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学亮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7)冀0827刑初78号 |
裁判日期 | : | 2017.06.27 |
案由 | : | 刑事/侵犯财产罪/职务侵占罪 |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冀0827刑初78号
被告人曾学亮,男,1947年2月11日出生,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满族,初中文化,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
山后村第三村民组组长,现住宽城满族自治县。2016年4月2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11月15日,以宽检公诉刑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学亮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7年1月4日以宽检公诉刑变诉[2017]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以被告人曾学亮犯挪用资金罪变更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日、2017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6)冀0827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曾学亮提出上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冀08刑终12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学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间,宽城满族自治县政府开展瀑河治理工程时分别征占了宽城镇山后村第三居民小组庄东的林地及二道沟门的集体土地,后宽城县政府分别将这两块三组集体土地征占补偿费244.168万元以及11万元拨付给山后村村委会。2014年8月2日,宽城镇山后村第三居民小组组长曾学亮在未召开小组会议的情况下,以李某2平整过第三居民小组头道河子庄东的林地为由,私自决定将林地补偿费中的1.6816万元发放给了李某2。2015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曾学亮从山后村村委会支领第三居民小组二道沟门的集体土地补偿费11万元并保管此笔补偿费,后被告人曾学亮以征占的土地是其平整为由,在召开小组会议但未获得三组全体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11万元补偿费进行分配,将其中的8.8万元分配给其子曾某3,剩余2.2万元平均分配给山后村三组全体村民。
另查明,2016年5月5日,被告人曾学亮之子曾某3将涉案钱款8.8万元上交至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曾学亮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曾学亮利用自己担任村小组长的职务便利,将10.4816万元占地补偿费挪作他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学亮辩解称,其不构成犯罪,分配他们的钱都是他们应该得的。1、李某2找过其好几次,说垫地的钱得给他,其说没有根据不能给,得找上任组长给其出东西才行,后来李某2拿来一个数据表,这数据是小组代表和社员统一打的尺寸,有曾某12、曾某15发、曾某14这些人跟着打的尺寸,又过了两三天李某2又找曾某1,其又跟曾某1核实,曾某1说有李某2的,曾某1给了其一个数据表其才给的李某2的钱。2、地是曾某3投资垫的,2009年曾某3在地上盖过8间房子,后来房子因为违建被拆了,在2015年河套治理给了地上附属物补偿大概4万多元。再后来又修路征地,补偿费17万元左右,五组也要这补偿费,后来与五组达成协议给了五组6万元左右,剩下的11万元钱是其领取的。在小组开会时其提出曾某3也按以前80%的行不行,曾某2说不同意,别人都没说话,其说明天分钱,一口人700元,把曾某3的80%留出来,要是同意的话就支钱,大家都领了钱并签了字,剩下80%就给曾某3了。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宽城满族自治县政府开展瀑河治理工程时分别征占了宽城镇山后村第三居民小组庄东的林地及二道沟门的集体土地,二道沟门的集体土地由曾某3平整使用。后宽城县政府分别将这两块三组集体土地征占补偿费244.168万元以及11万元拨付给山后村村委会。2014年8月2日,宽城镇山后村第三居民小组组长曾学亮在未召开小组会议的情况下,以李某2平整过第三居民小组头道河子庄东的林地为由,经原组长曾某1同意决定将林地补偿费中的1.6816万元发放给了李某2。2015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曾学亮从山后村村委会支领第三居民小组二道沟门的集体土地补偿费11万元并保管此笔补偿费,后被告人曾学亮以征占的土地是其子曾某3平整为由,被告曾学亮召开小组会议,确定分配方案为对11万元补偿费进行发放,将其中的8.8万元发放给其子曾某3,剩余2.2万元平均分配给山后村三组全体村民,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会后三组村民签字并领取含有2.2万元均得部份补偿费,曾某3领取8.8万元土地补偿费。
另查明,2016年5月5日,被告人曾学亮之子曾某3将涉案钱款8.8万元上交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9日将该款退回宽城满族自治县山后村村民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情况;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4、宽城镇山后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曾学亮于2014年9月份任第三居民小组组长至今,山后村第三村民组共有农村户57户;
5、证人赵某(宽城镇政府副镇长)的证言证实,瀑河综合治理山后段拓宽项目收储过程中,工作人员根据GPS定位对比照片,确认3组土地面积共4.498亩,补偿费金额总计为173180元。测量之后,山后村3组和5组因该地权属产生争议,经过两个组沟通协商后,达成协议,其中11万元补偿费归3组集体所有,63780元补偿费归5组集体所有。工作组在测量时,据群众反映,该地块原来是河滩,后来一些开发商堆放弃料,又经山后村个别人进行过平整,形成该块土地,经实地测量为4.498亩。该补偿费是根据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及地类进行补偿,因土地权属属于小组集体,就将补偿费发放到小组集体。至于小组集体如何分配,应由小组召开小组会议讨论确定。收储工作小组对该地块的补偿是基于收储时的现状给予补偿。在发放补偿费时,政府对该地块上涉及的曾学亮所栽树木及其拆除违章建筑后的地基部分给予了补偿;
6、证人宋某(山后村村书记)的证言证实,三组的组民对补偿费分配问题一直不满意,村里出面给调解过,但也没达成一致。这种事应该由小组内部商议决定,这11万是3组集体的补偿费,村里不参与小组资产的分配,曾学亮是否应该获得补偿费应该小组开会讨论决定,只要他们自己组内达成一致意见就行;
7、证人商某(山后村主任)的证言证实,那块地原来是河滩地,后来一些开发商在那堆放弃料和建筑垃圾,后曾学亮把那里堆放的弃料和建筑垃圾给平整成土地了,还在上面建过一处简易房,因为是违章建筑后来被城管拆除了,之后曾学亮在那栽过树。村里平时不插手各小组的事,他们怎么分配补偿费只要他们自己组内达成一致意见就行;
8、证人曾某1(原三组组长)的证言证实,征占这块土地时,其担任三组小组长,征占测量土地面积时其也参与了。这块地起初是建筑商往那堆放一些废料,建筑垃圾,后来曾学亮把那里堆放的建筑垃圾给平整了,就形成了一块平地,曾学亮在上面建了一处简易房,因为违章后来被城管部门拆除了。这块地是3组集体的,不平整也会给补偿。陈某和曾某13对土地平整过,征占后,小组召开过会议讨论补偿费怎么分配,当时提出的方案是陈某和曾某13获得补偿费的80%,小组得20%,参会人员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这笔补偿费发放下来时,曾学亮是三组组长,补偿费是经他手发放的。其召集开小组会时就是商讨陈某和曾某13的分配方案,不涉及其他人,没说过凡是个人在小组集体的地方平整土地,都一律按照个人分80%,小组分20%的标准执行。曾学亮是否应该获得一部分补偿费应该小组开会讨论决定,拿出分配方案,决定如何分配;
9、证人曾某2的证言内容,其小组在二道沟附近有一块小组集体土地,这块地紧挨着瀑河,原本是一块河滩地。大概是在1998年左右,建筑商将这块河滩地堆上了废料,后来曾学亮将徐树堆放的废料进行平整,整理出一小块平地,还在上面建了几间简易房,后来被县城管局给拆除了。2014年下半年,县政府组织开展瀑河治理和山后到药王庙段公路拓宽工程时,征占了小组的这块土地,补偿费总计是17万多元。后来经过三组和五组协商,决定将补偿费分给3组11万元,5组6万多元。补偿费拨付下来时,曾学亮被选为新任小组长,曾学亮将这笔补偿费支领回来。2015年6月份,有一次小组开会,曾学亮在会上说这笔补偿费他自己分8.8万元,剩下的2.2万元发放给小组全体社员,他说完后其表示不同意,其他参会的人多数也不同意。不过曾学亮说完就直接散会回家了,也没给其他村民提出意见的机会;
10、证人曾某3的证言内容,其垫的那块地位于火葬场下面,总长度大概180米左右,就在公路北面。垫地所用的土石料基本都是修南环路时的开山废料,还有一部分是祥泰小区打地基时的土方。补偿费发放后分给3组11万多元。那次开会时,其父亲说二沟门的补偿费发下来了,曾某3也要跟之前陈某和曾某13的情况一样,要补偿费的80%,大家同意不同意?当时就曾某2站出来说不同意分给其补偿费80%,他要求平分这笔钱,其就跟曾某2理论。曾某2后来又说那地不是其垫的,找各种理由不同意分给其80%。曾某2说他们家的地修路时被征占了,一直跟组里要补偿费,而其父亲经过核实没占着曾某2家的地,不给曾某2补偿费,因为这事儿曾某2对其父亲有意见。其跟曾某2又理论了一会,其父亲说,曾某3要这笔补偿费80%,大家同意不同意?连着问了三遍,除了曾某2不同意以外,其他人都没发表意见;
1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五组的社员。在2007年左右,其自己花钱雇人把其家位于火葬场下侧二道沟门公路边远离瀑河那边路南侧其自家的土地进行了平整。平整自家土地时,其把开山产生的废料都堆放在了二道沟门公路边临近瀑河一侧(公路北侧)了。后来有一些建筑商又继续往那地方堆过一些建筑垃圾,曾学亮雇铲车把那些建筑废料给平整了,就形成了那块土地,后来曾学亮还在那里盖了一处房子,不过因为是违章建筑被拆除了。曾学亮平整的土地总计有5亩左右,大部分都是其往那里堆的石渣平整形成的。二道沟门那的土地被征占后,补偿费分给3组11万,也分给5组6万多元。其小组的6万多元现在还在村里放着,其当时跟组里提出要垫地工钱,但是现在还没怎么说呢;
12、证人邢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宽城街里盖楼时打地基挖出的土方需要找地方堆放时,曾学亮找其让把挖出来的土方拉到山后他指定的地方,好像是叫二道沟门,就把土堆放在原来的建筑垃圾上;
13、证人曾某4、张某、曾某5、曾某6、曾某7、曾某8、李某1、曾某9、曾某10、徐某、陈某、曾某11、曾某1、曾某12的证言证实,二道沟被征占的那块土地最初是3组集体的河滩,后来建筑商往那堆放一些废料,建筑垃圾,后来曾学亮把那里堆放的建筑垃圾给平整了,就形成了一块平地。当时曾学亮召开集体小组会议,会议上曾学亮提出,二道沟门的补偿费下来了,总计是11万元,以前小组对于这种情况都是个人分80%,集体分20%,这块地的11万元也要按此情况执行,曾某2等人不同意,后曾某2与曾学亮发生争吵,大部分人没表态就散会了,会议没有形成决议。后曾学亮按照他提出的个人得80%,将补偿费分配给曾某3。陈某、曾某13分得补偿费的80%,是曾某1组织开会讨论决定的,大家表示同意,当时曾某1没说过以后有类似情况怎么分,开会就是针对陈某、曾某13定的这个分配方案,没涉及其他人;
14、证人陈某、曾某13的证言证实,二人垫过土方,并按80%得过补偿费,决议是曾某1当小组长时开会形成的,当时参会的人员没人提出反对意见。补偿费发下来的时候曾学亮是小组长了,曾学亮按照曾某1任组长时开会定的标准给了80%,集体分了20%,二人的补偿费是从曾学亮手支领的;
1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宽城满族自治县政府进行瀑河综合治理时,没征占其个人的土地,但其在村东头树林边上平整的一块土地被征占了,面积大概3分地,最后其分得了80%的补偿费,金额为1.6816万元。这是曾某1当组长时候定的,除了其之外,还有陈某、曾某13也有自己在小组集体上平整土地的情况,曾某1当组长时开会讨论过这种情况补偿费怎么分配,最后决定个人分得补偿费的80%,小组分得20%。当时是统一说的,也包括陈某、曾某13垫的地,没特定提到其垫的那块地怎么分补偿费。补偿费是2014年8月份从曾学亮家领的,当时曾学亮写好收条,其在收据上签了名字。曾学亮任组长期间,针对其垫的这块地是否应得补偿费或应得多少补偿费没开过会;
16、证人曾某6、曾某12、曾某2、徐某、曾某14的证言证实,李某2没有土地被征占,他平整的那块地是小组集体树林。曾某1任组长期间,这笔补偿费就发放到小组了。曾某1当组长时开过一次会,那次开会只讨论了陈某和曾某13在小组的土地上垫地的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当时开会没有提到李某2平整土地是否应得补偿费的事儿。后来曾学亮当组长时,未召开小组会议,私自决定将李某2平整的土地涉及到的补偿费分给了李某280%,金额有1.6万多元。李某2平整土地是否应该得到补偿费,应该经小组开会讨论决定;
17、补偿费情况统计表、付款证明单证实,曾学亮、曾某12于2015年5月14日在村委会领取11万元罗家沟—药王庙公路拓宽补偿费;
18、瀑河治理及罗家沟—药王庙公路拓宽征占土地登统表、测绘图证实,三组被征占的土地面积为4.948亩,单价3.5万元,补偿金额为17.318万元;
19、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人民政府说明及协议书证实,2014年,县政府实施瀑河综合治理山后段(右岸)暨罗家沟—药王庙大桥公路拓宽项目。涉及到山后村火葬场下方征占土地为三组集体所有,共4.948亩,是按照未利用土地3.5万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补偿费17.318万元。因三组、五组对该地权属有争议,经双方协商,三组分得11万元,此补偿费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0、曾某3提供的山后村三组的明细账证实,2010年4月征两道沟地款收入11.565万元;以“曾某3二道沟门填土方成为土地”为由支出8.8万元;
21、评估结果汇总表记载,曾学亮项目:电缆线1.21万元,水泥圈井0.75万元,干砌石基础0.4061万元,合计2.3661元;
22、山后村三组2015年6月4日第二次发放补偿费支领表显示,村民领取了钱款并签字的情况;
23、拓宽补偿情况统计表及山后村记账凭证证实,曾学亮领取树木补偿费1.7395万元,其他附着物补偿费2.3661万元,合计4.1056万元;
24、会议记录、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在曾某12手中调取的会议记录中记载内容包括,“曾学亮说,二道河共计173300元,5组分去63300元,我们组分11万元。曾学亮自己得提成80%,就提88000元,其余22000元给组里,大伙不同意。曾某2提出,你曾学亮先把给李某217000元要回。因给李某2的钱,没经过大伙同意是私自作主给的,因而发生口角,大吵大骂一场,未通过散会”;
25、宽城镇山后村记账凭证、瀑河治理项目后段土地收储补偿资金领取表、明细账及收条证实,应付土地收储款421.9666万元。第三组集体领取补偿费244.168万元,其中以“高某前边三组地边添黄土80%给个人李某2”支出1.6816万元;
26、收条证实,山后村第三组陈某、李某2、曾某3、李某2等人均按80%获得了征地补偿费。其中2014年8月2日李某2领取1.6816万元,2015年6月4日曾某3领取8.8万元;
27、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曾学亮、曾某3的自然情况及家庭成员情况;
28、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停建通知书证实,2010年4月30日曾学亮在罗家沟门东的违章建筑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9、杨某的证明内容,曾学亮租学军汽贸铲车叁次,每次两小时每时小贰仟元(计壹仟贰佰元整),时间2015年8月10日;
30、曾某16平的证明内容,其于2011年开北村王林西山排渣拉到二道河门河套边,时间2015年8月9日;
31、办案说明、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山后村村民委员会收据证实,2016年5月5日,曾某3涉案钱款8.8万元上缴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已将该款退回给山后村村委会;
32、被告人曾学亮的供述称,瀑河综合治理项目是县政府在2014年开始搞的项目,该项目有一项工程是修建山后段暨罗家沟门—药王庙大桥公路,当时小组的组长是曾某1,在测量二道沟门的土地时,涉及到小组土地4.948亩,政府工作组工作人员将此4.948亩以林地的性质测量在了3组名下,林地每亩补偿费标准是3.5万元,4.4948亩土地补偿费应为173180元。后来到2014年7月份曾某1辞去3组组长职务,其接任3组组长。2015年5月份,其村5组有群众认为该地块有一部分是5组所有。之后,镇政府把4.948亩地的补偿费拨付到山后村村委会,其和曾某12一起到村里领取了3组集体补偿费11万元。此次征占涉及到3组集体的土地,最早此地块是荒滩,开发商徐树曾往此处堆放过建筑垃圾。2002年其把徐树堆放的建筑垃圾简单平整了一下,栽种了刺槐树和杨树,在2008年王某开山边又往此处堆放过碎石,邢某挖地基的土方也往此处堆放,他们在此堆放土石方,其都要求他们自己出装载机对堆放的土石方进行了平整,也有一些人晚上偷着往那堆放建筑垃圾,后来其和其儿子曾某3又租过装载机对该地进行平整。平整形成土地后,在2010年还在此土地上建设了8间瓦房,并把房子出租了出去。到2012年春天,县城管局以建设的房屋是违章建筑为由将房屋拆除。其从村里领取补偿费后,该11万元由其保管,曾某3向其提出,小组以前出现个人在小组集体的荒滩、河滩平整土地被征占,都是按照个人得补偿费的80%,集体得补偿费20%,这次也得按此标准执行。其跟曾某3说,这必须得经过小组开会讨论。随后其就召集小组群众召开小组大会,大部分社员都参会了,开会的时候不只是涉及到这一件事,还有其他的事情。讨论到这土地补偿费11万元分配问题的时候,其向参会群众提出,之前曾某1任组长时,涉及到几户也是这种情况,当时定的标准是个人分80%,集体得20%,此次曾某3也提出按此标准执行,大家有什么意见。当时只有曾某2一个人反对,其他人都没提出反对意见,所以其认为应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意见执行,把80%的补偿费给了曾某3。其和其儿子对地块平整的时候,是其儿子出的钱,其出的工。租的装载机对该地进行平整的,其平整土地总计花3万元左右,都是给付的装载机费用。其在此块土地上栽种的树木都得到了补偿费,另外此次征占,对城管局拆除其房屋后剩余的地基也进行了补偿,还对地上的电缆线、大井进行了补偿,这几项总计补偿4.1万元,补偿费是其领取的。曾某1在开会讨论陈某、曾某13和曾某16春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时,达成统一意见“凡是个人在小组集体的地方平整土地的,都一律个人分80%,小组分20%的标准执行”。小组开会没有会议记录,对于11万补偿费如何分配其只开过一次会议。
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查明的事实。
被告人曾学亮担任山后村第三居民组组长期间,将1.6816万元土地补偿费分配给李某2,将8.8万元土地补偿费分配给曾某3所有,其行为属于村民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确定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属于涉及村民利益,需经村民委员会议讨论决定。本案中的涉案补偿费被山后村第三居民组领取后分配方案应由村民小组讨论决定。本案中涉及的征地补偿费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曾学亮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后,决定了分配方案并分配。如果该方案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了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定责任,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被告人曾学亮制定分配方案并将补偿费分配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调整范围,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学亮犯挪用资金罪罪名不能成立,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学亮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唐仕铁
审判员: 王文君
人民陪审员: 杜新春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