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朝碧诽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原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8)苏0612刑初230号 |
裁判日期 | : | 2018.06.04 |
案由 | : |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诽谤罪 |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朱华,男,1981年4月15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诉讼代理人戴建华,执业证号13206200310114907,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戴鑫,执业证号13206201710559284,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朝碧,男,1987年12月20日生,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袁冠周,执业证号13101200910831815,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自诉人)吴朱华以被告人黄朝碧犯诽谤罪为由,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苏0612刑初245号刑事附带判决书。后自诉人吴朱华不服一审判决并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一、撤销本院(2017)苏0612刑初2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重新登记立案,并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吴朱华及其诉讼代理人戴建华,被告人黄朝碧及其辩护人袁冠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吴朱华诉称,其系南通华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华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朝碧系湖北沼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沼山公司)通州工地的负责人。2016年9月13日,湖北沼山公司将其承建的南通市通州区南山湖幸福101项目的土方工程分包给南通华威公司。2017年3月11日,自诉人吴朱华到该工地结算时被多人殴打致伤。经公安机关调查,“3.11”事件发生的原因是湖北沼山公司擅自将幸福路101号项目的土方工程分包给苏州一家土方公司,苏州的土方公司破坏南通华威公司的施工现场并强行进场施工,且常有严重超载的土方运输车辆出入工地。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黄朝碧为报复泄私愤,以手机号180××××6662的注册账号在南通濠滨论坛发帖妄称自诉人吴朱华拦截、恐吓、举报幸福101工程的土方运输车辆,系恶霸并在当地养了一些混混等,该帖点击、浏览量已达29643次(截止至2017年7月12日)。被告人黄朝碧故意捏造事实,利用网络诽谤、攻击、陷害自诉人吴朱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黄朝碧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被告人黄朝碧公开向自诉人吴朱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自诉人吴朱华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和诉求,自诉人吴朱华提供了:(1)南通华威公司签证单、湖北沼山公司向南通华威公司出具的函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南通濠滨论坛的网页截屏;(3)江苏省南通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4)被告人黄朝碧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诉讼代理人戴建华除支持自诉人吴朱华诉求外,还补充意见如下:(1)实施此次犯罪的人员不止被告人黄朝碧一人,还有案外人曹力;(2)除了被告人黄朝碧发布的主帖外,还在后面的跟帖中继续捏造事实,进一步的实施诽谤犯罪行为。
被告人黄朝碧认可其在南通濠滨论坛发帖的事实,但辩解称其发帖主要有三个原因:(1)其是一名外地人,其负责的外地公司在本地进行施工,在发生纠纷后到派出所处理,对方很嚣张,还藐视警察,其当时有点害怕;(2)其公司在正常施工期间,自诉人吴朱华以工程款未付为由把施工工地的前门和后门都给堵上了,其公司也曾发函给自诉人的公司结算之前的工程费用,但一直不来结算;(3)事发之后,派出所所长也让其公司找南通市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徐主任,但他出面调解未果,自诉人一直堵门不让步,其实在没有办法才上网发帖寻找解决的办法。
辩护人袁冠周认可被告人黄朝碧在南通濠滨论坛发帖的事实,但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本案是民事纠纷所引起,自诉人吴朱华确实曾承接过被告人黄朝碧公司的土方工程,但由于价格过高,双方没有继续合作下去,但自诉人吴朱华想强买强卖,过错非常大;(2)自诉人吴朱华确实存在堵门、堵车、举报超载的情况,自诉人吴朱华的违法行为在先;(3)被告人黄朝碧没有捏造事实,至多属于谩骂的行为,但谩骂的行为也是事出有因,故不构成诽谤罪;(4)被告人黄朝碧在南通濠滨论坛发帖的行为,没有给自诉人造成任何损害后果,故也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5)公证书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为证明被告人黄朝碧提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袁冠周提供了:(1)证人谢某的证言;(2)自诉人吴朱华的陈述;(3)监控视频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吴朱华系南通华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朝碧系湖北沼山公司通州工地的负责人。2016年4、5月,湖北沼山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了南通市通州区南山湖幸福101项目工程的土建项目总承包。同年11月份,该工地开始正式打桩,由南通华威公司进行该工地的“三通一平”,后南通华威公司也进场进行施工。2017年3月,双方为该工地的后续土方工程是否继续由南通华威公司承包产生分歧。同时,该工地因施工有废土需要运出,湖北沼山公司认为南通华威公司的要价过高,遂联系了另一家土方公司负责运输废土,自诉人吴朱华对此心有不满。2017年3月11日,双方为此事发生冲突,后自诉人吴朱华安排一辆“自卸王”货车停于该工地西门。纠纷期间,自诉人吴朱华认为施工现场存在超载的渣土车出入,亦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黄朝碧以手机号180××××6662的注册账号在南通濠滨论坛发布标题为“通州重点工程幸福101工地受当地恶势力”的帖子,内容为“通州区重点项目‘幸福101’不能进行,当地土方老板南通华威市政公司‘吴朱华’因个人原因长期派人举报拦截、恐吓、举报该工程土方车辆。导致该工程一直不能进行。当地政府知道状况马上进行协调,没想到经多次协调,居然不把政府人员放在眼里,还破口大骂,还跟政府叫板,我想问问现在什么社会,像这种恶霸,政府真的没办法吗?希望有高人指点该如何办法处理,据说他还养了一些当地混混,这样下去外商还敢来投资吗?还有人来旅游吗?”经江苏省南通市公证处依法公证,截至2017年7月12日,该帖点击量已达29643次。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自诉人吴朱华提供的南通华威公司签证单、湖北沼山公司向南通华威公司出具的函件,证明2017年1月间,南通华威公司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南山湖北侧、湘江北路东侧幸福101项目工地,进行铺钢板、挖土机台班等;2017年3月18日,湖北沼山公司向南通华威公司发函,要求结算相关费用的事实。
(2)自诉人吴朱华申请调取的公安机关对南通濠滨论坛的网页截屏,证明被告人黄朝碧于2017年4月13日在南通濠滨论坛以手机号码180××××6662的注册账号进行发帖,截至2017年4月22日、同年6月7日,该帖点击浏览量已分别达24252次、28857次的事实。
(3)自诉人吴朱华提供的江苏省南通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由公证处对涉案网页进行证据保全,截至2017年7月12日,该帖点击量已达29643次的事实。
(4)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出具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黄朝碧曾以自诉人吴朱华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自诉人吴朱华在“20170311扰乱单位秩序案中”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决定终止调查的事实。
2.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朝碧提供的监控视频、照片,证明2017年4月7日晚,自诉人吴朱华向公安机关举报在幸福101项目工地有超载渣土车,且自诉人吴朱华在现场;以及2017年3月10日、15日、16日,自诉人吴朱华及其多辆汽车在幸福101项目工地现场的事实。
3.证人证言
未到庭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湖北沼山公司的工程师,也是幸福101项目工地的现场负责人。2016年12月中旬开始,自诉人吴朱华在其工地做挖机台班和钢板租赁。2017年3月,为工地运输废土等事宜双方进行协商,但由于自诉人吴朱华要价太高,且要求直接签订土方工程的协议,双方协商未果,后湖北沼山公司另外联系了昆山的一家挖机公司进行运土。2017年3月10日,其工地工程开工,自诉人吴朱华用自己的挖机将其施工工地的挖机抵住,导致其工地当日无法施工。次日,自诉人吴朱华又安排一辆“自卸王”货车停在工地西门阻挡施工的事实。
4.自诉人陈述
自诉人吴朱华的陈述,证明2017年1月起,其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幸福101项目工程进行施工,但就后续土方工程的事宜未与该项目工程的总承包方(即湖北沼山公司)协商妥当。2017年3月10日,双方发生冲突,后协商未果。次日,其得知对方有十几个人在现场,其到现场后被对方的人殴打。当晚,其为了保护自己的施工现场和施工成果,将一辆“自卸王”货车停在工地西门的事实。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黄朝碧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是湖北沼山公司的负责人。2016年4、5月,其湖北沼山公司通过招标,取得了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幸福101项目的土建项目总承包。同年11月,其湖北沼山公司正式打桩,并约定由自诉人吴朱华的南通华威公司做工地的“三通一平”。至2017年3月9日,工地开始有废土需要运出,因自诉人吴朱华开价太高,其就联系了价格较低的其他土方公司。次日,其联系的土方公司的挖机进场施工,自诉人吴朱华就用自己的挖机阻止,并把工地主路堵住。3月11日,自诉人吴朱华又安排一辆大卡车堵住工地的西门,导致工人和施工材料出入不便,其公司就在主路旁边修了一条辅路方便通行,但自诉人吴朱华不同意,还到工地现场和工人发生肢体冲突,自诉人吴朱华阻止施工给其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017年4月13日,其与曹力商量幸福101项目工地的事情,曹力建议将事情经过发布到网上,看是否有人能够出主意解决问题,其也表示同意。后由曹力编辑文字,其看后同意曹力发布到南通濠滨论坛焦点爆料栏目,发帖账户是用其手机号码180××××6662的注册账号,帖子的主要内容是“通州区重点项目‘幸福101’不能进行,当地土方老板南通华威市政公司‘吴朱华’因个人原因长期派人拦截、恐吓、举报该工程土方车辆,导致该工程一直不能进行,当地政府知道状况马上进行协调,没想到经多次协调,居然不把政府人员放在眼里,还破口大骂,还跟政府叫板,我想问问现在什么社会,像这种恶霸,政府真的没办法吗?希望有高人指点该如何办法处理,据说他还养了一些当地混混,这样下去外商还敢来投资吗?还有人来旅游吗?”这些内容都是其发的。次日,该帖的点击量已达10000多次,其还回复跟帖的事实。
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本案被告人黄朝碧在网络上发帖,并被点击量达29643次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朝碧与自诉人吴朱华因工程土方承包施工等方面产生纠纷,自诉人吴朱华实施堵门、堵路的方法恶意阻碍被告人黄朝碧的湖北沼山公司正常施工,后被告人黄朝碧为寻求解决的办法在网络上发帖,截至2017年7月12日,该帖点击量达29643次,该事实属实,双方对在网络上发帖及点击量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但被告人黄朝碧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理由如下:(1)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黄朝碧发帖中使用的“恶霸”、“混混”等词语,主要是被告人黄朝碧在自诉人吴朱华实施一些恶意行为后,其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为了发泄自己的情绪,充其量属一般谩骂性质,不存在贬损他人人格、损毁他人名誉,故不属于《刑法》上捏造、虚构事实诽谤他人的性质;(2)本案起因属于民事纠纷,被告人黄朝碧发帖的主要目的是因其与自诉人吴朱华存在纠纷,政府出面都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通过网络发帖为双方之间的土方承包工程纠纷寻求更多的解决办法;(3)被告人黄朝碧的发帖内容属其利益受损后的一般谩骂行为,自诉人吴朱华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帖对其个人和公司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或产生直接的经济损失。综上,被告人黄朝碧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故自诉人吴朱华指控被告人黄朝碧犯诽谤罪,本院不予支持,同时一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朝碧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不应予以赔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朝碧无罪;
二、驳回自诉人吴朱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振男
人民陪审员:秦添
人民陪审员:沈秉洪
二O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