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保华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7)冀0321刑初130号 |
裁判日期 | : | 2018.07.26 |
案由 | : |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盗伐林木罪 |
被告人黄保华,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6月14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7月11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保华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期间,本案经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17年12月11日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向公诉机关送达补充侦查建议书,2017年12月14日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补查重报,本案审理期限重新计算;2018年1月11日因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本案中止审理,2018年7月25日本案恢复审理。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保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秋季至2016年秋季,被告人黄保华为了在五道沟村上沟正沟沟里东坡、西坡集体山上栽植栗树建栗树园。陆续私自砍伐集体林木松树45棵(蓄积2.087立方米)、柞树29棵(蓄积0.183立方米),经鉴定砍伐林木总蓄积为2.27立方米。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并将砍伐的木材私自占有。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刑事案件登记表、林木权属证明、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明等书证;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告人黄保华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保华盗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保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砍松树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柞树有异议,理由是柞树较细,不属于木材,只能用作烧柴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保华为了在五道沟村上沟正沟沟里东坡、西坡集体山上栽植栗树建栗树园。自2012年秋季至2016年秋季,陆续私自砍伐集体林木松树45棵(蓄积2.087立方米)、柞树29棵(蓄积0.183立方米),经鉴定砍伐林木总蓄积为2.27立方米。被告人黄保华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并将砍伐的树木拿回家做烧柴用。
2017年6月13日黄保华被传唤到青龙县森林公局接受讯问。黄保华到案后,对其砍伐林木的行为如实陈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青龙县林业局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青龙县林业局于2017年6月9日对黄保华盗伐林木案进行调查,经初步调查发现,黄保华在五道沟村上沟正沟砍伐油松蓄积为2.087立方米,砍伐柞树蓄积为0.183立方米,合计蓄积为2027立方米。已达刑事立案标准,现将该案移送青龙县森林公安局处理。
2、户籍证明信:黄保华,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满族,身份证号×××,青龙县青龙镇五道沟村人。
3、被告人黄保华的供述:
①黄保华2017年6月13日供述:2012年开始,我打算在青龙县青龙镇五道沟村正沟沟里开一个栗子树园,周围有点松树、柞木,这些树木碍手,陆陆续续就让我给砍伐了。正沟这块山场不是我家责任山,都是属于村集体四组的山场,我就是打算在那栽植点栗子树。2012年秋刚开始开栗树园的时候,砍的树较多,松树10多棵,柞木10多丛。2013年和2014年秋天的时候砍的少,就是几棵。2015年秋的时候也不多,几棵。2016年秋天栗树园边上又砍伐了几棵,松树大概5-6棵,柞木也就几棵,2017年的时候一棵没有砍伐。每年砍伐后的树我都拿回家烧柴禾了,现在家里没有了,没有往外卖的情况。在我砍树的时候,我知道不是属于我的,是属于村集体、国家的。为了建一个栗树园,周围的松树、柞木碍手、遮阴就给砍伐了。砍伐没有手续。砍伐的工具是2把小锯、2把镰刀,用锯放倒了,然后用镰刀砍砍枝子。就我一个人砍的,我砍树没有被处理过,在别处没有砍过树。对执法队现场测量结果,砍伐的松树45棵、柞木29棵认可。
②黄保华2017年6月24日供述:五道沟村上沟正沟沟里东坡栗树是2013年栽植,后来又补过苗,西坡还没有栽植。东坡树木是在2012年秋季起陆续砍伐至2016年秋季,西坡松树是2016年秋季砍伐的。都是在秋后砍伐的,然后拿回家烧火了,砍伐多少记不清了。我砍树的时候没人看见,用手推车往家推树时我村王某看见过,但那时他不是护林员。每次往家推2-3根,次数记不清了。砍伐树的工具手锯在我家呢。我知道盗伐林木是犯罪行为,现在很后悔。
③黄保华2017年6月6日陈述:我在我村上沟正沟沟里人工开荒刨了一个板栗园。是从2012年开始陆续开出来的,我开地的山权属是村集体的。开地的山原来主要是荒山,有的地方有松树,多数是荆条。我开山栽栗树的过程中砍过松树,就2012年开山的时候砍过几颗,最后一次2016年春天砍的,砍了差不多有35棵。
4、证人王某证言
①王某2017年6月24日询问笔录:2017年正月十五以后,村里开会确定我是五道沟村的护林员,责任区是我村上沟正沟和小北沟。我的责任区内在上沟正沟里面有黄保华家的栗树园。我没见到过他砍伐松树,但是看到过往家里用手推车推。大概在2014年和2015年的时候,当时我还不是村里的护林员,因为我家就在上沟正沟沟门那里住,他往家的推树一定会从我家门口过,看到几次他从沟里往外推松木,每次也就两三根,有2米左右长度的松木。松木直径差不多20多厘米,推几次记不清了。他带回去的松木可能是拿回家烧火用了。我担任护林员之后就没见到过他砍树,因为那里是我的责任区,我也经常去看。
②王某2017年6月9询问笔录:2017年春季,我在巡山过程中发现李刚在我村正沟雇色勾机给满学贵勾地,当时山上有4棵油松被砍伐。黄宝志和黄宝华砍伐的树木是我干护林员之前砍伐的。正沟里东西坡油松砍伐地点是黄保华的,我发现问题后报告给满学柱队长,由他报告村干部,我们三人一起到现场制止。我们没有上报镇政府和林业局。
5、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青龙县森林公安局对青龙镇五道沟村上沟正沟沟里东坡和西坡黄保华砍伐现场进行勘查。黄保华对砍伐现场伐根进行指认,自2012年以来砍伐松树45棵,柞树29棵。
6、盗伐林木工具照片:两把小锯照片。
7、林木权属证明:黄保华在五道沟村上沟正沟沟里东坡、西坡所砍伐的松树、柞树权属归村集体所有,砍伐时未经村同意或批准。
8、2017年6月22青龙县林业局证明:青龙县林业局是青龙县唯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机关,五道沟村上沟正沟沟里东坡、西坡林木,没有任何人申请过采伐许可证,没有给办理过采伐许可证。
9、青龙县森林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青龙县森木公安局调取并扣押黄保华持有的黄色木柄手锯一把及黑色木柄手锯一把。
10、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黄色木柄手锯一把及黑色木柄手锯一把。
11、检查笔录及照片:青龙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五道沟村上沟正沟进行检查,上沟正沟被砍伐油松蓄积为2.087立方米,柞树蓄积为0.183立方米,合计总蓄积为2.27立方米。
12、鉴定聘请书、资质证明、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五道沟村上沟正沟东坡、西坡范围内共砍伐林木74株,蓄积量为2.27立方米。其中油松45株,蓄积为2.087立方米;柞树29株,蓄积为0.183立方米。大体砍伐年限在2012年秋季至2017年春季之间。
13、现实表现证明:青龙镇派出所未发现黄保华在辖区内有违法犯罪行为。
14、办案说明:对黄保华盗伐林木一案的办案经过,进行概述。
以上证据,经过开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保华自2012年秋至2016年秋五年内砍伐林木2.27立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第七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保华盗伐林木累计虽达二至五立方米的标准,但其盗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行为无法证明是在一年内实施的,而是五年内实施的,所以被告人黄保华盗伐林木的行为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法定标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保华犯盗伐林木罪证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保华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姜的久
人民陪审员: 刘虎
人民陪审员: 孙玉红
{文书日期}
人民陪审员: 刘虎
人民陪审员: 孙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