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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一审无罪判例:蒋大伟诈骗案(无非法占有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罪)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6-05-05 16:33:42 浏览:

蒋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关键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共同诈骗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罪从无、无罪判决
本案是诈骗罪中认定主观非法占有故意证据不足、依法宣告无罪的典型判例,核心裁判价值精准界定了诈骗罪的核心入罪要件,厘清了居间介绍办证人员的刑事归责边界。核心裁判规则:1、诈骗罪成立必须具备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直接诈骗故意,无证据证实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财物意图的,不构成诈骗罪;2、无证据证实行为人与上游人员存在诈骗通谋、共同诈骗故意的,无法认定共同诈骗犯罪;3、仅实施居间介绍、传递信息、协助对接行为,且将涉案钱款转交上游人员、未肆意占有处置款项的,不符合诈骗罪客观行为要件;4、刑事定罪需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存在合理怀疑、无法锁定行为人诈骗主观故意及诈骗行为的,应当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
判例案号:(2014)榆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2015年11月19日
审理法院: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案由:刑事/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案件核心裁判结果速览】
1、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大伟构成诈骗罪,法院经审理认为指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蒋大伟无罪;
2、核心出罪逻辑: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蒋大伟实施了居间介绍他人办理驾驶证、协助对接上游人员王志刚、代收转交办证钱款的行为,无法证实蒋大伟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诈骗故意,亦无法证实其与上游人员存在共同诈骗通谋,不满足诈骗罪法定构成要件;
3、核心裁判规则:诈骗罪定罪必须严格审查行为人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及共同犯罪故意,仅有居间协助、钱款转交行为,无证据证实主观诈骗故意、无证据证实参与合谋诈骗的,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当事人及审理程序概况】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大伟,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4月28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逮捕,后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系主动投案。
辩护人:王润鸿,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程序:公诉机关2014年12月29日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期间延期审理二次,审理终结后依法作出无罪判决。涉案上游人员王志刚现已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至今未能到案。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
2013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蒋大伟虚构自己在交警部门有人、无需参加驾驶证考试、四个月内即可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通过王达、张世娜、曲希贺等人居间介绍,骗取李景财、刘艳、刘阳、王小刚等五十二名被害人办证钱款,累计金额人民币三十七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大伟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蒋大伟当庭否认诈骗罪指控,辩称自身无诈骗主观故意,不构成诈骗罪。其主观上始终相信上游人员王志刚具备免试办理驾驶证的能力,并无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意图;其收取的全部办证钱款均已全额转交王志刚,自身仅赚取少量介绍提成,未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在发现办证事宜无法推进后,其持续催促王志刚办证、退款,不存在肆意处置钱款、逃避责任的诈骗行为,自身同样系被王志刚欺骗的被害人。
【辩护人核心辩护意见】
1、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蒋大伟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诈骗故意;
2、蒋大伟系受上游人员王志刚欺骗参与涉案行为,自身属于被害人范畴,无法排除该合理怀疑;
3、无证据证实蒋大伟与王志刚存在诈骗合谋、共同实施诈骗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及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法院审理查明核心事实】
2013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蒋大伟知晓王志刚对外宣称可无需考试、仅需交纳费用、签字按印后三四个月即可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遂通过王达、张世娜、曲希贺等人对外宣传该办证渠道,联系多名被害人办理驾驶证,直接或间接收取被害人办证钱款,过程中可获取每人固定提成。
经法院全面核查在案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查实关键事实链条:
1、蒋大伟与上游人员王志刚存在密切高频联系,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期间二人通话记录高达八百余次,存在长期对接办证、钱款交接的客观行为;
2、多名证人证实,蒋大伟在收取被害人办证钱款后,多次当面将现金转交王志刚,且王志刚安排人员向蒋大伟配送虚假驾驶证考试档案,供被害人签字按印,制造办证假象;
3、王志刚对外声称可办理免试驾驶证、收取大量钱款后失联,现已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其本人供述前后矛盾,刻意回避与蒋大伟的办证及钱款交易事实;
4、在案证据可证实蒋大伟存在代收钱款、转交上游、协助对接、获取少量提成的行为,但无直接证据证实其事前知晓王志刚无办证能力、无证据证实其与王志刚通谋诈骗、无证据证实其私自截留、侵占大额涉案钱款;
5、蒋大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始终稳定供述钱款转交、对接办证的完整过程,供述内容与在案证人证言、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物证档案可相互印证。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焦点一:被告人蒋大伟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罪的非法占有故意
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无任何直接、间接证据证实蒋大伟事前明知王志刚不具备办证能力、刻意虚构事实欺骗被害人。蒋大伟基于此前王志刚成功为其处理车辆违章的经历,有合理理由相信王志刚具备相关办事能力,其对外宣传办证渠道的行为,系基于自身认知的传递,并非主动虚构诈骗事实。同时,其收取的绝大部分钱款均转交王志刚,仅获取少量介绍提成,无肆意挥霍、隐匿、侵占被害人钱款的行为,无法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焦点二:蒋大伟与王志刚是否存在共同诈骗的通谋故意
共同诈骗犯罪成立需行为人之间存在事前或事中的诈骗合谋、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本案上游核心人员王志刚在逃,其供述刻意回避与蒋大伟的钱款交易事实,否认合谋;在案通话记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仅能证实二人存在办证对接、钱款交接的客观行为,无法证实二人存在共同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通谋。无证据证实蒋大伟参与王志刚的诈骗策划、收益分成,不足以认定共同诈骗犯罪。
焦点三:现有证据是否达到诈骗罪定罪的证明标准
刑事定罪需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公诉机关指控蒋大伟诈骗三十七万元,但经法院核查,大部分涉案钱款仅有间接证言,无完整证据链佐证蒋大伟实际收取、侵占对应款项;同时,本案无法排除蒋大伟系被王志刚欺骗、仅为居间协助人员的合理怀疑,现有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未达到诈骗罪的定罪标准。
【法院最终裁判说理】
综合全案证据,能够确认被告人蒋大伟通过他人介绍多名被害人办理驾驶证、代收办证钱款、转交上游人员王志刚、获取少量提成的客观事实,同时可证实二人存在密切沟通及钱款交易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蒋大伟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诈骗故意,亦无法证实其与王志刚存在共同诈骗的通谋,不能认定其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大伟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无罪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最终一审判决结果】
1、被告人蒋大伟无罪
2、本判决为一审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依法上诉。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与实务辩点】
1、诈骗罪定罪核心:必须严格佐证主观非法占有目的
仅凭行为人对外宣传虚假服务、协助对接、代收钱款的客观行为,不足以推定构成诈骗罪。定罪的核心在于证实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无履约能力、刻意虚构事实,且具有侵占、挥霍、隐匿被害人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无证据证实该主观要件的,一律不构成诈骗罪。
2、居间协助人员不当然构成共同诈骗犯罪
对于诈骗链条中的底层居间介绍、协助对接人员,若仅实施传递信息、代收转交钱款、辅助办理流程等机械性、辅助性行为,未参与核心诈骗策划、未与上游人员形成诈骗通谋、未大额侵占涉案钱款的,不成立共同诈骗罪。
3、存疑案件严格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刑事诉讼中,若上游核心行为人在逃、关键事实无法查清、无法排除行为人系被欺骗参与、无主观诈骗故意的合理怀疑,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定罪证据链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杜绝客观归罪。
4、钱款去向是认定诈骗故意的关键依据
行为人收取被害人款项后,全额或绝大部分转交上游人员、未私自截留侵占、未肆意处置资金,仅获取少量合法或灰色介绍提成的,可直接佐证其无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关键辩点。
5、行为人既往认知可否定诈骗主观故意
行为人基于过往真实合作经历,有合理理由相信上游人员具备相应履约能力,进而对外宣传、介绍业务的,不属于主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具备诈骗的主观过错,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蒋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案号

(2014)榆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9

案由

刑事/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榆刑初字第50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大伟,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地榆树市城郊街道八委61组,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辽阳街农行小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王润鸿,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大伟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铁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大伟及辩护人王润鸿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延期审理二次,现己审理终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蒋大伟以交警有人,办证人不需要参加驾照考试,四月内就能领取驾驶证为由骗取由王达、张世娜、曲希贺等人联系的被害人李景财、刘艳、刘阳、王小刚等五十二人人民币三十七万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王达、张世娜、曹晓亮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阳、王小刚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并认为被告人蒋大伟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大伟对公诉机关指控辩称,我没有诈骗,不构成诈骗罪。我没有隐瞒事实真相,我也是相信王志刚有能办驾驶证的这个能力,而且办证的钱我也全数给王志刚了,有证人能够证实。王志刚骗我我不知道,我一直是非常相信他,而且我也一直在催王志刚办理驾驶证这个事,如果办不了,赶紧把钱返给人家,否则就构成诈骗罪了。

辩护人认为,依据现有的证据不能够认定被告人蒋大伟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蒋大伟主观上不具备诈骗罪的故意,其受他人欺骗同样是被害人。指控其犯有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蒋大伟被王志刚欺骗的可能性。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蒋大伟称朋友王志刚有能力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办证人不需要考试,交纳一定费用,在考试科目试题上签字、按印后三四个月左右就能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然后其通过王达、张世娜、曲希贺等联系了王晓刚、刘艳、刘阳、杨野、曹晓亮等人,其直接或间接收取上述人员办理驾驶证的钱款,并从中获取提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王达于2014年1月10日向榆树市公安局报案,张铁岐、刘阳、刘艳、王小刚、杨野、崔延双、杨福生、李伟、曲希贺、高悦、张伦、张建、陶远信等于2014年2月26日至6月18日报案,榆树市公安局分别作出立案决定,一并进行侦查。

2.抓捕经过证实,2014年4月27日16时许,蒋大伟主动到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广济派出所投案自首。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按照辩认程序经于洪敏、宁立超的妻子李平、孙艳花辩认,辩认出被告人蒋大伟;经李宝辨认,辨认出被告人蒋大伟及涉案人员王志刚。

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蒋大伟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4月2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涉案人员王志刚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9月4日被长春市经开分局兴隆山派出所列为网上逃犯。

5.长春经开公安分局兴隆山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自2014年1月27日,诈骗嫌疑人王志刚被取保候审之后,所留下的联系的手机号,18055555785、18055555085、18149183349及18628555558现在都联系不上,又无固定住所,现无法找到王志刚。

2014年1月3日,在王志刚驾驶的车辆中扣押的驾驶证档案,其中有榆树籍的韩飞、冯铁山、赵尚春、王晓强(2份)、王艳、陈立彬、樊成林(2份)、杨大伟、杨士伟、林宝军、刘阳、王小刚、崔焕东、尚庆基、刘艳、李景财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长春市交通局机动车考试科目题档案袋18个,以及王志刚通话记录及被害人提供的录音资料,现均已移交榆树市公安局。

6.长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兴隆山派出所调查情况说明证实,根据王志刚的供述,他把办驾驶证的钱交给了王力(音),并在办理驾驶证期间,经常通过手机和王力联系,派出所针对王力情况进行调查,对王志刚提供的王力工作单位及其联系人,都没有得到证实,对王志刚提供的王力的手机号(15904073168),通过技侦复合该号是辽宁省沈阳市的电话号,王志刚用的三部电话(18055555785、18055555085、18149183349),通过调取电话记录(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3日)比对情况如下:

(1)电话号15055555785:与王世臣(13331666416)通话321次;与蒋大伟(18947998111)通话161次;没有和王力(15904073168)联系过。

(2)电话号18055555085:与王世臣(13331666416)通话29次;与蒋大伟(18947998111)通话209次;没有和王力(15904073168)联系过。

(3)电话号18149183349:与王世臣(13331666416)通话145次;与蒋大伟(18947998111)通话493次;与王力(15904073168)通话10次,都是王志刚主叫记录,没有被叫记录,而且10次通话都是在2013年8月16日(7点03分至10点16分)一天上午的通话。派出所办案人和此电话联系,对方是一名女同志,声称不认识王志刚。通过上述王志刚三部电话通话记录调查证实,王志刚交待的把办驾驶证的钱交给王力的事实不属实。

7.榆树市公安局办案人员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5月15日,张世娜向榆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交来与蒋大伟电话通话录音光碟一份,及张丽娟、闫世龙、刘英、孙铭伟、韩宇、韩飞、刘长范、陈立彬共计八人装有最后一次签了名字,按了手印的考试题的档案袋。

报案人王达向公安机关提供涉及被骗证据三件:涉案人员蒋大伟遗留在王达美玉指店的记帐本复印机件四页;与王达通话录音光碟一个;与王达互发信息记录一页。

报案人李丹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蒋大伟留在李丹手装有五个办证人(温婷婷、宁立超、刘志为、张健、张伦)签字,按手印的考试科目题档案袋。宁立超、张健两被害人的亲笔说明。

8.宁立超的亲笔说明,其于2013年10月份左右通过朋友李丹闲谈时知道有人能办理驾驶证,之后认识蒋大伟(办证人)他说大约三个月左右能下证不用参加考试。办证共七千元。之后我第一次5000元、第二次1000元,第三次没有交款就说办不下来了,钱也没有返还给我。

9.张健的亲笔说明,2013年10月份左右通过朋友宁立超认识李丹,之后认识蒋大伟证实的内容与宁立超证实的内容一致。

10.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蒋大伟出生于1979年2月19日的自然身份情况及无前科劣迹。

上述证据,经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没有意见,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支持。

(二)物证及视听资料

1.档案袋31个证实,在王志刚驾驶的车辆中扣押的办理驾驶证的档案18个,内装有榆树籍的韩飞、王艳、陈立彬、刘阳、王小刚、崔焕东、尚庆基、刘艳、李景财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按手印的长春市交通局机动车考试科目题。报案人张世娜提供的档案袋8个,内装有张丽娟、闫世龙、刘英、孙铭伟、韩宇、韩飞、刘长范、陈立彬签了名字,按了手印的考试题档案。报案人李丹提供的档案袋5个,内装有温婷婷、宁立超、刘志为、张健、张伦签字,按手印的考试题。

2.日记本复印件四页,证实报案人王达提供在其美玉指店蒋大伟遗留的写有名字、电话号及“B2、C1增A、A2、B2、2000、7000”等记录信息。

3.王达交给公安机关的与蒋大伟的通话录音光盘一张,未证实与本案的相关内容,只是交流榆树市是否有叫王殿臣的。

上述物证,被告人辩称这些档案不全是我办的,张世娜提供的不是我办的;通过我办的,我把档案都交给王志刚了;日记本复印件中前边那七个是通过我办的,是我写的,后面的不是我写的;对录音资料没有意见。上述证据能够证实蒋大伟办理驾驶证的事实,及与王志刚联系办理驾驶证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志刚的证言,我因为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了,我认识榆树市的将大伟,他说是榆树的,是干工程的。二0一三年五六月份的一天,我在长春车管所给车落籍,蒋大伟和他的哥们也去给车落籍。后来蒋大伟找我给别人的驾驶证删除扣分的事情,都是他事先给我打的电话,别人来找的我办的,到现在蒋大伟还没给我办事的钱呢。蒋大伟的电话号码我不记得了,我俩不经常接触,平时就是打个电话,我的电话18055555085。我没给蒋大伟办过其他事情,没给蒋大伟办过驾驶证,蒋大伟也没找我办过驾驶证,我和蒋大伟认识时,我说叫王刚,因为别人都叫我王刚,我对象叫邵阳阳,我和蒋大伟不经常接触和来往,也不在一起吃过饭,蒋大伟也认识邵阳阳,她手机号是18628555558,我通过榆树的高峰(真名叫王世臣)到榆树办过一二十个驾驶证。

2.证人王世臣的证言,我在长春兴隆山镇经营“榆树扶余五常专线”物流公司,我怀疑王刚诈骗了,因为他说能办驾驶证,而且他说自己是绿园区在编的交警,经过我核实,他并不是交警。我认为王刚没有办驾驶证的能力,而且王刚的姐夫告诉我说王刚骗了很多人,所以我认为王刚给别人办驾驶证是诈骗。我认识王刚大约七八年了,我经营物流,他是货车司机,在我的物流公司配货,有三年不联系了。直到2013年10月份,王刚又联系的我,说他能办驾驶证,要我帮他联系办理驾驶证的人,我们才重新联系的。他说现在是长春市绿园区的在编交警,和驾管有关系,可以直接通过驾管处办理驾驶证,并说保票,四个月左右驾驶证就能下来,让我帮联系办理驾驶证的人。从2013年10月份到2013年12月份,我帮王刚联系了30多人左右办驾驶证。办理驾驶证的人先把钱交我,然后我再把钱交给王刚,有交6500元、有交7000元、有交8000元、有交9000元的,有交10000元的、有交13000元的、有交15000元的。交钱时王刚没有给我开过收据,我收了办证人交的钱后,有的写了收条,多数没写收条,他们都是配货站的司机非常信任我。我帮王刚联系办驾驶证的人,他能给我好处费,我想王刚有这个能力,我帮他还能挣点钱,都是好事,就帮他联系了。联系一个驾驶证,好处费有500元的、1000元的还有1500元的。大约30左右人,我共收了20000元好处费。我每联系一个办证的人,办证的人就把钱先交给我,之后把钱交给王刚,王刚收到钱后,当场把好处费给我留下来,他把剩余的钱拿走。刚开始相信他有这个能力,我的车有两个违章,都是王刚帮我消的。后来,我给王刚的姐夫打电话,了解王刚的情况,他姐夫对我说他没这个能力,而且骗了很多人的钱,我在暗中一打听,王刚不是在编交警,我就开始怀疑他没办理驾驶证的能力。办证的人的假档案都在王刚的黑色无牌照吉普车里发现的。我从认识到现在都认为他叫王刚,后来听他姐夫说叫王志刚,通过派出所对户籍核实叫王志刚,户籍地是榆树市八号的。

3.证人张国义的证言,系蒋大伟的姑父,也认识王志刚,是榆树八号镇人,他当时养大车,我开货站,他经常来我的货站。蒋大伟是我家亲属,总到我货站来,他俩就认识了。2013年六七月份的时候,蒋大伟要给车落籍,他知道王志刚能要到好号,蒋大伟就找我问王志刚的电话,再以后他们就直接联系了,我听说王志刚给蒋大伟办过驾驶证扣分的事。王志刚和蒋大伟他们给别人办驾驶证不用考试的事,我先不知道,后来王志刚被抓后我才知道的。

4.证人邵阳阳的证言,我是王刚的对象,2012年9月份到2013年10月份开始,王刚开货车配货了,后来他开出租车了。2013年10月份开始,他没有工作,一直开着车哪都去。我经常和王刚在一起,他开着车拉着我到经开区兴隆山镇的一个物流公司,他说到物流公司取东西,到了物流公司后,我在车里坐着不下车,他下车后到另一台车上去,有时拿回纸袋,让我帮保管,纸袋里多数时候是现金,王刚让我帮他点一下钱数,我当时保管着回家就把钱给他了。我不知道这些钱的来历,我和他去物流公司去有八九次,我估计他这些次拿了有10万元左右。王刚也叫王志刚,我和他去有时让我数过钱,有时让我拿过档案给别人签过字,内容是驾校的考题,收钱的地方都是在王世臣的物流货站里的车上,王世臣给他的钱,签过的档案的地方很多,我都记不清了,就记着长春师范学院门前,王志刚每次收的钱,有时7000多元,10000元的也有。我没和王志刚到过榆树市办过驾驶证,他收的钱没给过我,我不知道他交给谁了,他平时给过我零花钱。

5.证人许长宝的证言,2013年7月末8月初我被王志刚骗了22000元钱,在榆树市大刘屯我家里我给的王志刚钱。2013年王志刚跟我说,有没有办驾驶证的,8000元一个人,不用考试,保票。四个月下证。当年7月份我给他22000元钱,是三个人的办证钱,其中我儿子许维政8000元是我出的,另外我小舅子媳妇拿7000元,还有我小舅子媳妇的同事程雪拿7000元。

2011年给王志刚开大车认识的他,之后我自己开捷达车,2013年8月初,王志刚雇我二次车,往长春送办驾驶证的档案,每次给我二百元钱车费,王志刚给蒋大伟送档案,第一次我开车拉着王志刚和他媳妇邵阳阳去给蒋大伟送档案,王志刚给蒋大伟打电话说,现在刚办,一个人先给你提五百元,等以后办多了再给你涨涨,王志刚和蒋大伟在长春市长白西高速路口见的面,给蒋大伟15份档案,蒋大伟给王志刚拿了能有二三万元钱。第二次相隔十几天左右,我又开车拉着王志刚和他媳妇邵阳阳往长春给蒋大伟送的档案,这次送19份档案,在长春零公里处他和蒋大伟见的面,蒋大伟用档案袋装的钱给的王志刚,看着能有几万元钱。我看见蒋大伟给他拿这么多钱,我还听他给一个叫大叔的人打电话说办几个什么的,我才信任的他,之后我才给他拿的22000元钱。我和蒋大伟是通过给王志刚送档案袋认识的。

6.证人李宝的证言,我被骗了,我来报案,2013年8月份的一天,我通过我哥认识叫蒋大伟,吃过两次饭,有一次我吃饭时说去考驾驶证,他说认识一个能花钱办驾驶证,不用考试,我说那你找他给我办一个。过了两天,蒋大伟给我电话让到零公里长春师范学院门前见面给他钱,之后我就去了长春师范学院门口那,在那我见到蒋大伟,当时在那还有三个女的和二个男的,说是榆树的,也是来办驾驶证的。我给蒋大伟2500元钱,当时我没有钱,说好办证后再给余下2000元,榆树那五个人也给蒋大伟钱,每个人给4500元,当时有一个叫刚子的人也在那,他开一辆白色捷达车,牌照用布挡上,车上还坐一个女的,他拿着考驾驶证的考题给蒋大伟了,蒋大伟把我和榆树那几个人给的钱交给那叫刚子的人,我和榆树那几个人答的考题,之后那个叫刚子的人把考试题和钱就拿走了,走之前说过几天答另外一科。给钱时有我、榆树那三个女的和二个男的,还有一个叫刚子的人,我和榆树那三个女的和二个男的,把钱交给蒋大伟,当时蒋大伟又把钱给那个叫刚子的人,蒋大伟和那个叫刚子的人我能认出来,就是坐白色捷达车的女的我没有印象了。(经辨认,在分组照片中辨认出蒋大伟和叫刚子的即王志刚。)

上述证人证言,关于王志刚的证言,蒋大伟辩称我跟他联系办证的事,可以在王志刚车中扣押的档案袋说明;辩护人认为,王志刚是明显回避他与蒋大伟联系办证的这个事,他与蒋大伟始终在通过电话联系,有电话记录可以证明。

经查,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理由有在案扣押的物证及通话记录为凭,存在被告人与涉案人员王志刚联系办理驾驶证的事宜,对此辩解予以采信。关于邵阳阳的证言,被告人辩称,她说谎,我给王志刚钱的时候就有一次她没在场,其余的她都在场。根据证人刘长宝、李宝的证言蒋大伟曾将钱交付给王志刚了。据此对被告人的辩解予以采信,但具体交给王志刚钱款的数额无法确定。

7.证人王达的证言,我的朋友蒋大伟说他长春交警有人能免试办驾驶证让我给联系点人,事后给我点费用。后来我就介绍点人,这些人把钱都直接交到蒋大伟手中,到现在驾驶证也没办下来,钱也没给返回来。

经我手介绍的人有:我直接介绍给蒋大伟的有5人,通过王涛介绍给蒋大伟2人、陈亚全介绍4人、张铁岐介绍6人、曲希贺介绍25人、宣高举介绍8人。

2013年9月,在北京的朋友王小刚听他哥说我有个朋友能办驾驶证给我打电话找到我,这样我让他和蒋大伟自己联系,事后王小刚告诉我同蒋大伟联系上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蒋大伟汇一万块钱。蒋大伟也没给我回扣。

2013年9月我家邻居刘艳也找到我,在我家美玉指店,刘艳把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和七千元钱交给了蒋大伟。当时在场的有刘艳、杨姗姗、还有两个徒弟和我。事后蒋大伟给我媳妇杨姗姗五百元钱。知道被骗后刘艳找过我,我已经将刘艳的钱全部返回去了。

2013年9月,刘阳在我家美玉指店交给蒋大伟6500元,在场的有我和杨姗姗、一个徒弟。事后蒋大伟给我1000元。知道被骗后我把钱给刘阳全部拿回去了。

2013年9月,五棵树的崔焕东通过我直接和蒋大伟联系的,后来我听崔焕东说一次性交给蒋大伟7500元,事后蒋大伟给我1000元,知道被骗子后,我把钱全部给返回去了。

2013年8月,在五棵树高月直接联系的蒋大伟,事后听高月的伯父说,高月交给蒋大伟5500元,后来在长春又交给蒋大伟1000元。我没见过高月,我都不在场,来后给我1000元。高月的伯父找过我,我将高月的钱拿回去了。

相关的证人证言:

(1)证人王小刚的证言,我来报案,我被一个叫蒋大伟骗了一万元钱,我不认识蒋大伟也没和蒋大伟见过面。我是给蒋大伟汇的钱,我要办B2增A2。是2013年9月25日在北京市顺义区光明南街建设银行储蓄所通过转账,是我妻子李红梅转的款,卡号6227000012080448283。蒋大伟卡号是6227000944470127756。我有转账手续。因为我在北京上班,没有时间考增型驾驶证,然后我听榆树的朋友王达说长春有个朋友叫蒋大伟能办,不需要参加考试,然后他给我一个电话号18947998111,我就跟这个叫蒋大伟联系上了。蒋大伟说有王达这个关系可以办理并且能够便宜点,让我给他邮12张照片和5张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告诉我给他邮一万元钱。我当时同意给他转账,向他要的建行卡号,这样我让妻子到银行给他转的钱。然后蒋大伟给我邮的考试科目一试卷,电话告诉我在考卷上签字、摁手印,然后又邮给蒋大伟,过一个多月后又给我邮的考试科目二试卷,电话告诉我在试卷上签字,摁手印后又邮给蒋大伟。我问他什么时间下证,他先说得两个半月下证,后来我又打电话问他,他说得四个月。再后来就不接电话了,到现在证也没办回来,钱也没返回来,人也找不到了。

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交易查询二份。2013年9月2日转入蒋大伟账户人民币10000元。

(2)证人刘艳的证言,2013年9月份通过杨姗姗联系蒋大伟,拿了7000元钱给蒋大伟办C1证,在美玉指甲店把7000元钱和身份证复印件、12张照片交给蒋大伟。并在一份考试卷上签了字,11月份蒋大伟打电话号码,又签了一次考试卷。给钱时有王达、杨姗姗,还有杨姗姗的两个徒弟。蒋大伟收钱时没给出收条,现在杨姗姗把钱给我了,因为知道受骗了,也找不着蒋大伟,我是杨姗姗介绍的,就还给我了,她说找到蒋大伟再向他要。

(3)证人刘阳的证言,我被蒋大伟给骗去了人民币6500元。2013年9月份,我想办C1驾驶证,王达说长春有个朋友叫蒋大伟能办证,当时就把蒋大伟的电话号告诉我了,我直接联系的蒋大伟。之后有一天蒋大伟给我来电话让我在榆树市一实验小学身后美指甲店等着,然后蒋大伟跟一个女的开一台黑色车辆来了,车号忘了,跟我说三个月下证,只要交12张照片,5张身份证复印件,交6500元钱,当时让我签的科目一,摁着指纹。他还说以后听电话签到科目四时就给证。过了一个多月,蒋大伟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指甲店,是蒋大伟给我签的科目二,又过半个多月,蒋大伟说没时间来榆树,他把科目三捎到指甲店,然后我经王达手签的科目三。后来通过王达签的科目四。后来打电话蒋大伟也不接了,到现在证也没下来。我把6500元钱直接交给蒋大伟了,当时有王达两口子,还有蒋大伟领来的一个女的。我才来报案是因为我是王达介绍的蒋大伟,在春节时我急着用钱找到王达,然后王达给我6500元,说他日后再找蒋大伟要,所以才来报案。

(4)证人高悦的证言证实通过亲属联系的蒋大伟办C1驾驶证,第一次在长春凯路交给蒋大伟5500元,后来在长春零公里蒋大伟的车里又交1000元。证没办下来,后来钱通过朋友要回来了。蒋大伟的手机号是18947998111。

8.证人王达关于王涛联系杨野、李景才办证的证言:

王涛早就和蒋大伟熟悉,办理杨野的驾驶证是王涛直接联系的蒋大伟,与我没有关系;办理李景才的是我和曹晓亮、王涛在场,当时李景才在黑龙江打工,在正阳派出所门口曹晓亮给蒋大伟8000元钱,后来听说李景才在长春联系上了蒋大伟签的考试卷。当时蒋大伟给我1000元,让我当时给王涛了,因为是王涛介绍的。

相关证人证言:

(1)证人杨野的证人,证实通过王涛认识的王达,然后通过王达认识的蒋大伟,2013年8月初在长春欧亚商都附近路口一辆轿车里见到蒋大伟,我把准备好的12张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及5000元钱交给蒋大伟,然后在一份科目考试卷一上签的字画的押。一个月后接到蒋大伟的电话,在一汽车修配厂签的考试科目二,又交给其1500元。当时蒋大伟回榆树,这样把我和另一个办证的捎回榆树,另一个人我没问是哪的,没记住名字。第一次给钱就我俩个人,第二次给钱时还有其他人交钱,但是我都不认识。蒋大伟身高一米七五左右,较瘦,头发较长,当时身着一身灰色运动服。

(2)证人曹晓亮的证言,2013年8月14日13点左右,在榆树市亿晟蓝山小区门口,我被蒋大伟骗去8000元钱。我有个同学叫李久才,在黑龙江打工,他打算在咱这儿办个小车驾驶证,我同朋友王达说了。王达说找个朋友叫蒋大伟能办这事儿。2013年8月14日下午,王达和王涛我们三个人在该小区门口见到蒋大伟,我当时就就把事先准备好的8000元钱、照片、复印件等交给了蒋大伟,蒋大伟接过钱说三个月证就回来,至今证也没回来,人也找不着了,我找王达,王达说报案吧。

(3)证人王涛证言,2013年8月14日13点左右,在榆树市亿晟蓝山小区门口,我朋友王达被蒋大伟骗去8000元钱。蒋大伟说在长春市给找人办车驾驶证,不用本人参加考试,只要给8000元钱就可以,曹晓亮的同学李久才在黑龙江打工,本人不能回来,打算办证,这样通过王达的朋友蒋大伟给办,在小区门口曹晓亮交给蒋大伟8000元钱。来后我朋友杨野通过我联系到蒋大伟办证,2013年8月26日杨野告诉我说找到蒋大伟了,在长春交给蒋大伟6500元钱。

9.证人王达关于陈亚全联系崔延双、李伟、杨福生、陈建办证情况的证言:

2013年8月,在我工地干活的陈亚全找到我,说有四个亲属要办证。我给蒋大伟打电话,在榆树市工行门前,陈亚全把要办证的崔延双、李伟、杨福生、陈建四个人领来了,每人交给蒋大伟4500元,后来听说蒋大伟通知他们四人去长春签考试科目二时,每人又交了1000元,到现在证也没办下来。事后蒋大伟给我4000元,给陈亚全2000元。我们知道被骗后李伟找过我们,把四个人办证的钱都返去了。

相关的证人的证言:

(1)证人崔延双的证言,2013年8月23日我交的5500元是分两次交给蒋大伟的,第一次是在工商银行门前签科目一档案时交给蒋大伟4500元,交钱的时候王达和陈亚全在场,杨福生、陈建、李伟等人也交给蒋大伟钱了,在蒋大伟的车里是我亲自交给蒋大伟手的,没出收条,只是在他拿来的档案上签上我名字,画押,然后将档案再给他,又过了二十多天具体日子忘了,陈亚全电话说让我去长春找蒋大伟再交1000元和签科目二档案。第二天我早晨我坐火车到长春师范学院对面找到了蒋大伟,在蒋大伟的黑色迈腾轿车上我交给他1000元钱并签了档案的科目二,我刚办完,李伟就到了,没给任何凭证。

(2)证人杨福生的证言,2013年8月23日通过陈亚全在榆树市工商行门口交给蒋大伟4500元办C1证,在场的有陈亚全、王达,陈建、崔延双、李伟等人。第二次是在长春师范学院门口给蒋大伟1000元,当时没有别人,我不认识蒋大伟,是在第一次交钱时陈亚权告诉我的。

(3)证人陈建的证言,证实在榆树市工商行门口交给蒋大伟5500元钱,当时在场的有陈亚全、王达、崔延双、杨福生、李伟等人。是通过陈亚全介绍的。

(4)证人李伟的证言,证实分二次交给蒋大伟5500元,第一次与陈建陈述的一致,第二次是在长春师范学院门口交给蒋大伟1000元。

(5)证人陈亚全的证言,其证实在榆树市工商银行崔延双、杨福生、李伟、陈建四人直接将钱交给蒋大伟,每人4500元。大约20多天后,王达给我打电话,叫办证的四个人每人再交1000元给蒋大伟,我就电话通知他们四个,并把蒋大伟的电话号码告诉他们。第二天他们四个去长春了,回来后告诉我说1000元交给蒋大伟了。并在考试卷上签的字。蒋大伟给我2000元。知道被骗后,我和王达把他们四个办证的钱已返回去了。

10.证人王达关于经宣高举联系八人办证情况的证言,我的表连桥宣高举找到我说要挣点钱,给蒋大伟的驾校找点生源,之后他跟蒋大伟直接联系的。具体怎么办的我不知道,事后蒋大伟给我3000元钱。经我手和宣高举办证的有宋艳双、郭凤、丛艳杰、毕洪剑、王立国、于立威、袁玉红、宋艳香。事后我没见过宣高举,我几次给打电话让他来报案他都不来,然后我让张铁岐将3000元回扣钱捎给宣高举了。

11.证人王达关于经张铁岐联系办证情况的证言,2013年9月的一天,我和蒋大伟、我连桥张铁岐一起吃饭时认识的,然后就把蒋大伟的手机号记下了,后来听说蒋大伟能免试办驾驶证,他就直接和蒋大伟联系上了,给他亲属办了六个驾驶证,事后蒋大伟给我5000元回扣钱,至于蒋大伟和他们怎么办的所有经过我都不知道。后来听说蒋大伟跑了,张铁岐告诉我他给办证的六个亲属是王伟、张明伟、张铁超、张铁全、申立军、仉玉凤。我当时就把蒋大伟给我的5000元钱返给张铁岐。

相关证人的证言:

证人张铁岐的证言,我是通过王达认识的蒋大伟,王达是我连襟。给王伟、张明伟、张铁超、张铁全、申立军、仉玉凤办过驾驶证。我不能办是蒋大伟给办的。

2013年9月初我听王达说有个朋友叫蒋大伟不通过考试能办驾驶证,正好那天我家亲属家办喜事,身边的亲属就知道了,他们都要办证。后来王达领我见的蒋大伟,蒋大伟说需要办证的人交钱和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然后发科目考试卷签字画押,大约三个月后就能领证,这样我就帮着办了六个证。

2013年9月17日蒋大伟打电话让我去长春市,把需要办C1证的人拉着办理手续连交钱。这样我给需要办证的弟弟张铁超、张铁全、弟媳申立军拉着,到长春市后,他们三人在物贸宾馆等候,我和张铁辉拿着15000元钱和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在长春市同志街东方火锅城楼下,蒋大伟把我们叫到他开的黑色迈腾轿车里(吉AZP195),我亲自交给蒋大伟15000元钱,蒋大伟说下次签字时每人再交1000元。将照片等交给蒋大伟,又回到宾馆,在三份考试卷科目一上签字、画押。11月份蒋大伟电话说让去长春签科目三并将欠的3000元交上了。因为当时我不在家是我媳妇领着张铁超、张铁全、申立军去的。元旦后又签的科目四。这样每人办证花6000元,一共被骗去18000元。

2013年9月28日我朋友王伟也要办证,给我6000元钱办C1证,2013年11月21日张明伟给我10000元钱要办B2证。一共16000元钱我分两次给蒋大伟了,第一次我在长春市亚泰集团门口给他5000元,当时张世娜开着蒋大伟的迈腾车。第二次是在亚泰杏花苑我媳妇给他11000元。两次都没有收条,只是交钱就给发科目卷。

2013年11月份,我朋友仉玉凤找我也要办C1证,我让她把钱交给王达了,后来由王达在长春市本西站门口将7000元钱一次性转交给蒋大伟了,科目卷也给仉玉凤了。仉玉凤和蒋大伟没有见过面。

王伟、张明伟、张铁超、申立军、仉玉凤他们六个人我也联系不上他们,但他们的办驾驶证的事是我联系的,也是我报的案,我能代表他们,你们(公安人员)和法院有什么事跟我说就行。我在成都工作脱不开身,有什么打电话说吧。不能当面接受询问。

12.证人王达关于曲希贺联系办证情况的证言:

2013年8月我朋友的妻子曲希贺听说蒋大伟能免试办理驾驶证就找到我,我把蒋大伟介绍给了她,然后她们俩联系办证的事,至于他们办证时的交钱,签题我都没经手,后来蒋大伟给我19000元回扣钱。等到2013年年末时都知道被骗了,我把19000元的回扣钱给了曲希贺,然后曲希贺才告诉我她和蒋大伟办证的人有:王鑫旭、杨昊、肖艳华、杨明2人、张公富、曲希雷、孙国华、于洪敏、孙艳花、沈秀丽、李丹、柳旭影、刘志为、张伦、温婷婷、张建、宇立超、张艳波、尚庆基、刘硕、荆萍、蔡洪军、于海涛、李根。

我提供一份我和蒋大伟互发信息的记录,我要求蒋大伟把钱归回来。(附:信息记录)

相关证人的证言:

(1)证人曲希贺的证言,我来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8月至10月间我在榆树市区被蒋大伟和王达骗了,经我介绍给别人办驾驶证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我和王达是多年朋友,经王达又认识了蒋大伟。王达跟我说他有个多年朋友能办驾驶证,不用考试,签字按手印就保票,我问王达这事准不准,王达告诉我说:“我这个朋友叫蒋大伟,蒋大伟的老叔跟我们也很熟悉,蒋大伟在内蒙古包工程赚到钱了,又买车,又买房的,还帮我消违章分了。”我怕这事不准,然后王达说他自己能担保,有事直接找他就行。王达还让我帮他联系人,联系成一个给我五百块钱提成。这让我就信以为真的帮王达联系要办驾驶证的人。我帮王达联系24人,其中王鑫旭5500元、杨昊5500元、肖艳华5500元、杨明二人11000元、张公富5500元、曲希雷4500元、孙国华5500元、沈秀丽5500元、于洪敏5500元、孙彦花5500元、腾洪军5500元、李丹5500元、柳旭影5500元、刘志为6000元、张伦6000元、温婷婷6000元、张健6000元、宁立超6000元、陶运信6000元,这二十人的钱直接交给了蒋大伟;刘硕8000元、荆萍8000元、张艳波8000元、尚庆基8000元,这四个人的钱给我了,然后我汇款给的蒋大伟。我分两次给蒋大伟汇的款,一次是网上转账,另一次榆树市榆树大街建行自动提款机转的账,我都没留凭证,但是能查到。我记着王达分三次共计给我了7000元提成,蒋大伟没给过我提成。

2013年10月,我同学刘硕和荆萍知道我办证的消息后问我还能不能办了,我说给你个电话号自己联系蒋大伟,她们不干,说不认识。我说那就把钱汇给我吧,我再转给蒋大伟,你们自己去找蒋大伟签办科目手续。这样刘硕将她和荆萍的钱16000元钱汇到我丈夫张大光的卡上,然后她和荆萍在长春市万达商场和蒋大伟签了三次科目题,到现在也没办下来驾驶证。这16000元是我在网上银行转给蒋大伟13000元,给王达2000元,我留1000元。2013年10月我朋友王红说朋友张艳波、尚庆基要办证。也是通过上述方式给蒋大伟汇去13000元给王达2000元,我留1000元。2013年8月份李丹和柳影还有李丹联系的六个人也被骗了。这八个人我没收取费用。我共计得9000元,我已经返给张艳波、尚庆基10000元,刘硕、荆萍10000元,腾红军5500元,曲希雷4500元。

另曲希雷、孙国华、沈秀丽、腾洪军他们四个人的钱我都返还给他们,温婷婷的钱我没给,现在他们都在外地工作,回不来,案件是我报的,我能代表他们。公安机关或法院有什么事找我就行。

(2)证人刘硕的证言,2013年10月份通过朋友曲希贺联系办C1驾驶证,和荆萍通过银行将16000元钱汇到曲希贺的丈夫张大光卡里。曲希贺给我电话号18947998111,说这人就是办驾驶证的,叫蒋大伟,后来三次和蒋大伟联系交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并在考试卷上签字摁手印。第一次是在红旗街万达百货前我们的车里;第二次是隔了二十多天,蒋大伟给我打电话,叫我到红旗街万达百货一楼;又隔了一个月左右,在万达百货三楼在。附: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回单,张大光名存入16000元。

(3)证人荆萍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刘硕证实的内容一致。

(4)证人尚庆基的证言,我来公安机关报案,我被骗了,2013年8月份的一天,我通过曲希贺知道有一个叫蒋大伟的人能花钱办驾驶证,不用考试,我和张彦波(我大姨子),每人花了8000元钱办证,钱让我们交给曲希贺,说四个月领证,过了四个月后也没有信,后来听说那姓蒋那个办证的人被抓了,当时曲希贺在公安机关报案了。张彦波在沈阳工作回不来,她的办证的事我能代表,这个事当时都是我办的。当时我没有报案,因为曲希贺说她在公安机关立案了,因为是通过她办的这个事,她说她全代表了,所以我们没有报案。

(5)证人张广军的证言证实通过朋友王红介绍,联系的曲希贺,给姐姐张艳波、姐夫尚庆吉办驾驶证与曲希贺陈述的过程一致。

(6)证人王鑫旭的证言,2013年10月份,通过曲希贺办C1驾驶证,分两次在长春师范学院门口交给蒋大伟5500元,当时在场的有其小妹杨昊、姨肖艳华。并签的科目一、二。后来在榆树市实验小学后边一个美甲店和一个叫王达的签的科目三。并证实蒋大伟开一辆吉AZP195号黑色轿车。

(7)证人肖艳华的证言,其证实的内容与王鑫旭证实的一致,采取同样方式向蒋大伟交了5500元。

(8)证人张公富的证言,2013年9、10月份,通过曲希贺联系的蒋大伟,曲希贺告诉蒋大伟的电话号18947998111,之后打电话联系,在长春师范学院对面见到了蒋大伟的车,车里还有三个女的在他的车里答题,并交了4500元钱,并在考试题上签的字,之后他把题收回去了。这过程中,蒋大伟接个电话,他就开车拉着我们在不远处交给了那个男子,并把钱也要给那个男子,那个男子当时没收,之后我就走了。大约过了一个月左右,又到长春师范学院答了一次题,交了1000元钱。收我钱的人是黑色迈腾车。

(9)证人于洪敏的证言,2013年9、10月份,通过曲希贺介绍,联系的蒋大伟办C1证,在长春零公里处与孙艳华一起每人交给蒋大伟4500元。过了一个月左右,和孙艳华在华昌文化广场每人又交了1000元。(并附辨认笔录。)

(10)证人孙彦花的证言,2013年几月份记不清了,通过于洪敏说有人能办C1驾驶证,和于洪敏一起分两次交给蒋大伟5500元的过程同于洪敏证实的内容一致。(并附辨认蒋大伟的辨认笔录。)

(11)证人张伦的证言,通过李丹联系的蒋大伟在长春中东瑞家石材兴海石材屋里交给蒋大伟5000元、1000元。当时有老板金虹和李丹。

(12)证人李平的证言,2013年10月份通过李丹介绍的蒋大伟办C1证分二次交给蒋大伟6000元。附:李平对蒋大伟的辨认笔录。

(13)证人宁立超的证言,2013年10月份通过李丹介绍的蒋大伟办C1证,分二次交给蒋大伟6000元钱。

(14)证人李丹证言,2013年8月份,通过曲希贺认识的蒋大伟,分两次交给蒋大伟5500元,两次都有柳旭影在场。两次柳旭影也和我一样交的钱。第一次是在长春中东瑞家石材区一栋25号屋里交的4500元,蒋大伟是自己开的黑色迈腾车来的,车号是吉AZP195;第二次是大约过了一个多月左右,蒋大伟给我打电话,在长春师范学院对面找他签的字,交的1000元。我一共联系又了七个人,有柳旭影、宁立超、张健、刘志为、张伦、温婷婷、陶远信。2013年9月14日在中东瑞家,张伦、温婷婷、刘志为过来在考试卷上签字按手印,张伦、温婷婷交的现金,刘志为用手机银行转的账。9月15日蒋大伟又过来,这次是宁立超和张健交的钱,签字按手印。张伦、温婷婷、宁立超、张健他们都交了5000元,刘志为是现场用手机转的账,陶远信是自己联系的,我后来听说他也交钱办证了,具体情况不清楚。

(15)证人柳旭影的证言,2013年8月份,通过李丹联系的蒋大伟,分两次交给蒋大伟5500元,第一次是在中东瑞家兴海石材屋内交了4500元,老板金虹和李丹在场。第二次是在长春市师范学院大门对面路边交1000元,李丹也看见了,这次交钱我看到有二十左右人都是去交钱答卷的,我不认识他们。第一次交钱时我把蒋大伟的车号拍下来了,车号是吉AZP195。

(16)证人张健的证言,2013年9月份,通过宁立超找蒋大伟办C1驾驶证,分两次把6000元交给宁立超了。一次5000元、一次1000元。

(17)证人陶运信的证言,2013年9、10月份,通过李丹联系蒋大伟办C1驾驶证,分两次交给蒋大伟5500元,第一次是在皓月大路蒋大伟的车上交的4500元,第二次是在湖西路边上的一个修配厂交的1000元。并在考试卷上签字,还有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也给他了,是李丹告诉我的办证人叫蒋大伟,电话号是18947998111。

(18)证人刘志为的证言,2013年9月4日通过李丹联系蒋大伟办C1证,通过转账形式转给蒋大伟5000元,第二次把1000元交给李丹了,李丹说交给蒋大伟。附:银行转账查询,蒋大伟名存入5000元。

上述证据,关于王达直接联系的王小刚、刘艳、刘阳、崔焕东、高月五人办证交款的证言,被告人辩称王小刚的钱通过手机银行转帐到王达的农行卡里的,我给王达汇过去了,我告诉他了,把这钱给王小刚。我也不认识崔焕东这个人,高悦这个人我也没有什么印象。经查,根据王小刚的证言证实通过银行转帐的形式直接转给了蒋大伟,并有转账凭条为证,虽辩解通过手机银行将此款转给王达了,但未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王达亦未证实此节,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故能够认定王小刚转款给蒋大伟10000元;关于刘艳的7000元和刘阳的6500元,被告人没有意见,并有王达的证言予以佐证,王达又证实蒋大伟分别给其提成500元、1000元,故认定蒋大伟收取刘艳6500元、收取刘阳5500元。关于崔焕东7500元,因未有崔焕东本人的证言,蒋大伟又予以否认,故对其辩解予以采信,该数额不予认定。关于高悦的6500元,只有高悦本人的陈述,王达系听高悦说的将钱交给蒋大伟,蒋大伟予以否认,故对此笔不予认定。上述认定数额合计人民币22000元。

关于王涛通过王达联系杨野、曹晓亮二人办证交款的证据,被告人没有意见,王达证实事后蒋大伟给其1000元提成,故认定蒋大伟收取杨野6500元,收取曹晓亮7000元。上述认定数额合计人民币13500元。

关于陈亚全通过王达联系的崔延双、杨福生、陈建、李伟四人的证据有意见,辩称他们没有把钱直接给我,是直接交给王达了,然后王达把钱交给我的,而且每人交的是2500元。经查,关于将钱交给蒋大伟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认定崔延双、杨福生、陈建、李伟每人交给蒋大伟5500元,故对蒋大伟在数额上的辩解不予采信。王达另证实事后蒋大伟给其4000元,给陈亚全2000元,故认定蒋大伟收取四人钱款共计22000元,实际得款扣减6000元,应为16000元。

关于张铁岐通过王达联系的张铁全、张铁超、申立军、王伟、张明伟、仉玉凤六人办证交款的证据,被告人辩称档案是我给拿过去的,钱是怎么给王志刚的就不知道了。经查,此节直有张铁岐的证言,没有上述人员的直接证言,故对被告人的辩解予以采信。

关于曲希贺通过王达联系的二十四人的证据,被告人对曲希贺的陈述有意见,辨称这事儿有,但钱没这么多,王达每人扣了1000元;对刘硕、荆萍的陈述有意见,辩称钱数不对,实际给我的是11000元;对张健、陶运信的陈述有意见,辩称这二个人我没印象了;对尚庆基的陈述有意见,辩称这人我没接触;对王鑫旭、肖艳华、张公富的陈述有意见,辩称他们当时把钱交给王志刚了,李宝可以证实;对李平、宁立超的陈述有意见,辩称这6000元钱给曲希贺拿出500元,给王达拿出1000元,剩下的4500元给王志刚了。对其他证据没有意见。

经查,关于刘硕、荆萍二人的16000元,被告人承认收到钱款,只是在数额辩解为11000元,曲希贺证实通过网上银行转给蒋大伟13000元,并提供了银行交易流水予以证实,故认定蒋大伟收到此笔为13000元;关于张健5500元,张健称分二次交给宁立超了,宁立超未证实此节,被告人予以否认,故不予认定;关于陶运信5500元,只有陶运信的陈述,被告人予以否认,故不予认定;关于尚庆基、张艳波二人16000元,尚庆基称钱直接交给曲希贺了,曲希贺称通过建行CTM机转给蒋大伟了,现未有相关证据证实,故不予认定。关于王鑫旭、肖艳华、张公富每人5500元。经查,王鑫旭、肖艳华均证实将钱交给蒋大伟了,张公富证实,钱交给蒋大伟,蒋大伟要将钱交给另一个人,那个人当时没收。能够认定三人将钱交给蒋大伟合计16500元,证人李宝证实三个女的二个男的将钱交给王志刚了,但无法确定系上述三人,但不排除事后蒋大伟将钱交给王志刚的事实。关于李平、宁立超6000元,能够认定蒋大伟收取二人6000元的事实;关于刘志为的6000元,刘志为称第二次将1000元交给李丹了,无法确认李丹是否将此款交给蒋大伟,故此笔认定蒋大伟收取刘志为的数额为5000元。对其他没有意见的数额予以认定。关于涉案人员中杨昊、杨明、曲希雷、孙国华、沈秀丽、温婷婷因未有本人的直接证言,故对上述人员涉及的钱款不予认定。另王达称蒋大伟事后给其19000元的提成。

综上,认定蒋大伟收取刘硕6500元、荆萍6500元、王鑫旭5500元、肖艳华5500元、张公富5500元、于洪敏5500元、孙彦花5500元、张伦6000元、宁立超6000元、李丹5500元、柳旭影5500元、刘志为5000元,合计金额为68500元,扣除给王达的19000元,实际得款应为49500元。

13.证人张世娜的证言,我来报案,我被蒋大伟骗了十多万元人民币。他说不参加考试就能办驾驶证的方法骗的。我和蒋大伟是通过朋友程曦瑶认识的,通过与他接触我看蒋大伟给别人删除违章扣分,我也找蒋大伟办一次驾照扣分,所以我就信任他了。后来我看身边的朋友找到不通过考试办驾驶证,我就联系了十多个人。开始是办证人自己把钱交给蒋大伟,但是我都在场,后来知道蒋大伟是我的朋友们,所以办证人把钱交给我后,我再给蒋大伟,都没有收条,只是交钱的人蒋大伟都给考试卷。

2013年9月,榆树的孙铭伟在榆树市华能检测线给我20000元让我给办证C1增A1驾驶证,然后我和他在365找到蒋大伟,蒋大伟给孙铭伟一份考试卷并签字画押了,我交给蒋大伟18000元。(孙铭伟交22000元,交给蒋20000,张留下2000元。)

2013年10月,我朋友刘英在榆树市建华商业街找到我要办证,交给我8000元,事后在我家楼下我将钱交给蒋大伟,蒋大伟给我一份考试卷,我找刘英签字画押。

2013年10月至11月份,我通过于家的王艳彬给我介绍了韩飞、韩宇、陈立彬、刘长范等四人共计交给我38000元,事后在我家楼下,我把钱全部交给蒋大伟,蒋大伟给我四套考试题,经王艳彬在场韩飞等四人在考试题上签字画押。他们四人分别办理C1、C1、B2、B2证。(韩飞、韩宇、陈立彬、刘长范一共收了30000元。)

2013年11月宋金亮找我办C1证,我把蒋大伟电话号给他了,他跟蒋大伟联系后,打到我帐户上9000元钱,他在长春市智通商都302室找到蒋大伟在考卷上签字画押。事后我在长春市财政厅给蒋大伟8000元钱。

2013年9月我老舅王喜永交我12000元钱说给他同事的亲戚闫世龙办A2证。我在长春市找到蒋大伟给他11000元钱,我把考试卷拿回榆树让闫世龙签字画押。(闫世龙交14000元,交给蒋12000,张留下2000元)

2013年8月经我老舅介绍让我给榆树市工农大街北段东宠物医院附近的美发店的张丽娟办一个C1证,在美发店当我面交给蒋大伟8000元钱,并当时在考卷上签字画押。

2013年11月张丽娟的丈夫付云龙又找到我也要办C1证,付云龙交给我8000元钱,事后我给蒋大伟7000元钱,他给我一份考试卷,我找付云龙签字画押。

2013年10月长春的王殿刚找我要办C1证,我和他在长春市重庆路找到蒋大伟,当我面王殿刚交给蒋大伟8000元钱,蒋大伟给王殿刚一份考卷,并在考卷上签字画押。

另证实,关于孙铭伟当时收孙铭伟22000元,交给蒋大伟20000元,剩下的2000在我手,等驾驶证办下来再给蒋大伟;关于刘英当时收了8000元,交给蒋大伟7000元,余下的1000元在我手;关于经王艳彬介绍的韩飞、韩宇、陈立彬、刘长范一共收了3万元,给蒋大伟28000元;关于宋金亮收了9000元,给蒋大伟8500元,另外的500元在我手里;关于闫世龙收了14000元,是通过王喜永交给我的,我交给蒋大伟12000元,剩下的2000元在我手里。

相关的证人的证言:

(1)证人孙铭伟的证言,2013年8至10月间,办驾驶证增型,通过文丽娟联系张世娜,然后把22000元钱交给张世娜了。后来通过张世娜在365生活会馆见到蒋大伟,在科目一按指纹并签了字,当时我看见张世娜把钱交给蒋大伟了。并在科目试卷上签的字。(附:文立娟出的收据一张,内容为现金孙铭伟2万2千元整。)

另证实,事后张世娜说和他一起给我签的考试科目一的那个青年男子就是上边办证的蒋大伟,我看见交给蒋大伟的是档案袋,里边到底有没有钱我不知道,上次我说是张世娜交给蒋大伟钱,我认为是钱呢,档案袋里到底是不是钱我也没看着。不是当天交给张世娜钱的那天,是过有一个多月了,签考试科目一那天的事。

(2)证人刘英的证言,2013年10月1日办驾驶证,直接交给张世娜现金8000元。之后张世娜找过我四次,在她住的幸福驿站旅店签的考试卷。钱也没有返还。

(3)证人王艳斌的证言,2013年10月通过张世娜给韩宇、韩飞、陈立彬、刘长范办两个C1、两个B2驾驶证,共计38000元,把钱交给张世娜了。证也没下来,要求张世娜返钱。(并提供了三张收据:分别是张世娜收8000元、11000元、11000元)。

(4)证人韩飞的证言,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我弟韩宇跟我说王艳斌能办驾驶证,他认识能办驾驶证的人,我说办C1证,王艳斌联系的人,王艳斌说一个人交7500元,不用参加考试,我和韩宇、王艳斌我们仨就去榆树南洋的一个幸福驿站旅馆,我把钱交给一个叫张世娜的女的了,当时说三个月领证,过了三个月后也没有信,我就问王艳斌,王艳斌说他给张世娜打电话了,说过几天就下来了,一直到现在,现在证也没下来,我才知道被骗了。我把钱给张世娜了,是张世娜办还是她找谁给办,我就不知道了。

(5)证人韩宇证言,为了办C1驾驶证也把7500元钱交给张世娜的时间、地点及过程与韩飞的陈述的内容一致。一共和韩飞交给张世娜15000元。

(6)证人陈立彬的证言,为了办B2驾驶证,2013年10月份,在榆树南洋的一个幸福驿站旅馆将11000元钱交给张世娜了。是张世娜办还是她找谁给办,我就不知道了。当时有王彦彬在场。

(7)证人宋金亮的证言,2013年11月,通过张世娜办C1驾驶证,花9000元钱,2013年11月5日把钱通过长春工商银行打到张世娜的账户上了。之后张世娜告诉我电话18947998111让我直接联系这个人说蒋大伟,联系蒋大伟后,在长春市朝阳区普阳区老干部大学旁边至通尚都302室找蒋大伟,然后签的科目一,钱也没有返回来。

(8)证人闫士龙的证言,2013年9、10月份具体时间记清了,通过张艳江找王喜永办A2驾驶证,把14000元交给王喜永。过了几在,张艳江给我打电话,说办证的人来了,当时一个女的在那里,张艳江告诉我叫张世娜,就是她给办驾驶证,然后签的考试卷。现在这14000元钱也没返回来。

(9)证人张丽娟的证言,2013年8月,我通过我舅舅王喜永认识的张世娜,找张世娜办驾驶证,在榆树市工农大街北段依林雅居旁边的梦幻美发店,我把8000元钱直接交给蒋大伟了,当时在场的有我家店的员工和张世娜在场。另证实,我把8000元交给张世娜了,张世娜查点完后又交给蒋大伟了。我丈夫付云龙也办一个证,把8000元交给张世娜了,我们店的服务员在场。

(10)证人付云龙的证言,其证实的内容与张丽娟证实的一致。

(11)证人刘国莹的证言,其系张丽娟开的美发店上班,证实张丽娟交给蒋大伟8000元时在场,付云龙交给张世娜8000元时在场。但二次交钱不是一天。

(12)证人王喜永的证言,其证实给张世娜介绍闫世龙、张丽娟和付云龙办驾驶证的过程。

(13)证人王殿刚的证言,2013年10月末,通过张世娜,办C1驾驶证,当时在长春市重庆路潮流印象楼下在他的车里交给蒋大伟7000元钱,交钱时张世娜在场,签科目三的时候(11月13日)在长春建行给他转帐1000元。把8000元钱交给蒋大伟了。

(14)视听资料

张世娜交给公安机关的与蒋大伟的通话录音光盘一张证实,蒋大伟与张世娜之间办驾驶证的事实,张世娜称向其要回13万元就行,剩下的我自己凑,蒋大伟称正在张罗卖楼,蒋称钱都给老王拿去了;张世娜称总共11个人,蒋大伟问都是谁,好统计返钱。张世娜称刘长范、孙铭伟、闫世龙、刘英、宋金亮、韩飞、韩宇、陈立彬、付云龙、张丽娟、王殿刚。蒋大伟问上述人员办理驾驶证类别的情况。

上述证据,被告人对张世娜的陈述有意见,辩称经他介绍的钱没收到,张世娜是否把钱交给王志刚了我不知道,只收到王殿刚的1000元钱;对其他的被害人及证人证言亦此种意见。对张世娜提供的与其通话录音没有意见,但辩称因为我联系王志刚,通过张世娜手拿出的钱我就得负责,但张世娜没把钱交给我。

经查,关于孙铭伟22000元,在交钱时有张世娜和孙铭伟在场,能够证实扣除张世娜自称留下的2000元,蒋大伟收取20000元的事实;关于张丽娟的8000元、王殿刚的8000元,在交给蒋大伟钱时均有其他证人在场,能够认定上述事实,对被告人的辩称不予采信。关于刘英的8000元,韩飞、韩宇、陈立彬、刘长范38000元,宋金亮的9000元,闫世龙的14000元,付云龙的8000元,上述人员均称将钱交给张世娜了,张世娜称之后将钱交给蒋大伟,蒋大伟对此予以否认,故对上述人员的钱款是否交给蒋大伟无法认定,对被告人的辩称予以采信。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蒋大伟的供述,我通过其他渠道得知我被榆树市公安局因诈骗被列为网上逃犯,我来投案自首。2013年我通过我姑蒋雪艳认识了一个叫王志刚的人,我姑是在长春开货站的,王志刚是开大车的,我姑告诉我王志刚能消车辆违章,于是我就一点点跟王志刚熟悉起来了。之后我也找过王志刚帮我消过三四次违章,他也都帮我消了。之后王志刚又跟我说他能办驾驶证,要是有人想要办驾驶可以帮介绍,他收取办证人的费用,然后办成一个给我提供五百元钱,当时我就相信他了,我就通过朋友王达等人联系了几十个办证的人,然后一部分人我收取了他们办证的钱之后就交给了王刚,还有一部分是直接把钱给了王志刚,但是王志刚收完钱后都没给对方办成驾驶证。我就来投案自首了。

我没有诈骗,我给王志刚介绍了一些不通过考试就能得到驾驶证的人,有一些需要办证的人把钱交给我了,我把钱交给王志刚了。有一些人通过我介绍直接我把钱交给王志刚了。王志刚到现在也没把证办下来,这些人到公安机关把我告了。我通过我姑父张国义认识的王志刚。我姑父在长春市开配货站,当时王志刚开大货车,通过王志刚把我的违章扣分删除了,我朋友王达还王达的两朋友的违章分也同样找王志刚给删了。王志刚还说他能办驾驶证,不用考试、保票、四个月下票。看有没有办证的,联系完了给我提成,每个五百元。后来都是王达给我联系的,联系十多个人。

(一)经王达手办驾驶证的供述:

第一次是2013年8月14日王达给我打电话,说有办证的,我就给王志刚打电话,王志刚让我到师范学院正门等着,我就让王达告诉那六个人到师范学院正门等着,我十点左右到师范学院门口时那七个人已经到了,等到十一点半左右王志刚开着一台红色捷达车才到,王志刚把考驾驶证的档案交给那六个人,告诉他们怎么签档案,签完档案后王志刚收了他们每人四千元钱,收完钱后王志刚让那七个人就走了。那七个人有王鑫旭、杨昊、肖艳华、张公富、袁明阳、袁成宝、李宝(是我朋友,王志刚收了他二千元,没要他的提成钱。)

那七个人走后我跟王志刚说,交四千元钱的那六个人里每人有王达一千块钱,有曲鹤(给王达联系的)五百,给我再提五百,那就是每个人提出二千元。这样,王志刚拿出一万二千块钱交给我。记得不是当天就第二天我把给王达和曲鹤的提成钱九千块钱都转到王达的银行卡里了。我的银行卡是建行的,卡号是6227000944130050778;王达银行卡是农行的,卡号我不记得了。

第二次是过了一个月左右,王达给我打电话又联系四个人,让我找老王(王志刚)把这四个人的档案签了,我找王志刚他说有事,把档案给我,签了给他拿回去。我在榆树工商行门前和王达见的面,王达打了一个电话,不大会去了五个人,其中四个人办证,我就给他们每人一份档案,让他们每人签了科目一,签完后办证的那四个人就走了,就剩下我,王达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王达交给我一万块钱,我留下二千块钱(每人提五百元)。第二天上午我回长春后在长春师范学院后边的道上把档案和八千块钱交给王志刚了,当时邵阳阳(王志刚对象)在场。王达交给我一万块钱时那四个办证的人不在场。他们走后王达才给我的。办证的四个人没交给我钱,我交给王志刚钱时他没给我出条,办证的四个人是崔庭双、李伟、杨福生、陈建。

第三次是过了一段时间,王达给我打电话说有个叫王晓刚的要办A证,这人在北京回不来,给你汇一万块钱,汇到你的卡上。当天我就接到了,我给了王志刚五千五百元,邵阳阳查的钱,随后王志刚给了我一份档案,我把档案汇到北京。我自己留了五百元钱,过了三天我回到榆树在丁香园二店道边我的车里给了王达四千块钱,当时王涛在场。

第四次时间我忘了,有一天我在长春的红旗街,王涛给我打电话说有个叫杨野的朋友要办驾驶证,他自己找我。这样我在红旗街就跟杨野见面了,他给我拿了四千块钱,我给王志刚二千块钱,他给我一份档案,我让杨野签了科目一,我自己留了五百元,当天我给王达转了一千五百元钱。(当时)我给王志刚二千元钱,王志刚递给邵阳阳,她点的钱。我转钱是用我自己的建行的卡,王达的卡号我不记得了。

第五次时间我记不清了,就记得有一天王达给我打电话,说五棵树有个叫崔焕东的和一个叫刘艳的女的要办证,让我拿回两份档案,我找王志刚拿了两份档案在当天下午就回到榆树,跟王达见面后王达媳妇在场,我就没好意思要钱,他说崔焕东在海阔天空歌厅唱歌,我就开车去后打电话让他出来,在我车上崔焕东签了科目一,然后我回到实验小学后门找王达,又和刘艳签了科目一,刘艳当时给王达媳妇六千元钱,王达媳妇给我四千五百元,我留下五百元钱,回到长春市后在车管所斜对面建行门前当邵阳阳面我给王志刚四千元钱,没出任何凭据。崔焕东没给我钱,王达当时答应给我汇也没给我汇。

还有一次是在榆树市丁香花园二期对面道边,王达、王涛,还有一个给一个叫李景才的人办驾驶证(这个人在黑龙江打工),王涛交给我五千五百块钱,我留五百块钱,当时就签了科目一,我回到长春后给了王志刚五千块钱。

我还给曲希雷、孙国华、于洪敏、沈秀丽、孙艳花、李丹、柳旭影办过一次驾驶证,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记得是经王达曲鹤介绍的,他们几个都到长春找的我。孙国华、于洪敏、沈秀丽、孙艳花、李丹、柳旭影他们每人交给我四千块钱,在长春我给他们每人签了科目一。我自己每人留了五百块钱,每人给王志刚二千块钱,每人给王达提一千块钱,给曲鹤提五百块钱,王达和曲鹤的提成钱一万块钱是我用建行卡转到王达的帐户上。因为曲希雷是曲鹤的弟弟,他就交二千块钱,我没留钱,把他交的二千块钱都交给王志刚了。

(二)经张世娜手办驾驶证的供述:

第一次2013年9月份的一天,张世娜给我打电话,让我到365超市,她领一个叫孙铭伟的人说要办C1增A1,当着张世娜的面我跟孙铭伟签了科目一,当时没给钱,是张世娜跟王志刚联系的,张世娜和孙铭伟没给我钱,我也没给王志刚钱,后来张世娜和孙铭伟给没给王志刚钱我不知道。

第二次是王志刚给我四份档案,让我到榆树找张世娜交给她四份档案,第二天张世娜交还给我四份档案,我记得有韩飞和韩宇的,另别两个名我不记得了。张世娜把签完的档案给我后我带回长春交给王志刚,至于他们怎么收的钱,怎么和王志刚交涉的我不清楚。

我给宋金亮签过科目一,是张世娜把我的电话号给宋金亮的,宋金亮到长春找到我后我给签的科目一,不知道张世娜跟王志刚怎么说的,王志刚就把档案交给我,事后张世娜和宋金亮也没给我钱,我也没给王志刚钱。

去年8月经张世娜介绍我还给榆树依林雅居旁边梦幻美发店老板和老板娘先后办过两个C证,张世娜共计交给我四千块钱。我回长春后把四千块钱都交给王志刚了,我没得提成,因为我和张世娜在一起处半年对象。

去年10月份末的一天,经张世娜介绍,我给一个叫王殿刚办过C1驾驶证,当时是在长春重庆路潮流印象楼下我的车里张世娜给王殿刚签的科目一,当时我看见王殿刚交给张世娜钱了,但具体多少我不知道。后来签科目三的时候王殿刚给我汇了一千块钱。过了几天在汽贸城附近我把这一千块钱交给王志刚了,当时邵阳阳也在场。我没经张世娜手给闫世龙、刘英办过驾驶证,我不认识这两个人,也没给其他人办过证了。

另供述,2013年8月份前后,王达联系的七个人,在长春师范学院门口这七个人直接把钱交给王志刚了,李宝交2000元,其他每人交4500元,我当时在场。事后王达给我打电话要提成钱,王志刚给我拿了9000元,我把这钱汇到王达的银行卡里了。大约过了二十多天,王志刚说第二科考试题来了,我就通知这七个人到长春师范学院门口,这七个人每人交给我1000元钱,我把科目二考题都给他们签了,然后我把这次收的7000元钱和档案都交给了王志刚。

第二次也是王达联系的,供述在榆树市工商银行门前,见到王达和办证的人,这次钱是王达和另一个办事人收的,收了多少钱我不知道,是我给这四个人签的考试科目一,签完后四个人就走了,他们走后王达给我12000元钱。我把12000元钱和考试题都给王志刚了。

第三次经王达联系给王晓刚办证收10000元钱,给王达2000元提成,剩下的8000元给王志刚了,给王达钱是我回榆树时给他的,给王志刚的钱是我到王志刚那里取考试科目一题给的。

关于上次交代的给杨野、崔焕东、刘艳、曲希雷、孙国华、于洪敏、沈秀丽、孙艳花、李丹、柳旭影、刘阳、高月办证没有办过。经张世娜介绍一个也没有办过,以前交代给孙铭伟、韩飞、韩宇、宋金亮、王殿刚、梦幻美发店的老板和老板娘等人也没办过,是张世娜自己办的,与我没有关系。

考试题和档案袋都是王志刚那里取来的,有时是在他车里取,有时是到他家楼下,他给我送下来的。考试题上的签名都是他们本人签的,档案袋上封面上的姓名、地址都是王志刚给我时就填写好的,谁填写的我不知道,每次签完后都交给王志刚,我现在手中没有签字的考试题和档案袋。有一次我听王志刚说是在长春市交通指挥中心取来的。我没有丢失过笔记本,(向其出示王达提供的笔记本复印件)上面的字迹不是我写的字,也不是我的笔记本。(向其出示张世娜提供的装有陈立彬、刘长范、孙铭伟、张丽娟、刘英、韩宇、韩飞、闫士龙等八个办证人签字按手印的考试科目题的档案袋),不是我留在张世娜那里的,春节前后我是否和王达、张世娜通过电话和发过信息我记不清了。经我手签的考试科目题和档案袋都收上来了,我没给李丹办过驾驶证。

曾供述2014年1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报案,被一个叫王刚的和他媳妇承诺不通过考试就能办驾驶证被骗现金五十多万元的过程。

又曾供述,我来公安机关报案,被骗了,2013年8月初至12月末,在长春市师范学院门前,车城花园等多处地点,被王志刚以办驾驶证为名骗取现金四十二万多元。都是办驾驶证的钱,办驾驶证的人交给我,我交给王志刚的,办驾驶证的80多人,我有一个本记着呢,他们是杨野、陈建、杨福生、崔延双等人。我是先和王达、曲贺、张士娜、王寿堂联系的,他们又分别给我联系的,就这样一共联系大约80人左右。我把办驾驶证的钱交给王志刚时没写收条,他办驾驶证的具体过程我不清楚,每次都让办证人签考题,按后印,装在黄色档案里。王志刚每次办理,有时他自己,有时他和邵阳阳,他们先开的是一台红色捷达车,后来是开的黑色无牌照吉普车。王志刚一共三部电话,电话号分别是18055555785、18055555085、18149183349。

另供述,因为我的驾驶证违章被扣过分,后来我就认识了王志刚,有一次在长春王志刚和我说如果介绍办证的人每个人给我提成五百,在榆树跟王达吃饭的时候,跟他说了这个事,王达说是好事联系挣点钱,我当时就给王志刚打电话,王志刚说每人他收四千元钱,每人给我提成五百元,至于联系人向办证的人收多少钱他不管,后来王达就给我联系了一部分人,后来又联系了一部分人,我就没参与,他直接找的王志刚。我就得了3000元钱,经我手收的钱我都给王志刚了都是现金。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大伟辩称我先报的案,我不是知道自己被列为网上逃犯才去自首的;经王达手办的驾驶证那五次我都没有意见;经张世娜手办的驾驶证我的意见是:王志刚给我拿的是12000元,我自己留下3000元,剩下的我汇给王达了;关于工商行四个人的钱数我说的不对,应该是10000元,我留下2000元,8000元给王志刚了;关于张世娜联系的那些人,档案确实是我签的,但钱我都直接交给王志刚了;关于王小刚的钱,我给王达是4000元,剩下的给王志刚了。对其他内容没有意见。经查,结合全案证据针对蒋大伟的辩解,关于收取钱款数额的问题,在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中,已进行了认定,同时亦证实其向王志刚交付钱款的事实,但具体数额无法确定。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供的经质证的证据:

录音光盘一张,蒋大伟与王志刚(电话18055555085)的通话内容,证实蒋大伟将办驾驶证的钱款交给王志刚,二人之间有办理驾驶证的行为;与李宝(电话15044076408)的通话内容,李宝证实将钱交给王志刚的内容;与王鑫旭的通话(18946791018)内容,好像是把钱交给蒋大伟,蒋大伟交给王志刚了,肯定是在车里,是等一个人来,一直等挺长时间;与肖艳华(电话15567055773)的通话,将钱交给一个个不高的人;与电话18704451217的通话,将钱交给一个开车来找蒋大伟的人。

上述证据,公诉人认为未经核实,无法确定证据的真伪。经查,录音光盘中体现的电话号与卷宗中记载的上述人员的电话号均相符,此证据能够证实蒋大伟与王志刚间有办理驾驶的事宜并有钱款的交付,但无法证实具体交付的数额。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大伟向他人称朋友王志刚有能力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不需要考试,交纳一定费用即可获得机动车驾驶证,继而通过他人联系,收取多人的办证钱款。经查,证人许长宝证实,王志刚雇他驾驶的车辆二次给蒋大伟送办驾驶证档案,听见王志刚给蒋大伟打电话称,按每人给蒋大伟提成五百元,并看见蒋大伟二次均交给王志刚钱款;证人李宝证实,在长春师范学院门前和其他人将办证的钱交给蒋大伟,蒋又将钱交给了王志刚的过程;证人邵阳阳证实,王志刚曾收取办驾驶证人交来的钱款;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间蒋大伟与王志刚的八百余次通话记录证实,二人之间有过密切的联系;从王志刚车内扣押的驾驶人员考试试题档案袋,证实王志刚有办理该事宜的行为;辩护人出示的蒋大伟提供的与王志刚、李宝等人的通话录音佐证了蒋大伟与王志刚办理驾驶证有钱款交易的事实。综合全案证据,能够认定蒋大伟收取了他人办驾驶证的钱款,蒋大伟也曾将钱款交给过王志刚。王志刚在其供述中曾否认与蒋大伟有办驾驶证钱款交易的行为,现其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上网追逃。综上无法认定二人是否合谋有共同诈骗的故意,亦不能认定蒋大伟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故意,实施诈骗行为。故认定蒋大伟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大伟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立国

代理审判员: 于长娟

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全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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