造成其被解除劳动合同、父亲病重去世等,根据其提交的相关录音、解除劳动合同书等证据,公司领导仅向其表达系因其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工作秩序受到影响,希望其处理好,并没有对其品格、名誉等做出评价,解除劳动合同亦未注明解除原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系因被告人蹇某的行为导致其人格、名誉受损从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其主张其父亲因听闻其丢失工作病重、去世等,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自诉人吴文超指控被告人蹇某的上述行为,虽有不妥,并给自诉人带来一定影响,但尚未达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情形,不符合侮辱、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对自诉人吴文超的指控,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蹇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平建明
人民陪审员: 汤云霞
人民陪审员: 井梅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