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8)桂1002刑初261号 |
裁判日期 | : | 2018.12.31 |
案由 | : | 刑事/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
公诉机关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星,男,1988年1月8日,壮族,初中毕业,系无无,地址:百色市右江区;涉嫌盗窃罪。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8)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星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刘星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刘星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刘星犯盗窃罪,判处。二、被告人刘星。”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刘星犯盗窃罪,免于刑事处罚。”
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表述为:
“被告人刘星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审判员:罗凌方
二O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