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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1-23 11:35:56 浏览:

刘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8)桂1002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8.12.31

案由

刑事/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刘星,男,1988年1月8日,壮族,初中毕业,系无无,地址:百色市右江区;涉嫌盗窃罪。

审理经过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8)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星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刘星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刘星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刘星犯盗窃罪,判处。二、被告人刘星。”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刘星犯盗窃罪,免于刑事处罚。”

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表述为:

“被告人刘星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审判员:罗凌方

二O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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