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桂之、吕光虎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7)皖1225刑初359号 |
裁判日期 | : | 2018.04.28 |
案由 | : | 刑事 |
自诉人孙永胜,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现任阜南县老观乡党委书记,住安徽省阜南县。
诉讼代理人郭凤银,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桂之,女,1969年5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因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于2017年11月23日被阜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在家。
指定辩护人董阔,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徐甜甜,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人吕光虎,男,1980年4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高中文化,系中华时报社安徽办事处聘用人员,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现居住于阜南县鹿城镇文勤中学北侧。现在家。
辩护人程登豹,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雪颖,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自诉人孙永胜以被告人郭桂之、吕光虎犯诽谤罪,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孙永胜及其诉讼代理人郭凤银,被告人郭桂之及其辩护人董阔、徐甜甜,被告人吕光虎及其辩护人程登豹、陈雪颖,证人丁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孙永胜诉称:2014年,被告人郭桂之擅自利用其家庭承包的老观乡张大台子两个鱼塘非法垫庄台,经群众举报而受到阜南县水务部门处罚,原利用鱼塘申报尚未批准的“一事一议”项目也因此被取消。被告人郭桂之要求老观乡人民政府给予解决其经济损失,遭到乡人民政府拒绝后,郭桂之又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其信访事项于2016年11月30日“三级终结”后,仍不断通过网上信访及跑省进京上访,反复投诉同一信访事项。
为达到个人目的,被告人郭桂之联系所谓的媒体,在网络上曝光自诉人,以混淆视听,败坏自诉人名誉。2017年10月下旬,捏造了关于老观乡政府违约阻止其鱼塘整改施工,致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虚假材料,提供给被告人吕光虎。又从网上搜索出老观乡村民陈某的一张图片,要求被告人吕光虎配合图片重新编辑成老观乡乡长孙永胜带领黑社会殴打当地村民陈某,致其重度脑震荡的内容。被告人郭桂之为此支付稿件费2万元。被告人吕光虎对于被告人郭桂之提供的上述资料未经核实,甚至明知是虚假的情况下,编写成标题为:“阜南县老观乡书记孙永胜把惠民工程搞成了害人工程”,副标题为:“阜南县老观乡:整改鱼塘是惠民工程,还是毁民工程?--村民鱼塘被无故挖停,县委书记批示处理无果”的稿件,于2017年9月29日20时20分发布在互联网上。经阜南县公安局远程勘验,截止至2017年10月9日16时55分,该信息已有19条网页链接,网页浏览次数合计52363次。另被告人吕光虎还将上述稿件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人郭桂之,被告人郭桂之又转发到其微信朋友圈(有好友299人),让其好友帮助转发。
综上,被告人郭桂之、吕光虎利用信息网络捏造、散布损害自诉人名誉的虚假事实,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诽谤罪,提起自诉,要求依法判处。就上述控诉事实,自诉人孙永胜当庭提供了证人郎某、刘某1等人证言,阜南县公安局远程勘验记录,标题为:“阜南县老观乡书记孙永胜把惠民工程搞成了害人工程”的报道稿件网络截图,阜南县水务局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郭桂之、吕光虎供述和辩解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支持其控诉。诉讼代理人与自诉人持相同意见,同时建议对二被告人从重判处。
被告人郭桂之辩解称,其夫妇与阜南县老观乡人民政府签订鱼塘承包合同后,老观乡人民政府在阜南县水务局对其下发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之前,即擅自责令其停止施工,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涉案稿件报道内容客观真实,且未涉及到自诉人个人;陈某被打一事系他人在网上发布,且内容客观存在;其与老观乡人民政府因鱼塘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后,通过申请复议、信访等途径未解决诉求后,想通过媒体进行监督,没有捏造虚假事实,不构成诽谤罪。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郭桂之在对其承包的2号、3号鱼塘进行改造时,在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及处罚决定的情况下,鱼塘改造项目被老观乡人民政府擅自叫停,使郭桂之遭受经济损失;陈某遭到殴打客观真实。被告人郭桂之没有捏造任何事实;2、涉案文章报道的内容多为老观乡人民政府的违约行为,并未涉及到自诉人个人,被告人郭桂之对自诉人没有任何诽谤行为;3、被告人郭桂之目的是借助媒体督促地方政府解决其鱼塘改造项目所引发的问题,没有诽谤自诉人的主观故意。综上,被告人郭桂之不构成诽谤罪。辩护人当庭提供了鱼塘承包合同、网络关于陈某被殴打的报道文章、阜南县人民法院就阜南县老观乡和台村民委员会诉张某1、郭桂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1225民初4663号民事判决书,郭桂之与陈某手机通话录音光盘等证据,予以支持其辩护意见,另申请证人丁某出庭作证,以证明到郑州找王姓记者,目的是通过媒体监督,同时证明听说孙永胜殴打过村民陈某。
被告人吕光虎辩解称,涉案报道文章不是其编写,也不是其发布到互联网上,其没有收取郭桂之2万元稿件费。其通过微信把文章链接发给郭桂之时,报道文章已存在,且报道文章中没有故意捏造的事实,其不构成诽谤罪。辩护人提出:1、无证据证实报道文章系吕光虎编写并发表;2、报道文章系依据郭桂之提供的材料编写,吕光虎通过微信将文章链接转发给郭桂之时,认为稿件内容真实,吕光虎没有诽谤自诉人的主观故意;3、报道文章中涉及村民陈某被打一事,系他人发布到网上,吕光虎没有对相关内容进行重新编辑;4、吕光虎没有收取郭桂之稿件费。综上,被告人吕光虎没有诽谤他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涉案报道也没有给自诉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自诉人控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吕光虎不构成诽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3日,阜南县老观乡人民政府为建设文化广场,时任乡长孙永胜带领该乡工作人员使用旋割机,清除群众在建设用地(属集体所有)上种植的庄稼。在清除该乡和台村村民陈某种植的稻秧时,陈某站在旋割机前阻扰,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随后因身体损伤被送往阜南县人民医院医治。同年6月17日,陈某躺在现场的照片被发布在百度帖吧中,并配有:老观乡乡长带头殴打农民的文字。陈某在住院期间,和台村民委员会支付给陈某稻秧损失款500元和医疗费7500元,此事予以调处。
2013年9月,阜南县老观乡和台村村民张某1即被告人郭桂之丈夫,与阜南县老观乡人民政府签订鱼塘承包合同,承包位于该乡和台村张大台子15亩鱼塘,承包期三年,合同同时约定鱼塘只能用于养鱼,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出售土方。2014年4月,被告人郭桂之在担任老观乡和台村计生专干期间,先后以和台村村委会的名义,以对其夫妇承包的2号、3号鱼塘进行旧塘改造、扩挖为由,向有关部门申报一事一议建设项目,申领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在该申报项目尚未获取批准前,被告人郭桂之个人出资扩挖3号鱼塘,并将所挖土方填入2号鱼塘,形成约2000平米的庄台,意欲出售,谋取利益。阜南县老观乡人民政府接到有关群众举报后,责令被告人郭桂之停止施工。同年6月9日,经阜南县水务局调查认定,张某1未经批准擅自在老观乡和台村张大台老张台挖鱼塘垫庄台,对张某1该项水上违法行为处以限期拆除庄台,恢复原状,罚款四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有关部门以项目存在争议为由,对被告人郭桂之申报的一事一议建设项目予以取消,被告人郭桂之因此无法获取相应的鱼塘改造政府补贴。为此,被告人郭桂之自2016年7月至2017年10月,多次到有关部门或在网上进行信访,要求阜南县老观乡人民政府赔偿其经济损失。期间,阜南县老观乡人民政府、阜南县人民政府对郭桂之的信访事项,分别作出答复意见,对其诉求不予支持。被告人郭桂之对答复意见不服,申请复核,经阜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复核,决定撤销阜南县人民政府的答复意见,同时告知郭桂之可通过法定途径(行政诉讼)解决其诉求。至此,被告人郭桂之关于要求老观乡人民政府赔偿给其鱼塘造成经济损失的信访事项,已三级终结。
2017年9月下旬,被告人郭桂之与中华时报社聘用人员即被告人吕光虎相识后,向吕光虎反映了其与老观乡人民政府关于承包鱼塘纠纷的相关问题,让吕光虎对此进行报道,并与吕光虎一同到其承包的鱼塘拍照。同年9月28日,被告人吕光虎驾车载着其同事王某2和郭桂之,以及反映其他问题的老观乡村民丁某、庞某等人,一同到达郑州市一小区。被告人吕光虎将郭桂之等人介绍给自称是中华新闻通讯社的王洪金,郭桂之向王洪金反映了鱼塘项目问题,并从网络帖吧中搜索到陈某被打的图文,提供给王洪金,让王洪金对其反映情况进行报道。尔后被告人郭桂之在王某2的帮助下,从附近自动取款机中支取2万元现金,作为稿件费给付王洪金。当晚,被告人吕光虎等人驾乘面包车返回阜南县,途中,丁某为被告人吕光虎支付加油费420元。2017年9月29日20时10分,署名为郑克邦、日夫的记者,在华夏报道网上发布了标题为:“阜南县老观乡书记孙永胜把惠民工程搞成害人工程”、副标题为:“阜南县老观乡:整改鱼塘是惠民工程还是毁民工程?---村民鱼塘被无故挖停,县委书记批示处理无果”的报道文章,该文章中配有被告人吕光虎在郭桂之鱼塘边拍摄的照片及百度帖吧发布的陈某躺在地上的照片。文章主要内容为:郭桂之与阜南县老观乡签订鱼塘承包合同,将扩挖3号鱼塘的土堆放在2号鱼塘,并未违反承包合同,而老观乡人民政府擅自要求郭桂之停止施工,给郭桂之造成经济损失,老观乡人民政府应赔偿郭桂之的经济损失。同时文章结尾称:“另外,郭桂之还反映,2013年6月13日,老观乡时任乡长孙永胜(现任老观乡党委书记)带领黑社会殴打当地村民陈某(女),致使被打者重度脑震荡,结果此事不了了之。”当晚,被告人吕光虎收到该报道文章的链接后,通过微信将该文章链接转发给被告人郭桂之。被告人郭桂之收到后又将该文章发至其微信朋友圈中,让其微信好友帮助转发。经阜南县公安局远程勘验,至2017年10月9日,该文章先后被多家网站转载,浏览次数累计52363次。
以上事实有控辩双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网络报道文章及照片截图证明:2017年9月29日20时10分,互联网上发布记者为郑克邦、日夫,标题为:“阜南县老观乡书记孙永胜把惠民工程搞成害人工程”,副标题为:“阜南县老观乡:整改鱼塘是惠民工程还是毁民工程,---村民鱼塘被无故停挖,县委书记批示处理无果”的文章,文章内容为:“乡政府与我们签订合同,整改鱼塘,支持农民经济发展,这本来是一件利民的大好事,但四年来却给我造成麻烦不断,根本不是帮我,而是在害我!9月26日上午,郭桂之站在自己的鱼塘边对记者说。”
郭桂之是阜南县老观乡和台村张大台**村民,她所说的烦心事指的是当地政府实施的整改鱼塘项目。2013年,郭桂之及丈夫张某1由于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加上张某1患病已十年不能干重活,为了发展养殖业,也为了能为村民进行必要的水利建设,郭桂之夫妻二人就响应政府号召,于当年9月6日与老观乡人民政府签订了一份鱼塘承包合同,时任乡长孙永胜签字,乡政府盖章。承包合同约定,由郭桂之承包2号和3号鱼塘,工期三年,鱼塘只能用于养鱼,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出售土方,并没有约定土方存放地点和堆放方式。
郭桂之在深挖3号鱼塘的过程中,由于土方无处堆放,土方只能沿庄台路边2号鱼塘内堆放。3号鱼塘挖好后,在扩挖2号鱼塘时,村民张敬田受他人指使,无故出来阻扰郭桂之施工。虽然张敬田的阻扰属于无理取闹,但老观乡人民政府未经任何调查核实,就擅自让郭桂之停止施工,由于承包鱼塘的费用均是郭桂之从民间高利息借款,从而导致郭桂之直接经济损失达十余万元。老观乡人民政府让郭桂之停止施工的理由是挖塘的余土用于填垫庄台了。郭桂之认为老观乡人民政府这样做完全不是依法办事,是在乱作为,不作为,显失公平。因为与郭桂之同样情况的有**鱼塘的承包人乔印涛和本乡的陡河村**灌渠的承包人,老观乡人民政府均未让其停止施工,包村干部也从未问过,且他们利用老观乡人民政府水利站长魏某和老观乡分管水利部门的乡武装部部长刘某2,虚报鱼塘土方量和鱼塘面积,恶意骗取国家的财政补贴,其中8号灌渠享受国家财政补贴328600元,土方垫成的庄台面积达十余亩;1号鱼塘土方垫成的庄台,现已建成一个小规模的养殖场,但政府从未让其停止施工。郭桂之是严格按照与老观乡人民政府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及《阜南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申请审批标准文本》的要求进行施工,没有出售土方,由于承包合同内没有约定土方的堆放地点及方式,且郭桂之所挖土方也只是移到他处,并不是用于建庄台,更没有用于出售,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没有任何违法、违约行为。老观乡人民政府擅自让郭桂之停止施工,属严重违约行为,且导致郭桂之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老观乡人民政府应依法依约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老观乡人民政府不遵守合同,出尔反尔的违约行为,给郭桂之的名誉及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害,老观乡政府应当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针对郭桂之反映的情况,2016年7月28日,阜南县委书记崔黎专门作出第165号批示,请相关部门调查清楚,依法依规处理,但至今没有给其一个合理说法。
2016年9月1日,阜南县老观乡人民政府作出老政(2016)127号《关于郭桂之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认为郭桂之挖鱼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乡政府赔偿一事,不予支持。2016年10月31日,阜南县人民政府作出南复(2016)21号《关于郭桂之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维持老观乡人民政府的答复意见。明明是政府不遵守合同,出尔反尔,老百姓怎么就输了呢?不服输的郭桂之,无奈上访到阜阳市信访局,2016年11月30日,阜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作出阜信复(2016)44号告知书,撤销阜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郭桂之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
更令人气愤的是,明明是老观乡政府行政不作为,我们不仅上级补贴没拿到,而且还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与麻烦,是乡政府与我们签订鱼塘承包合同,但是与此事无关的局外人“和台村民委员会”,不知受什么人指使,一纸诉状却把我们起诉到法院,让我们雪上加霜,而真正的被告老观乡政府却毫发无损!郭桂之无奈地告诉记者。记者获悉,这样一起离奇的蹊跷案,已经于2017年9月29日开庭,主审法官是阜南县人民法院的李占亚。此案究竟如何定谳,我们拭目以待!
整改鱼塘,对旧塘进行扩挖,本来是阜南县政府强农惠农的一项惠民政策,但是这项工作落到阜南县老观乡某些人手里,怎么就活生生地变成一项毁农政策。我们希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当地职能部门严格贯彻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结合近期中组部下发的关于深化县级“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着力解决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的通知,圆满处理郭桂之的信访案件。
另外,郭桂之还反映,2013年6月13日,老观乡时任乡长孙永胜(现任老观乡党委书记)带领黑社会殴打当地村民陈某(女),致使被打者重度脑震荡,结果此事不了了之。对此,记者将继续关注!同时该文章配有郭桂之站在鱼塘边、鱼塘承包合同、和台村“一事一议”建设项目申报表、陈某躺在地上等照片。
阜南县公安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明:互联网上标题为:“阜南县老观乡书记孙永胜把惠民工程搞成了害人工程”,副标题为:“整改鱼塘是惠民工程还是毁民工程”的文章,至2017年10月9日,先后被多家网站转载,浏览次数共计52363次。
鱼塘承包合同证明:2013年9月6日,被告人郭桂之丈夫张某1与阜南县老观乡政府签订鱼塘承包合同,张某1承包该乡鱼塘15亩,承包期限三年。其中合同第四项约定,鱼塘只能用于养鱼,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出售土方。
和台村一事一议建设项目申报表证明:2014年4月、5月,阜南县老观乡和台村民委员会先后申报该村张大台2号、3号鱼塘的旧塘改造、扩挖一事一议建设项目,后因存在争议,该项目被取消。
阜南县水务局南水罚决字(2014)第036号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张某1因于2013年3月,未经批准擅自在老观乡和台村张大台老张台挖鱼塘垫庄台,于2014年6月9日被该局处以:限2014年6月11日前拆除庄台,恢复原状;罚款人民币四万元的行政处罚。
阜南县老观乡人民政府老政(2016)127号关于郭桂之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证实:2016年9月1日,阜南县老观乡人民政府决定对郭桂之要求该乡政府赔偿鱼塘经济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
阜南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南复(2016)21号关于郭桂之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证实:2016年10月31日,该办公室作出维持老观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郭桂之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的答复意见。
阜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阜信复(2016)44号撤销复查意见告知书证明:2016年11月30日,该办公室决定撤销阜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郭桂之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同时告知郭桂之可以通过法定途径(行政诉讼)解决其诉求。
申请证明:2014年5月10日,张某1向阜南县老观乡人民政府递交书面申请,提出其前期申报的和台村张大台2号鱼塘改造工程,由于施工原因无法开展施工,申请取消该项目工程。
辨认笔录证明:庞某、丁某分别对多名男性照片进行辨认,二人均指认吕光虎是为其办事的记者。
百度帖吧下载文图证明:2013年6月17日,百度阜南吧中发布一标题为:老观乡乡长带头殴打农民,这就是父母官的帖子,内容为:13年6月13号,老观乡乡长孙某,伙同人大的曾某,带头殴打农民(几个男人殴打一妇女),4天过去了,当事人还在医院。帖子后附有一妇女躺在地上的照片。
阜南县公安局老观派出所民警张玮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6月13日上午,老观派出所接到老观乡政府工作人员报警,称老观乡政府工作人员在进行保庄圩文化广场建设时,遭到和台村六组村民陈某的阻扰。民警及时出警并经现场走访了解:陈某因自家种植在保庄圩公用地上的秧苗被乡政府工作人员清理,而又气又急造成身体不适,被送到阜南县人民医院救治。现场除部分村民和乡政府工作人员外,未发现其他社会人员。
阜南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证明:2013年6月13日至6月26日,阜南县老观乡和台村村民陈某在阜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多发性软组织挫伤;脑震荡。
阜南县公安局南公(巡)行罚决字(2017)39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郭桂之因捏造事实诽谤孙永胜,于2017年11月23日被阜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郭桂之出生于1969年5月9日,身份证号码,丈夫为张某1,居住于阜南县老观乡和台村****,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吕光虎出生于1980年4月7日,身份证号码,居,居住于阜南县老观乡河口村****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自诉人孙永胜陈述证实:2013年,老观乡张大台村民郭桂之和老观乡政府签订合同,承包张大台的2号鱼塘。2014年,郭桂之申报鱼塘整改,在项目还没有得到审批的情况下,郭桂之开始施工,非法垫庄台,阜南县水务局取消了2号鱼塘的整改项目。此后郭桂之一直信访,要求老观乡政府赔偿其经济损失,最终阜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作出复核意见,认为郭桂之的诉求属于承包合同纠纷,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郭桂之一直没有通过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0月1日,其在华夏报道网上看到一条不实的报道,标题为“阜南县老观乡书记孙永胜把惠民工程搞成了害人工程”,“阜南县老观乡:整改鱼塘是惠民工程还是“毁”民工程?,村民鱼塘被无故停挖,县委书记批示无果”。报道被网络广泛转发,给其和老观乡政府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该报道有诸多不实的地方,其一:郭桂之深挖3号鱼塘,并没有就近堆放,而是堆放在2号鱼塘内,目的是垫庄台,并因此被县水务局取消2号鱼塘的整改项目;其二:郭桂之要求老观乡人民政府赔偿经济损失,老观乡政府已经给予答复,不予支持。郭桂之为此上访,信访事项经“三级终结”,建议她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郭桂之也没有这样做;其三:郭桂之反映其带领黑社会殴打当地村民陈某,致陈某重度脑震荡,是不实的。实际是2013年6月13日,老观乡政府在保庄圩建设文化广场,因陈某在那种的有庄稼,故不让施工,工作人员将她拉到一边,并没有打她。
证人郎某(系老观乡和台村村委会主任)证明:郭桂之与老观乡政府签订鱼塘承包合同后,把3号鱼塘的土挖出来,填到2号鱼塘垫庄台。村民告郭桂之非法垫庄台,水务局为此对郭桂之作出处罚,让她恢复原状,并处罚款,申报的项目也没有通过。郭桂之是想把庄台垫好后卖给村民,现在政府要求她把2号鱼塘恢复原状,她就辩称是3号鱼塘挖出来的土无处堆放,才垫在了2号鱼塘。
证人刘某1(系老观乡和台村党支部书记)证明:2014年4月,郭桂之申请了2号鱼塘改造项目,是“一事一议”惠民工程,是对2号鱼塘清淤,结果郭桂之把3号鱼塘的土挖出来,填到2号鱼塘去垫庄台,是想卖庄台,从中获利。结果庄台还没有垫好,就因非法垫庄台,被水务局叫停。关于陈某被打的事情,其是事后得知时任乡党委书记张涛、乡长孙永胜带队,搞保庄圩文化广场建设。在文化广场公共区域,有一些村民育的秧苗,其中有几分地是陈某的,陈某不让施工,乡政府工作人员把陈某拉到一旁,不让她阻止施工,没有人打她。后来陈某到县医院住院,其到医院看望陈某,并为陈某付了医疗费。
证人张某2(系老观乡和台村党支部委员)证实:2014年初至2014年8月,郭桂之任和台村计生专干,2013年9月,郭桂之承包张大台2号鱼塘。2014年,郭桂之得知县乡提倡“一事一议”工程,对旧鱼塘改造有补助后,她找村委成员在一事一议表上签的字,之后开始对2号鱼塘进行清淤,在清理过程中,郭桂之把2号鱼塘的淤泥清理到2号鱼塘的北侧,将北侧近3亩地的鱼塘填平,后来又将3号鱼塘的淤泥挖出来,填到2号鱼塘的北侧,2号鱼塘北侧就被垫高了。郭桂之垫高庄台的目的是当宅基卖,当时要买的有张某4、张广继等人。
证人张某3(系老观乡和台村村委会副主任)证实:2013年9月,郭桂之承包了2号鱼塘。2014年,郭桂之在任村计生专干期间,得知鱼塘改造有政策,就找几个村委在一事一议表上签的字,事后的程序都是她自己跑的。刚开始她是把2号鱼塘的淤泥朝北清,后又把3号鱼塘的土方也朝2号鱼塘北侧堆,在2号鱼塘北侧形成约二千平方米左右的庄台。她在建庄台的过程中,对外宣传庄台建好后出售,当时要买的人有张某4、张广继。知道陈某这个人,听说孙永胜带领乡镇干部收回陈某占的公家地,陈某阻碍工作人员工作。
证人李某(系老观乡信访办工作人员)证明:郭桂之利用旧鱼塘改造,私自挖鱼塘的土垫庄台,准备出售赚钱,被水利局制止,损失十几万元。郭桂之为此多次到北京上访要求乡政府赔偿其损失,乡里多次规劝,郭桂之不听,继续信访。郭桂之想让乡政府赔偿损失,故意越级上访,给乡政府领导施加压力,达到无理的要求。她还在网上诬告乡里的孙永胜书记,说孙永胜把惠民工程搞成害民工程,还说2013年6月13日,孙永胜带领黑社会殴打陈某。实际上,当天张涛书记、孙永胜乡长带领乡干部到保庄圩进行文化广场建设,保庄圩公家地上有村民种植的庄稼,要用旋割机旋掉。旋割机在工作的时候,陈某拦住不让旋,乡里工作人员上前拉她,她不走,几个人就把她抬到一边,没有人打她,郭桂之在网上反映的关于陈某的事情不属实。
证人刘某2(系老观乡武装部干部)证明:2014年,郭桂之借挖鱼塘的名义,将3号鱼塘的淤泥挖出来垫2号鱼塘的庄台子,群众反映后,刘某2带人让郭桂之停工,县水务局也让她停工,还开了四万元罚单,郭桂之从那就停止施工了。当时让郭桂之将清理2号鱼塘的淤泥放在3号鱼塘,结果她挖3号塘的土去垫庄台,没有按照签订的协议执行。后郭桂之以她丈夫张某1的名义写出申请,申请取消一事一议的项目。郭桂之挖鱼塘的钱都是借的,现在项目费没有给她,她欠了债,损失了钱,就开始信访。郭桂之的信访事项于2016年,被阜阳市政府三级终结了,她又在网上编造一些没有的事情来诬告孙永胜。
证人魏某(系老观乡水利站工作人员)证明:郭桂之与她丈夫张某1于2013年与老观乡政府签订的承包张大台子2、3号鱼塘合同。2014年,郭桂之申请了2号鱼塘一事一议项目改造,项目是要清淤,但郭桂之挖3号鱼塘的土,非法垫2号鱼塘的庄台,被县水务局叫停,郭桂之又补一个3号鱼塘改造的申请表。后因水务局要对郭桂之进行处罚,郭桂之主动写出申请,要求放弃2号鱼塘的一事一议改造项目。郭桂之因垫庄台挖土,花了不少钱,项目取消后,得不到政府的补助款(正常情况下,2号鱼塘改造好通过验收后,可以得到十多万元的政府补助款),所以郭桂之就一直信访,要求政府对她进行补偿。
证人曾某(系老观乡党委委员)证明:郭桂之申请2号鱼塘改造,属于一事一议项目,乡里同意了,但是县里还没有审批。郭桂之在没有得到审批之前,就开始动工,而且还不是按照申报表上,对2号鱼塘进行清淤,而是将3号鱼塘的土挖出来,垫到2号鱼塘靠张大台子下路的地方。郭桂之邻居张敬田告她非法垫庄台,乡里经过调查让她停工,水务局对她非法建庄台进行了处罚。事后郭桂之一直在上访,近期从网上得知郭桂之通过媒体在网上发布一些不实的文章,攻击、诋毁老观乡党委书记孙永胜,说2013年6月13日,时任乡长孙永胜带领黑社会殴打村民陈某,致陈某重度脑震荡,结果此事不了了之。实际上当时老观乡要建文化广场,公家的地方被老百姓种上了庄稼,其中就有陈某的,乡里在旋陈某的庄稼时,陈某上来阻扰,不让施工,孙永胜让把陈某拉到一边,工作人员拉陈某,她不听劝,几个人就把她抬到一边,没有人打她。因为当时天热,陈某在那闹的狠,情绪激动,后来晕过去了。
证人王某1(系老观乡工作人员)证明:郭桂之借政府一事一议旧塘改造项目,开挖鱼塘垫庄台,被水务局制止,她垫的有二三亩地的庄台,被终止后,郭桂之要求政府赔偿垫庄台的损失。因郭桂之非法垫庄台,所以政府没有赔偿。后郭桂之多次去信访,目的给乡政府施压,达到她个人目的。她还在网上编造虚假消息,诬告孙永胜把惠民工程搞成害民工程,说孙永胜带黑社会打村民。
证人张某4证实:郭桂之找人挖3号鱼塘的土,垫2号鱼塘的庄台。因为其开大车拉石子,想在郭桂之垫的庄台租一片地卖石子,在庄台还没有垫好的时候,就找到郭桂之,郭桂之说等庄台垫好后再和其谈,并建议其在庄台上盖房子。
证人张某1(系被告人郭桂之丈夫)证实:2013年左右,郭桂之和其商量承包2号鱼塘,其同意了。2014年初,郭桂之在村里任计生专干期间,利用旧鱼塘改造的政策申请一事一议项目,并找村委几个干部签字后,又报到乡里。后因从2号鱼塘清理出来的淤泥,都堆放在2号鱼塘的北侧,形成一个将近二千平米的大庄台,被其他村民告了。水务局叫停了这个项目,不让继续施工,并下达了处罚决定,让恢复原状,并处罚款。但当时其家已经是负债累累,为了逃避打击,郭桂之在处罚还没有到乡政府,又补了一个挖3号鱼塘的合同。当时一事一议鱼塘的改造,一方土补助6块钱,两个鱼塘加起来能补助十多万。
证人丁某证明:2017年9月左右,郭桂之带其和庞某到郑州见记者,目的是找记者曝光,引起领导重视。到郑州后,其与郭桂之等人把事情说给记者听了,记者说到乡里直接采访,跟踪报道。说了之后,其和庞某每人给记者5000元,郭桂之给记者20000元。郭桂之的钱是在郑州取的,她在银行取钱的时候给代洪超打电话要的银行卡密码。
证人庞某证明:其家房子被政府扒了,但地基的钱没有赔,其一直在信访。2017年10月左右的一天早上,郭桂之给其打电话说去找记者反映她和丁某及其的事情,郭桂之还说通过媒体发到网上,可以给乡里造成压力,说不定问题就能解决。郭桂之让其拿5000元,和丁某一起到阜阳找她。其与丁某到阜阳见到郭桂之,包一辆面包车到的郑州,到地方郭桂之找了个地方取钱,之后一起见了一个四五十岁的男的,其与丁某把反映问题的材料交给那个人,并与丁某各拿5000元钱给他。当时开面包车的是个男的,阜阳口音。
证人王某2证明:其和吕光虎是中华时报的同事。2017年9月28日早上,吕光虎开车带着其和郭桂之及两个老头到郑州中华新闻通讯社王洪金主任那,郭桂之反映的是她鱼塘和她书记的事情,郭桂之还从网上搜一个视频。期间,郭桂之让其和她出去取钱,其帮助郭桂之操作自动取款机,郭桂之自己输的密码,共取两万元钱。在回去的路上,一个老头出钱给吕光虎的商务面包车加了四五百元的油。因其与吕光虎都没有能力把郭桂之等人反映的问题发到网上,而王洪金有这个能力,发到网上可以造成舆论压力,给政府施压,这样他们的事情就可能得到解决了。
证人陈某证明:2013年6月份一天上午,乡里干部带着旋割机,在旋其种植在保庄圩的稻秧,其拿着锄头到旋割机前面不让旋,乡政府干部认为其拿着锄头会有过激行为,就把其拉到一边。其当时又气又急就晕了过去,后来被乡干部抬到路边,等醒来以后就在县医院了。当时村里围观的人很多,乡里干部有十来人,没有外界的人。其身上当时有挫伤,是在抬其的时候造成的,乡干部没有殴打和辱骂其。其在县医院的医疗费用不知道是谁出的,村里连医疗费用和稻秧,一共补偿给其8000元,这件事也就算处理好了。网络照片中躺在地上的妇女是其,是在稻秧被旋时拍摄的,坐在地上扶着其的是其嫂子陶某。
证人陶某证明:其是陈某的大嫂。陈某与老观乡政府发生纠纷那天,其听说后去了保庄圩广场,看见陈某躺在地上,其过去把陈某扶起来,后来陈某被送到县医院。因为陈某在文化广场种了些稻秧,地是公家的地,稻秧被政府工作人员旋掉了,陈某不愿意,所以发生了纠纷,之后听说村干部出面调解的。
证人徐某(系陈某丈夫)证明:2013年6月,其得知陈某和乡里人发生冲突后,回到家看到陈某在文化站门口大路边睡着,村干部刘某1、徐刚在旁边,其他一二十人都是乡里干部。后其与村干部把陈某送到县医院,陈某腿和腰有搓伤,后来医药费和秧苗共补8000元,这事就过去了。
被告人郭桂之供述和辩解证明:2013年其与老观乡政府签订了2号、3号鱼塘的承包合同,2014年其申请一事一议鱼塘改造项目,对2号鱼塘和3号鱼塘进行改造。3号鱼塘是先干的,因为土无处堆放,其将3号鱼塘的土垫在2号鱼塘旁边。因没有给其指定地点堆放,又不准卖掉土方,土方没有地方安置,在鱼塘边靠庄台形成庄台场地是合理的,形成的庄台场地,其准备搞养殖,也有人问过场地的事,其说不卖。后来乡里通知其停工,县水务局给其下发了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于2014年6月11日前拆除庄台,恢复原状,罚款四万元。国家本来应该给3号鱼塘补偿58880元、给2号鱼塘补偿88200元,这些钱都没有到位,被老观乡取消掉了。其多次上访,让老观乡人民政府赔偿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与庞某、丁某因上访认识的,其三人都想找记者曝光自己的事情。后其得知中华时报有个记者叫吕光虎,其上百度找到他的联系方式,与吕光虎取得联系。2017年9月26日,吕光虎到其家去拍照,其把鱼塘的事情跟吕光虎说了,并把老观乡人民政府、阜南县人民政府、阜阳市人民政府对其鱼塘信访事项的三级终结红头文件,及其写的复核、复查申请、鱼塘承包合同、关于鱼塘改造的“一事一议”申报表等材料给了吕光虎。其问吕光虎报道要不要花钱,吕光虎说钱的事情得跟他的领导见面谈,也就是跟王主任谈。9月28日,其与吕光虎、丁某、庞某及一个女的(说是吕光虎的同事),坐一辆面包车到郑州郊区一个小区的宾馆见到王主任。其向王主任反映了鱼塘的事情,其想起陈某被孙永胜打的事情,就从网上搜了这个事情之前的报道让吕光虎看,让他跟鱼塘的事情一块报道。王主任说其反映的事情大,最低得两万元稿件费。一起去郑州的时候,其在阜南带着姨哥代洪超见了吕光虎,好让代洪超相信其找了记者,可以向代洪超借钱去报道。其让吕光虎的女同事跟其一块下楼,让她帮助操作在取款机上共取了二万元钱,回到房间将钱交给了王主任。后吕光虎给其发了“阜南县老观乡书记孙永胜把惠民工程变成毁民工程”的文章,分三个标题写的,内容基本相同。文章中关于时任老观乡孙永胜乡长带领黑社会殴打当地村民陈某,致使被打者重度脑震荡,结果此事不了了之的事情,是其与乡里出现矛盾后,就开始从网上搜老观乡的负面消息,发现有关于孙永胜的信息,就跟吕光虎说了这事,让他将这个事情一块报道,想反映孙永胜失职的事,可以造成更大的影响,让全国人民都知道,乡政府责令停工,阜南县水务局对其行政处罚是错误的,想通过网络舆论对乡政府施加压力,迫使他们把其鱼塘的事情处理好。发布对孙永胜不利的消息,是因为老观乡就是他说的算,其的事情导致成这一步,就是因为他造成的,所以其要发布对他不利的消息,也是为了引起重视。吕光虎把网上发布的报道发给其后,其在朋友圈发了这些信息,让他们帮助转发,其手机上共有微信好友299人。
被告人吕光虎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6年在中华时报工作。2017年9月,老观乡村民丁某联系其,向其反映老观乡村干部违纪的事情。过了几天,老观乡村民郭桂之联系其,其与郭桂之见面后,郭桂之反映她鱼塘处理不公的事情,之后其去老观乡郭桂之鱼塘处拍了照片,郭桂之把反映鱼塘的材料交给其。因其没有办法把这些内容发布到网上,就把这些材料邮寄给中华新闻通讯社的王洪金。9月28日早上,其与郭桂之、丁某、庞某及同事王某2,开面包车去的郑州,在一个小区王洪金的办事处,见到了王洪金。郭桂之、丁某、庞某将他们的材料交给王洪金,郭桂之又从网上搜索一个反映老观乡书记带领干部殴打陈某的信息,事情谈妥后就一起回阜南了。郭桂之反映的材料是9月29日晚上发布的,王洪金将文章的链接通过微信发给其,其又将链接发给郭桂之。郭桂之反映的事情主要是鱼塘和孙永胜带黑社会殴打村民,对这两件事其没有核实,就到鱼塘拍了照片,听郭桂之口头叙述了事情,也没有到乡镇核实求证。
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桂之以对其家庭承包经营的鱼塘进行旧塘改造为由,申报“一事一议”建设项目,在所申报项目尚未获得批准前,未按照项目规划个人出资施工,将扩挖3号鱼塘的土方填入2号鱼塘,非法垫庄台,其该项水事违法行为受到水务部门查处,所申报“一事一议”建设项目及相应政府补助资金被有关部门取消,被告人郭桂之向有关部门信访,其信访事项经“三级终结”,并被明确告知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诉求的情况下,未予通过法律程序提出诉求,而迁怒于作为基层政府组织负责人的自诉人,指使他人将其捏造自诉人将惠民工程搞成害人工程,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以及自诉人带领黑社会殴打村民的虚假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该同一信息实际被浏览次数达52363次,败坏了自诉人的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诽谤罪,应负刑事责任。对自诉人控诉被告人郭桂之犯诽谤罪,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桂之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报道文章中没有捏造的事实,且文章内容不涉及自诉人个人,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桂之故意隐瞒因实施水事违法行为,申报的“一事一议”项目被取消的事实,捏造阜南县老观乡人民政府违反合同,擅自责令其停止施工,自诉人把惠民工程搞成害人工程、毁民工程,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在互联网上发布,报道文章内容虽未直接涉及自诉人,但根据“阜南县老观乡书记孙永胜把惠民工程搞成害人工程”的标题,可推知文章内容指向自诉人,被告人郭桂之及其辩护人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郭桂之及其辩护人提出,报道文章所涉及陈某被殴打内容,系他人发布到网上,郭桂之从网上搜索获取,不是郭桂之所捏造,郭桂之也无诽谤他人的主观故意。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桂之从网络中搜索自诉人的负面信息,而后将原始信息篡改为自诉人带领黑社会殴打当地村民的事实,以损害自诉人的名誉,其主观上具有诽谤他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捏造了自诉人带领黑社会殴打村民的虚假事实,被告人郭桂之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自诉人控诉被告人吕光虎对其实施诽谤,其行为构成诽谤罪。经审理认为,自诉人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吕光虎在被告人郭桂之的请托下,以媒体记者的身份对郭桂之所反映问题进行采访,并对纷争鱼塘进行拍照,尔后在未予核实的情况下,将中华新闻通讯社的王洪金介绍于被告人郭桂之,郭桂之通过王洪金撰写、散布涉案报道文章,尔后被告人吕光虎将涉案报道文章链接转发给被告人郭桂之。但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吕光虎在实施上述行为中,具有诽谤他人的主观故意;自诉人提供的证据和被告人郭桂之、吕光虎在庭审中的供述,均证实涉案报道文章并非被告人吕光虎撰写和发布,自诉人诉称被告人吕光虎受郭桂之的指使,依据网络上陈某的照片,编辑自诉人带领黑社会殴打当地村民陈某的文字内容的事实,仅有自诉人提供的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郭桂之、吕光虎涉嫌诬告陷害进行初查时,对二被告人的询问笔录,被告人吕光虎供认受郭桂之指使对陈某被殴打的内容进行了重新编辑,但被告人郭桂之就上述事实的供述内容前后不一,且被告人郭桂之、吕光虎在庭审中,均否认上述报道内容系吕光虎重新编辑而成。综上,自诉人控诉被告人吕光虎犯诽谤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自诉人控诉被告人犯诽谤罪,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对被告人吕光虎的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为惩治犯罪,保护公民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不受侵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郭桂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吕光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桂之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吕光虎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宁军伟
审判员: 韩颍南
人民陪审员: 朱丽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