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5)绥北刑初字第289号 |
裁判日期 | : | 2016.12.28 |
案由 | : | 刑事/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绥北刑初字第289号
被告人岳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居民身份证号码×××,住绥化市。
2014年1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执行,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明丽,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居民身份证号码×××,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2015年3月2日因涉嫌诈骗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某,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绥北检公诉刑诉[2014]430号起诉书及绥北检公诉刑追诉[2015]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绥北检公诉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孙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申请本院合并审理。本院受理后,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同时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5日、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连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明丽、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绥北检公诉刑诉[2014]430号及绥北检公诉刑诉[2015]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起诉指控,被告人岳某某与孙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由孙某某伪造以岳某某名义承租的商服、住宅、车库的虚假购买票据,由岳某某出面多次向他人以房屋抵押或买卖形式借款、以合伙办理烟厂福利为名借款,所借来的款项由孙某某向外高利放贷,二人从中非法牟利。有以下犯罪事实:
1、2010年9月,被告人岳某某以有能力把被害人曹某某的孩子安排到烟厂上班为由,骗取曹某某人民币(下同)22万元。
2、2012年12月17日,被告人岳某某以承包省烟草公司春节福利为名,骗取被害人孟某某13万元。
3、2013年3月,被告人岳某某以其承租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鑫威胡同48号商服作抵押,从被害人姜某甲借款20万元本金;2013年7月,岳某某以其承租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鑫威胡同50号商服作抵押,从被害人姜某甲借款14万元本金;后又以鑫威胡同48号商服作抵押,从被害人姜某甲借款10万元。
4、2013年5月4日,被告人岳某某以其承租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某某小区7号楼5单元202室、6号楼24号、38号车库作抵押,骗取被害人闫某甲21万元。
5、2013年8月,被告人岳某某以其承租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某某小区7号楼5单元202室、6号楼38号车库、鑫威胡同48号、50号商服作抵押,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93万元本金。
6、2013年8月,被告人岳某某因曾多次从陶某某处借款,怕再借款不成,便找来其朋友赵某甲,谎称其经营的美容院商服自己已经买下来,她将美容院商服所有权人伪造称赵某甲,让赵某甲拿着该商服手续向陶某某抵押借款30万元本金,后赵某甲将该30万元钱交给岳某某。
7、2013年9月2日,被告人岳某某以承包哈尔滨烟厂中秋节福利为名,并以其承租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鑫威胡同48号、50号商服做抵押,骗取被害人张某丙20万元。
8、2013年10月,被告人岳某某从被害人田某丁借款10万元本金,以其承租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某某小区6号楼38号车库,谎称是自己的,并与田某丁签订了车库的买卖合同。
9、2013年10月,被告人岳某某以其承租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某某小区6号楼24号车库、38号车库作抵押,从被害人宋某某借款20万元,后偿还7万元,余下未还。
10、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岳某某以其承租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某某小区7号楼5单元202室、6号楼24号车库、38号车库、鑫威胡同50号商服作抵押,从被害人齐某甲借款33.4万元本金。
11、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岳某某以其承租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鑫威胡同48号商服作抵押,骗取被害人王某甲30万元。
12、2013年11月6日,被告人岳某某以其承租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某某小区7号楼5单元202室、6号楼24号车库、38号车库,谎称是自己的,从被害人田某丙借款27.6万元本金,并与田某丁签订了商品房、车库的买卖合同;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岳某某以其承租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鑫威酒店50号商服作抵押,从被害人田某丙借款27.6万元本金,合计55.2万元。
13、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岳某某从被害人陈某甲借款30.4万元本金,以其承租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某某小区7号楼5单元202室、6号楼24号车库、38号车库,谎称是自己的,并与陈某乙签订了商品房、车库的买卖合同,后岳某某偿还2.4万元,余下28万元未还。
14、2013年12月8日,被告人岳某某以其承租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某某小区6号楼24号车库、38号车库作抵押,从被害人于某甲借款10万元本金,并签订了买卖合同;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岳某某以其承租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某某小区7号楼5单元202室作抵押,从被害人于某甲借款8万元本金,并签订了买卖合同。
15、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岳某某以送礼为名分两次从被害人庄某甲借款19万元本金,以其承租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某某小区6号楼24号车库、38号车库,谎称是自己的车库,并与庄某乙签订了车库买卖合同,后岳某某偿还3万元,余下16万元未还。
16、2013年12月21日,被告人岳某某以其承租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某某小区7号楼5单元202室、6号楼24号车库作抵押,骗取被害人唐某某30万元。
17、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岳某某以”工程资金周转不开”为名,以伪造的鑫威路46号、50号商品房销售合同、购买票据作抵押,骗取被害人严某某30万元。岳某某称是孙某某需要钱向外放贷,让岳某某以搞工程外墙保温的名义向严某某借款,所借的款项其按照孙某某的要求给李某甲。
18、2013年9月8日,被告人岳某某以”做外墙保温工程为名”,以伪造的商品房、车库销售合同、购买票据作抵押,骗取被害人刘某某30万元。岳某某称是孙某某需要钱向外放贷,让岳某某以搞工程外墙保温的名义向刘某某借款,所借的款项其在网通家园楼下交给孙某某。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绥北检公诉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
一、被告人孙某某与岳某某(已起诉)经预谋,由孙某某伪造以岳某某名义承租的商服、住宅、车库的虚假购买票据,由岳某某出面多次向被害人以房屋抵押或买卖形式借款;以合伙办理烟厂福利、工程建设为名借款,借来的款项由孙某某向外高利放贷,二人从中非法牟利,有以下犯罪事实:
1、2012年12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让岳某某以哈尔滨烟厂搞福利为由在被害人孟某某处骗取20万元,岳将该20万元存入其尾号为2188的农村信用社卡内。2013年1月10日,孙某某向外放贷,二人来到农村信用社,岳在2188卡内取出15万元现金交给孙某某,孙将该15万元存入卢某某尾号为1444的农村信用社卡内。
2、2013年3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向外放贷又让岳某某给张罗钱,孙某某提供给岳”清雅轩美容院”假的房屋买卖合同,让岳抵押给被害人姜某乙,骗取人民币20万元。同年3月28日,孙某某说有人要使30万元,岳拿从姜某甲骗取的20万元和自己的美容院收入10万元,拿到北二路行署街的农村信用社,孙说钱拿晚了,这个人不用了,岳交给孙10万元现金,孙自己有1万元现金,孙往卢某某农村信用社尾号为1444的卡内存入11万元。后孙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李说有人要用7万元,岳将手里剩下的20万元现金,存入尾号2188卡13万元,剩下7万元打算给李,李又给孙打电话说这7万元也没联系好,又不用了,岳对孙说先把钱放我这,岳将这7万元又存入2188卡内。2013年3月29日,孙某某通知岳往外放贷需要20万元,岳某某在行署街农村信用社2188卡内取出20万元现金(从姜某甲骗取),孙某某也在农村信用社取出9万元现金,这29万元孙某某用于放贷。
3、2013年5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说有人急用30万元,给岳某某提供已经写好的绥化市某某7号楼5单元202室的房子和6号楼24号、38号车库的虚假买卖合同,让岳某某向被害人闫某乙借款,答应给5分利。当天中午岳某某拿着假的买卖合同找到闫某甲,双方在岳的车里签订的买卖协议,闫某甲说下午给钱。下午闫某甲给岳打电话让其到南二东路泰华医药对面糖酒公司小区,岳开车拉着孙某某去取钱,孙在小区门口等着,闫某甲将30万元现金给岳,孙上车后,岳将30万元给孙,孙当天在农村信用社往卢某某的1444卡内存入3万元。岳某某供称,该30万元系孙某某以1毛钱的利息放贷给他人,30万元1毛钱利息放贷一个月是3万元,即孙某某放贷给他人27万元,直接把一个月的利息钱3万元扣下存在1444卡。
4、2013年12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给岳某某打电话说有人借贷着急用35万元,岳通过其弟弟联系被害人于某乙,于某乙来看的绥化市某某6号楼24号、38号车库,事先孙某某将假合同交给岳,岳、于在绥化市碧桂园于的商店签订的买卖合同抵押借款10万元,于到农行取10万元交给岳,岳又在其朋友处借款25万元,当日16时许在孙某某家网通家园楼下将35万元交给孙。孙将这35万元向外放贷,扣下5万元利息存在卢某某1444卡内。
5、2013年12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给岳打电话说急需用钱,让岳到彩票站老板庄某甲借钱,借半年给3分利,孙将事先准备好的虚假的绥化市某某6号楼24号、38号车库买卖合同交给岳,庄某乙夫妇在北五路建行取出19万交给岳,岳约孙在北二路信用社门前见面,在车上岳将其中的10万元给孙,孙直接存在卢某某的1444卡内,剩余的9万元被岳用于偿还以前借款的利息了。
6、2013年6月3日,被告人孙某某让岳以给哈尔滨烟厂搞亮化工程为由从被害人马某某处骗取58万元,当日下午14时许,马某某开车到正大街”清雅轩”店门口将钱给岳。15时许,岳给孙打电话,孙让岳拿20万元到信用社,孙将20万元存入1444卡内,剩余38万元岳房在店内。同年6月19日,孙某某说四方台的开放商”凡六子”着急向他借钱,让岳整50万元,岳说”我手里还有马某某的38万元”,孙说”用上次给你的假房票子从姜某乙那借钱,凑上50万元”。岳拿假房票子在姜某甲抵押骗取了14万元,回店内取出36万元,凑够50万元,孙、岳二人在行署街信用社窗口将50万元汇给”凡六子”尾号为7578的农村信用社卡内。
7、2013年1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指使岳某某以给哈尔滨烟厂扩建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韩桂芳人民币70万元,岳给韩出具收条。当日,韩桂芳将70万元从其建行尾号0169卡转账到岳建行尾号9816卡内。2013年1月21日、23日,岳某某分别从其建行尾号9816卡转给孙某某建行尾号3800卡20万元、10万元。
8、2013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指使岳某某以”承包烟厂进出口加工件”为名,以虚假的住宅、车库买卖合同作抵押,从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丁借款人民币123万元,岳将该123万元给孙。2013年12月18日,因张某乙、张某甲发现抵押的住宅、车库买卖合同是假的,便找到岳某某索要借款,岳说”借的钱都在我大哥孙某某那”,找孙某某出面与对方商谈,孙说”欠你们的钱过完年还”,张某乙说”那不行,最晚这个月底”,孙说”我二中有块地,挣了钱就给你们”,张某乙说”不能等,要是不还钱,就去告岳某某”,孙说”要不,我做担保”。后岳某某给对方重新出欠据,孙某某签字担保。
9、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指使岳某某编造以经营”烟厂福利、工程建设”为名,数次从被害人马某某处骗取416万元,该款被孙某某用于放贷。因马某某追岳某某还钱追的比较紧,2013年10月的一天,岳某某将马某某领到绥化市西湖宾馆的一个房间,孙某某在该房间内,岳说”这是我大哥,我们在这研究项目,哈尔滨烟草公司绿化、亮化的工厂下来了,但是转给别人了,整的钱我们押在五中附近的地皮上了”,孙某某说”五中西边和二中南边有两块地,我正在跑这项目,等项目下来,我们就把钱还上”。岳某某被刑拘后,被告人孙某某多次主动联系马某某,让马某某进看守所给岳传话,”让岳某某别交代钱款的去向,并编造谎言让岳某某说孩子有病花了一部分,还有以前老公赌钱输了,和牡丹江公司做买卖赔了,和北林区农行姓曹的做买卖赔了”明确让马某某转告岳某某,”这个姓曹的已经死了,根本对不上账了,让岳某某按照孙某某的意思说”,遭到马某某的拒绝。
二、2009年,被告人孙某某找到岳某某称,绥化四方台开发商”凡六子”需要借500万元,月利息5分,用房票子作抵押,孙预找一”大姐”借钱,但”大姐”不认房票子,只认有工作单位的。孙对岳说”以你的名义借钱,你让烟厂同事担保,我在大姐那里取钱利息少,等钱回来给你1.5分利息”。岳某某出于对孙某某的信任,给其出具一张借孙人民币450万元的虚假借据,孙借此证明他借”法院大姐”的钱是有还款能力的。后孙、岳二人找岳某某烟厂的同事廉某某、鲁文秀等7人签字担保,在去烟厂途中,孙某某教岳某某怎么说”你跟担保人说咱俩在一起搞工程,资金周转不开了,你向我借钱,让他们给证明一下,别跟烟厂职工说是给我担保,跟他们没有关系”孙某某看见担保人后对他们说”我和小岳在一起合作很多年了,你们就给证明一下小岳在烟厂上班,跟你们没什么关系,小岳有还款能力”。岳某某将纸折着,担保人在纸的下面签字摁手印。2012年3、4月份在李某某的晓瑞律师事务所,孙某某对岳说,因为和别人打官司,别人要执行他的财产,李某某告诉孙把财产和债权转给卢某某,然后和卢某某假离婚,孙说在”法院大姐”那借的钱还没还上,岳需要重新写个欠条和债权转让协议书,担保人还得重新签字。目的有二,一是给”法院大姐”看看,证实孙是有还款能力的;二是孙某某的妻子卢某某已经开始怀疑孙与岳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孙对岳说,我拿借据给卢某某看,证实咱俩有借款关系,卢某某就不会怀疑咱俩。后李某某打印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岳某某写了欠卢某某350万元的借据,岳、李二人去烟厂找廉某某、鲁文秀等人签字担保,岳说”孙某某和卢某某离婚了,债权转让给卢某某了,我又重新出条了”,李某某说”小岳的钱已经还一部分了,现在债权转让给卢某某了,把这个签完,以前签的就作废了,你们就再给证明一下就行”李某某将纸折起让担保人签字。后孙某某指使卢某某将岳某某及担保人起诉至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担保人的工资卡被法院冻结,现该案中止审理。
2015年3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
被告人岳某某对其使用承租的商服、住宅、车库等虚假购房手续作抵押或以买卖的形式向被害人借款,以及以合伙办理烟厂福利为由向被害人借款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称,所借款项均交给孙某某,由孙某某向外放高利贷了。
其辩护人认为:岳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和若干名借款人之间形成的是接待关系,不应认定为诈骗。
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
其辩护人未提交辩护意见。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岳某某采用以伪造的购房票据作抵押或者签订买卖协议向他人借款、以合伙办理绥化市烟厂福利为由向他人借款、以能够为他人办理工作为由骗取他人钱款等手段共计实施诈骗20起,金额1022.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1、2010年9月,被告人岳某某以有能力把被害人曹某某的孩子安排到烟厂上班为由,骗取曹某某人民币(下同)22万元。
2、2012年12月17日,被告人岳某某以承包省烟草公司春节福利为名,骗取被害人孟某某20万元,后偿还7万元。
3、2013年3月,被告人岳某某以其承租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鑫威胡同48号商服作抵押,从被害人姜某甲借款20万元本金;2013年7月,岳某某以其承租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鑫威胡同50号商服作抵押,从被害人姜某甲借款14万元本金;后又以鑫威胡同48号商服作抵押,从被害人姜某甲借款10万元。
4、2013年5月4日,被告人岳某某以其承租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某某小区7号楼5单元202室、6号楼24号、38号车库作抵押,骗取被害人闫某甲21万元。
5、2013年8月,被告人岳某某以其承租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某某小区7号楼5单元202室、6号楼38号车库、鑫威胡同48号、50号商服作抵押,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93万元本金。
6、2013年8月,被告人岳某某因曾多次从陶某某处借款,怕再借款不成,便找来其朋友赵某甲,谎称其经营的美容院商服自己已经买下来,她将美容院商服所有权人伪造称赵某甲,让赵某甲拿着该商服手续向陶某某抵押借款30万元本金,后赵某甲将该30万元钱交给岳某某。
7、2013年9月2日,被告人岳某某以承包哈尔滨烟厂中秋节福利为名,并以其承租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鑫威胡同48号、50号商服做抵押,骗取被害人张某丙20万元。
8、2013年10月,被告人岳某某从被害人田某丁借款10万元本金,以其承租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某某小区6号楼38号车库,谎称是自己的,并与田某丁签订了车库的买卖合同。
9、2013年10月,被告人岳某某以其承租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某某小区6号楼24号车库、38号车库作抵押,从被害人宋某某借款20万元,后偿还7万元,余下未还。
10、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岳某某以其承租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某某小区7号楼5单元202室、6号楼24号车库、38号车库、鑫威胡同50号商服作抵押,从被害人齐某甲借款33.4万元本金。
11、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岳某某以其承租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鑫威胡同48号商服作抵押,骗取被害人王某甲30万元。
12、2013年11月6日,被告人岳某某以其承租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某某小区7号楼5单元202室、6号楼24号车库、38号车库,谎称是自己的,从被害人田某丙借款27.6万元本金,并与田某丁签订了商品房、车库的买卖合同;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岳某某以其承租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鑫威酒店50号商服作抵押,从被害人田某丙借款27.6万元本金,合计55.2万元。
13、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岳某某从被害人陈某甲借款30.4万元本金,以其承租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某某小区7号楼5单元202室、6号楼24号车库、38号车库,谎称是自己的,并与陈某乙签订了商品房、车库的买卖合同,后岳某某偿还2.4万元,余下28万元未还。
14、2013年12月8日,被告人岳某某以其承租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某某小区6号楼24号车库、38号车库作抵押,从被害人于某甲借款10万元本金,并签订了买卖合同;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岳某某以其承租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某某小区7号楼5单元202室作抵押,从被害人于某甲借款8万元本金,并签订了买卖合同。
15、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岳某某以送礼为名分两次从被害人庄某甲借款19万元本金,以其承租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某某小区6号楼24号车库、38号车库,谎称是自己的车库,并与庄某乙签订了车库买卖合同,后岳某某偿还3万元,余下16万元未还。
16、2013年12月21日,被告人岳某某以其承租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某某小区7号楼5单元202室、6号楼24号车库作抵押,骗取被害人唐某某30万元。
17、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岳某某以”工程资金周转不开”为名,以伪造的鑫威路46号、50号商品房销售合同、购买票据作抵押,骗取被害人严某某30万元。
18、2013年9月8日,被告人岳某某以”做外墙保温工程为名”,以伪造的商品房、车库销售合同、购买票据作抵押,骗取被害人刘某某30万元。岳某某称是孙某某需要钱向外放贷,让岳某某以搞工程外墙保温的名义向刘某某借款。
19、2013年1月20日,被告人岳某某以哈尔滨烟厂扩建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韩桂芳70万元,岳某某给韩桂芳出具收条,韩桂芳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汇给岳某某。
20、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岳某某谎称承包哈尔滨市烟厂搞亮化工程、绥化市烟厂搞福利、工程建设等工程为名,陆续向被害人马某某借款416万元。
另查明,2010年9月9日被告人岳某某与孙某某开车来到绥化市烟厂,找到蒋伟、王庆友、鲁文秀、廉某某、佟秀峰、吕萍、马洪光等七人,在车上孙某某拿出一张白纸折叠后,让七人签字欲证明岳某某系绥化烟厂职工,七人签字后,岳某某在空白处书写”岳某某2009年至今借孙某某人民币肆佰伍拾万整(4500000.00)一年内还清”,将上述七人变为担保人。2012年2月27日孙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债权转让及还款计划、担保协议书交给李某某,由李某某和岳某某共同到烟厂找到上述七名担保人,称原来的借款岳某某已经还了一百多万元,现在孙某某将债权转让给卢某某,想让上述七人再给证明一下,骗取七人在债权转让及还款计划上签字担保。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
2、被告人岳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其身份事项。
3、伪造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购房票据、购物单据、协议书及借据,证实被告人岳某某用虚构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购房票据、协议书、借据等抵押借款情况。
4、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分别于2013年9月11日、9月17日、12月31日依法扣押岳某某64万元,并返还给陶某某。
5、银行查询清单,证实岳某某与孙某某有经济往来。
6、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2010年9月至11月17日期间,分三次给岳某某二十二万元。9月5日我给岳3万元现金,然后9月7日汇款10万元,之后又去她开的美容院给她送去5万元,11月18日又给她汇去4万元,钱一直没返回来。
7、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16日,刘某某说省烟草公司春节前要搞福利,岳某某包下来了,让我投资赚点钱,我就同意。第二天在刘某某家与岳某某见面,岳某某说省烟草公司过年搞福利,她资金被押住了,我们大伙出资能挣点钱,年前资金能拿回一大半,到正月十五都能结完,做完后四五月份搞绿化这个活,并让我投资100万元,我没这些钱,我只拿出20万元投资,当天我从建行取出20万元现金交给岳某某,岳某某给我出一张收据。2013年春节前半个月我管岳某某往回要钱,岳某某说过几天算账,直到春节前四五天刘某某给我拿回7万元,刘某某也没让我出条。2013年4月份,我才开始找岳某某往回要钱,岳某某一直往后拖。现在还欠我13万元未还。
8、被害人姜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22日,岳某某用手机号138XXXXXXXX给我打电话说”庆安工地急用水泥,问我有多少钱”,我借给她24万现金,她给我出具了32万元的欠条和借据,并把鑫威路48号商服购房合同和购房收据抵押给我;2013年7月25日,岳某某打电话说工地需要用钱,我借给她14万元,她出具了207400元的借条,这钱是我家亲戚王海江的,岳某某到我家拿的钱,王海江也在我家,岳某某给王海江写的欠条,并把鑫威50号商服购房合同和发票抵押给了王海江;2013年7月26日,岳某某打电话问我还有没有钱,我联系亲属秦鹏给岳某某凑了10万元,岳于7月28日出具了148000元的借据;2013年7月28日下午4、5点钟,岳某某打电话说还是工地用水泥需要用钱,我说给她凑凑,我在亲属朋友那里凑了17万元,岳某某到我家取的现金,岳某某给我写了一张233600元借据。
9、被害人闫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份,王西山到我家说有个叫岳某某的,包工程需要钱,还说岳某某在烟厂上班,我就同意了。第二天我和王西山在一百胡用信用社取出30万元,从信用社出来岳某某开一辆黄灰色相间吉普车停在道边,我和王西山到她车里给她30万元,岳某某给我开了39万元欠条,她说用6个月,5分利,然后把绥化市百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某某7栋5单元202室和6栋38号、24号车库给我,还有三张购房收据,都是她的名,和我签写了房屋买卖协议,岳某某让我找两个证明人,岳某某开车到绥化烟厂找证明人廉某某签字,又开到老体育馆对面的小区找赵某甲作证明人并签字。6月24日我给岳某某189XXXXXXXX打电话,她把一个月利息1.5万元送到我家,一直将6个月利息9万元还给我,我又给岳某某打电话要本金30万元,他以各种理由不还。2014年1月份,我知道她被公安机关抓获,我就报案了。
10、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实证实2013年7月29日张某乙打电话说一个叫岳某某的在绥化开美容院需要用钱,她哈尔滨烟厂有亲属,烟厂有进出口工件活要承包,钱使用两个月,最少给我5万元利息,岳某某多挣多给点,我说手没钱我看看,我向亲属借了60万元。2013年8月1日我和张某乙到绥化岳某某在鑫威胡同开的清雅轩美容院,岳某某说没有抵押的,张某乙说没有抵押不行,然后岳某某说鑫威路有三套商服,一会带你们到律师所,办一下房屋买卖,先把房照抵押给我和张某某,我们到绥化市北林区行署街,她让张某乙随变找一家律师事务所,找律师写的房屋买卖协议,写协议的是一个姓徐的老太太,岳某某在协议上签字,我到工商银行转给岳某某60万元,然后回哈尔滨。2013年10月2日还款日期到了,我让张某乙向岳某某要钱,岳某某没还,张某乙托朋友打听岳某某抵押的鑫威46号48号商服不是岳某某的,我就让岳某某还钱。2013年11月8日,我和张某乙找到岳某某,岳某某还给我20万元,并给了我两套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一套7栋5单元202室多层,一套6栋38号车库,又出一份新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还在协议下面写收条48万元的收款,这样解决我40万元,张某乙也没有要出欠款。2013年12月18日,我和张某乙找到岳某某,原因是岳某某后出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还是假的,岳某某说”其实我和孙某某在二中买了一块地,钱都让我给孙某某了,你就向孙某某要”,后来岳某某叫来一个叫孙某某的,他说这事你就跟我说,你找岳某某也没用,她没有钱,我跟孙某某上车谈还钱的事,他的意思让我多宽限几天,要是岳某某有钱就还给你,张某乙不愿意,他跟孙某某说要是不还钱,就去公安局报案,孙某某把车开到绥化市北林区外环康庄路一家复印社,我们几人进复印社后,给我和张某乙写了一个欠条,欠条上写着一共金额103万元,这些钱有我借岳某某的40万元,还有欠张某乙的63万元,孙某某表示在2013年12月末还齐,欠条上有岳某某签字,担保人是孙某某签字,还留一张孙某某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013年12月末,我跟张某乙说孙某某一直不还钱,孙某某一直跟张某乙通电话,开始跟他说”你就等我二中那块地卖出去后,我就还你钱”。2014年1月17日孙某某主动给张某乙打电话说岳某某被抓了,你就等我把地卖了,要是不愿意等我,你就去报案,我就到绥化公安机关报案了。
11、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7月29日左右,我接到岳某某电话,她用的是189XXXXXXXX、138XXXXXXXX这两个手机号给我打的,她说哈尔滨烟厂有亲属,烟厂有进口加工件的活要承包,需要500万元,现在手里差250万元,向我借250万元,钱使用两个月,最少给我5万元利息,如果挣得多就多给我点,我说我现在没有那么多钱,我看看,我就人张某甲打电话说岳某某借钱的事,他同意借给岳某某60万元。2013年8月1日我和张某甲到岳某某开的绥化鑫威胡同清雅轩美容院,岳某某说没有抵押的,我说没有抵押不行,她说把鑫威路三套商服,带我到律师事务所办一下房屋买卖,先把房照抵押给我和张某甲。她开车拉我和张某甲到北林区行署街,让我随便挑一个律师事务所,写房屋买卖协议是一个姓徐的老太太,写完协议张某甲和岳某某签完字,张某甲到工商银行转给岳某某60万元。2013年8月1日晚岳某某打电话说60万元不够还给在凑凑,我答应岳某某,并向朋友借了50万元。第二天岳某某到哈尔滨找我,我和岳某某到一家复印社,按给张某甲的协议写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签完协议,她说拿不了现金,我给她转账到工商行卡。2013年8月15日以前岳某某打电话说”哈尔滨烟厂搞福利,我舅王殿贵在烟厂当厂长给我垫了50万元,你再给我凑10万元”,当天我给岳某某汇了10万元。又过了几天,岳某某打电话说”烟厂搞福利这个事还差钱,还给凑点钱——我是分两次给她汇去的钱,第一次给她汇1万元,第二次隔二三天汇了2万元。2013年10月2日,还款日期到了,我就岳某某要钱,岳某某也没有还我,我托朋友打听岳某某抵押的鑫威50号商服根本不是她的。2013年12月18日我和张某甲到绥化找到岳某某,岳某某说”其实我和孙某某在二中买了一块地,钱都让我给孙某某了,你就向孙某某要钱”,岳某某找来一个叫孙某某的人,他跟我说”这个事你就跟我说,你找岳某某也没有,她没有钱”,我就跟孙某某上车谈还钱的事,他的意思是我多宽限几天,要是岳某某有钱还给你,他这么说我不愿意,我跟孙某某说”要是不还钱,我就去公安局报案”,孙某某后来给我写一个欠条,欠条上写一共金额是103元,这些钱有我借给岳某某的63成,还有张某甲40万元,2013年12月末还齐,欠条有岳某某的签字,担保人是孙某某的签字,在2013年12月末,孙某某也一直不还钱,孙某某一直跟我通电话,开始跟我说”你就等我二中那块地卖出去后我就还你钱”,2014年1月17日,孙某某也主动给我打电话说”岳某某已经被抓了,你就等我把地块了,要是不愿意等我,你就去报案”,我就到绥化公安机关报案了。
12、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证实岳某某用假的鑫威路48号商服房票子和收据向我借款62万元,2013年9月份,我到经侦大队报案,岳某某分多次还我62万元,多给2万利息,岳某某不欠我钱,我通过岳某某借给赵某甲30万元,赵某甲欠我钱没有给我,这钱我已经起诉法院。
13、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日,岳某某说哈尔滨烟中秋节搞福利向我借款30万元,她舅是哈尔滨烟厂一把手,这钱我是一次性用手机银行建行汇的款,汇款短信在手机里,岳某某给我出的据是欠条写597858元,岳某某说烟厂搞福利盈利后将钱给我。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岳某某将鑫威胡同商服48号和50号买卖合同和发票给我。2013年11月份左右一天,岳某某将10万元现金给我,然后我去岳某某家,她把某某7栋5单元202室和6栋24号库购房合同和发票给我,2014年1月份我给岳某某打电话联系不上,2月份,我联系岳某某鑫威胡同清雅轩美容院工作人员,才知道岳某某给我的鑫威商服和某某商服的购房合同和发票都是假的,我知道被骗就报案了,现在岳某某还有20万元本金没还。2014年1月份在若,一个叫王某乙的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正大街中兴西路一家美容院坐下登记,我没去。2月份王某乙打电话让我到西直北路广电对面一家寄卖行,他说岳某某欠的钱用四方台房子顶,我也没去,我听别人说这事没谈妥,之后再没有人联系我。
14、被害人田某丁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2日,岳某某用某某小区6号楼38号车库作抵押向我借了9万元钱,后来还李4万元;11月26日又向我借了5万元,一共还欠我10万元。
15、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我接到我姨宋佳清的电话,她和我说岳某某通过何某某联系要借20万元钱,适用期限一个月,并用两个车库作抵押,宋佳清把钱汇到我的账户上,让我帮她去办理这件事,宋佳清还说合同上写我的名字就行。后来岳某某用某某小区6号楼38号车库作抵押以我的名义借给她20万元。
16、被害人齐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20日左右,岳某某用某某小区的购房票据及合同和我签订借款协议,协议上体现是借款20万元,但我实际给她是17万元,扣了3万元的利息。10月26日又用鑫威商服的购房票据和一份合同作抵押向我借款20万元,我实际给她16.4万元,我扣了3.6万元的利息。后来发现放票和购房合同都是假的,就来报案了。
17、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岳某某岳某某用绥化市北林区鑫威胡同48号商服作抵押向我借款30万元,后来发现商服是岳某某租的。
18、被害人田某丁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6日岳某某用某某小区7栋5单元202室、6栋24号和38号车库抵押,向我借款30万元;次日用鑫威酒店商服1单元50号商服作抵押,向我借款30万元。
19、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18日岳某某用某某7号楼5单元202室、6号楼38号车库、24号车库作抵押向我借款33万元,后来还了2.4万元。2014年1月16日我给岳某某打电话催她还钱,她当时还答应还钱呢,后来听说因为诈骗被抓了。今天春季,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一个人用岳某某手机打电话说有人要给岳某某了头,让我到西直北五路一家永和寄卖行,我到寄卖行后,寄卖行老板叫”田二”他也在场,屋里有20多人,都是找岳某某要钱,还有岳某某母亲,还有一个叫孙什么军的说想帮岳某某还钱,用四方台商服顶我们钱,后期因为价格高,我们没同意,姓孙什么军的人走了,我也走了,后来没有人找过我。
20、被害人于某乙的陈述,证实第一次岳某某在我这拿10万元,把某某6号楼38、24号车库卖给我,一个车库5万元,岳某某给我出据是每个车库10万元的买卖协议。第二次岳某某用某某7号楼5单元202室房屋的购房合同,这次我给岳某某拿8万元,岳某某给我出据是18万元房屋买卖协义,两次岳某某一共拿了18万元,后期我发现她押给我的购房合同是假的。现在岳某某还欠我18万元。2014年1月份的一天,一个男的用岳某某的手机号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出头还钱,这个人叫孙某某,让我到西直北路一家寄卖行。我去寄卖行后岳某某母亲说这事由孙某某用四方台的房子还你们钱,孙某某说”我跟岳某某不是你们想的那样,用四方台商服换你们假合同,每平方7000元,你们一个不同意也不行”,我看这事没戏就走了,直到现在也没有人还我钱。后来岳某某母亲打电话说你别催那么紧,5、6月份地皮卖了就还,这个是岳某某和孙某某一起买的,孙某某不想管我女儿了。我也不知道岳某某母亲说的地皮是什么地方的。
21、被害人庄某乙的陈述,证实岳某某骗我19万元,还我3万元,现在差16万元没还。2014年2月份,一个叫王某乙用岳某某手机号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广电对面一家寄卖行,孙某某要用四方台房子替岳某某还钱,我到寄卖行后,屋里陆续来了20多人,孙某某说替岳某某还钱,但不是现金,用四方台商服顶,说每平方米7500元到7000元不等,孙某某说的价格大家不同意,孙某某说是岳某某欠你们钱,也不是我借的,你们不同意我也没招,这家寄卖行老板跟我们说,他也是被岳某某骗了60万元,要是房子折价30万元,他同意,要是岳某某判刑,大伙一分钱也拿不到,你们要回点是点。孙某某把房子价格降到每平方米5000元,孙某某要走时说钱不是我向你们借的,要有人不同意我也不管了。孙某某就走了,之后我们也走了。几天后岳某某母亲打电话说不用孙某某还钱了,他也不是真心替我们还钱,我女儿说有一块地皮5月份卖了就有钱,挂断电话后就不有人联系我了。
2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20日,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岳某某打电话跟我老公樊忠野说用购房合同作抵押借钱。第二天上午,我和周春梅、我老公樊忠野还有岳某某在某某见面,岳某某领我们看车库和房子,岳某某想用车库和房子借款23万元,我和我老公樊忠野没有那么多钱,周春梅借给岳某某钱,说好后岳某某在7号楼5单元202室写的欠据,欠据上写一个月还清,岳某某在欠款人上面签字,我老公樊忠野在中间人上面签字,然后岳某某将某某7号楼5单元202室和6号楼24号车库购房合同给周春梅了,之后周春梅给岳某某23万现金。12月26日,岳某某给我老公樊忠野打电话借10万元,岳某某说”房子一共价值30多万元,你在借我10万元”,我老公樊忠野找朋友王强借的10万元,是我老公樊忠野担保,因为王强没在身边,借据写我老公樊忠野名,王强妻子给岳某某10万元现金,岳某某在哈尔滨银行屋里,用哈尔滨银行转账单后面写的借据,这次没有抵押物,一个月后钱到期周春梅和王强找岳某某要钱,我们才知道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了,我和周春梅找某某小区物业问购房合同也是假的,我把这两次岳某某借的33万元给了周春梅和王强,现在借据和购房合同在我手里,我也被岳某某骗了,我就到公安机关报案。
2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我朋友宋佳清借给岳某某钱,宋佳清把钱汇给付某某,一共是20万元,岳某某后期还不上钱,我替岳某某把钱还上,债权转让给我了,岳某某陆续还了7万元,现在还欠我13万元。
2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份认识的孙某某,孙某某找我给他代理民事案件。2012年、2013年给孙某某当法律顾问。2011年7、8月份,孙某某委托我当代理律师,我见到岳某某欠孙某某的借据,金额是450万元。2012年2月份,孙某某让我代笔一份协议,当时孙某某口述协议的意思,我将他说的协议内容存放在电脑里,是岳某某欠款的债权转让和还款计划,之后岳某某在转让协议和还款计划上签字,签完字后孙某某嘱咐我,让我跟着岳某某找担保人签字,因为这份协议是孙某某的,所以我一直拿着,担保人签完字后我把协议拿回来给孙某某了。2013年3月份,孙某某联系我说岳某某向她借款,一共是两笔,一笔是31万,另一笔是65万,并交代我写借据,让岳某某签字,岳签完字后就走了,不一会岳领了两个人,一个是烟厂职工廉某某、另一个是铁路职工刘某某,然后廉某某和刘某某在借据上签的担保,第二天上我我跟岳某某到烟厂,她分别找烟厂职工佟秀峰和吕萍签的字。当天下午岳某某领着吕萍来,让我把担保的借条取消,然后我联系孙某某,孙某某同意后,我用笔把吕萍的签字划掉了。2012年2月份以后,孙某某要把这份协议转到卢某某的名下,因为岳某某还了100万元,后来孙某某让我代笔写一份协议,并交代我把十几天前用电脑打印的模板打印出来,里面的内容是关于债权转让和还款计划担保书,协议上是八款项,让说岳某某一会找我,岳某某和担保人说好了,担保人也同意担保,你跟着岳某某去。岳某某来了之后,我把事先写好的协议拿出来,岳签完字后,我拿着协议跟岳去绥化市烟厂院里,当时我坐在副驾驶,岳在车上打了几个电话,在电话里岳说担保需要签字,在楼下呢。之后蒋伟、王庆友、吕萍、马红光、廉某某、鲁文秀、佟秀峰七个人在担保人处签字,又按的手印。
25、证人辛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哈尔滨卷烟厂食堂科工作,负责职工伙食。2013年春节职工搞福利是食堂科负责全公司福利采购,我负责采购,发放福利是公司总务科负责。福利发放包括全省烟厂和公司本部门全体职工,是全省统一搞福利,利福有大米、白面、豆没、汤圆、小鸡等,没有搞过坚果礼盒、海鲜套组两种福利,福利大米是从方正县采购,是一次性采购,没有单独第二次采购的情况。我不认识岳某某,绥化除了一个姓马的女人给我公司进木耳以外,没有其他人联系推销商品。
26、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和岳某某是朋友关系,岳某某2013年8月份找我,说她美容院搞活动着急用钱,她与陶某某是同学,不好意思向陶某某借款,让我以我的名义向陶某某借款,她联系陶某某,岳某某说她经营的美容院两个商服是她买下来的,把其中一个购房票据到物业换成我的名字,让我拿改成我名的商服手续向陶某某借款,我同意。当天中午岳某某领我到行署街一个律师事务所,看到她所谓的同学陶某某和陶某某妻子,岳某某把改成我名的商服手续和交款票据给我,我把手续给陶某某夫妻,在律师事务所打印一式三份借款协议,我在借款协议借款方签字,岳某某为担保人,岳某某也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办完手续,陶某某和领我和抨击春娜到南二西路农业银行取款30万元,陶某某把钱交到我手里,我以我为借款人的名义给陶某某出一张33万元收条,陶某某走以后,我出银行门把30万元给岳某某,岳某某送我加大谱儿,走到北五路口附近岳某某拿出20万元交给一个财政局姓马的男子,岳某某说搞活动的钱是在这个姓马的男子手中借的,现在把钱还给姓马的男子。这笔钱是岳某某用了,我根本没用,岳某某做假的鑫威商服买卖合同,做假合同的事我不知道。经侦大队把岳某某找去了,岳某某在陶某某处一共拿了三次钱,每次30万元,岳某某已经还给陶某某62万元,这62万元中包括以我名义借的30万元,我跟岳某某要过我出的条,岳某某说陶某某现在不给条,陶某某说等90万元都完之后再给条。
27、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我认识岳某某十多年了,岳某某管我叫干妈,曹某某和我爱人王利廷是绥化水泥厂职工。2010年9月份,曹某某到我开的水洗店,问我听说岳某某舅舅是哈尔滨烟厂一把手,我孩子结业想安排到厂上班,我跟曹某某说乐要想办工作,和岳某某见面谈。我给岳某某打电话问能不能办工作,她说能办,过几天岳某某和曹某某到我家,曹某某和岳某某谈办工作要18万元,曹某某把18万元给岳某某,曹某某走后,岳某某拿3万元给我,我说不能要,岳某某说钱放我这吧,岳某某走后过了一个小时,我店一个20多岁的男的,称岳某某让他来取钱,我给岳某某打电话,她说你把钱给这小男孩,有人要用这钱,我就把钱给这个男的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28、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岳某某和很多人有经济往来,曾经替岳某某给过高天成和孙某某钱,给高天成的都是岳某某借高天成的,每次一、二万元,具体多少次、多少钱也记不清了。
29、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岳某某拿过分店的执照和鑫威胡同的房子作抵押向别人借钱,她说整工程用了,但她有没有工程我不知道。
30、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岳某某和很多人有经济往来,岳某某把钱放在美容院里,每次一、二万元,高哥取过两次。我多次问岳某某,卢某某做美容钱给没给,岳某某说孙某某没有钱,过段时间就给,现在还从我这拿钱呢,但没跟我说给孙某某拿过多少钱,岳某某总和孙某某通电话说跟孙某某搞工程。
3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内容与王某丁基本一致。
32、证人王某戊的证言,2014年1月17、8日,孙某某的打话让我统计假房票子的钱数,他拿钱还,我到看守所看我女儿岳某某,她说有什么事找王某乙。2014年1月20日我在正大街中兴西路清雅轩美容院找王某乙,王某乙帮我联系有假房票子的人,我给孙某某打电话,孙某某说你和王某乙先统计假房票子的钱,别让他们报案,一会我就去。用一天时间统计完人数是16人,共欠650万左右。1月26日有假合同的人向我要钱,我给孙某某打电话问他管不管,孙某某说不管没钱,我说你来一趟跟欠钱的人说说,他说没时间,我听孙某某不想管我就回哈尔滨了。2014年2月6、7日,孙某某打电话说”你和王某乙通知假房票子的人,我用四方台房票子顶,到广齐眉大厦对面一家寄卖行谈这事,”我回到绥化联系王某乙通知这些人,我和王某乙到这家寄卖行,寄卖行是一个叫”田二”的人开的,过一会孙某某来了,有假房票子的人也都到齐了,一共20多人,我跟这些人说”我女儿岳某某现在拿不出钱,由孙某某用四方台房票子订给你们”,孙某某说”我现在没有钱,用四方台商服房子顶你们假房票子,等四方台房子卖出去还你们钱,每平方7000元”,说完这些人不干,说四方台房子哪这么贵,田二问四方台开发商樊六子,房子的价格应该是5000元左右,孙某某把张某乙叫下楼,过一会我下楼看见张某乙问孙某某说什么了,张某乙说孙某某用四方台房子还我一半钱,在用哈尔滨的房子还我一半,说完张某乙上楼,我找孙某某说”大伙说四方台房子不值7000元”,然后孙某某定每平方米6000元,我和他上楼,孙某某告诉他们后,有一部分人不同意,孙某某说有一个人不同意也不行,他就走了。13时许我给孙某某打电话让他回来说大伙同意了,14时许孙某某回来,孙某某说先联系陶某某,然后王某乙给陶某某打电话定每平方米5000元,陶某某说不要房子要钱,孙某某就走了,我看他走我也回哈尔滨了。2014年3月份,我给孙某某打电话问他什么意思,孙某某说你统计吧,明天回绥化。我第二天到绥化王某乙和我一起统计完钱数,我给孙某某打电话,孙某某说不回绥化了,一个姓韩的手里有60万元不同意,现在岳某某够判了,不用四方台房子顶了,2014年4月我知道岳某某被批捕,我告诉孙某某,孙某某说不用怕,我上检察院问问,没几天我给孙某某打电话,他说4月20日以后再说,现在四方台房票子也不能开了。我不知道孙某某与我女儿岳某某什么关系,
33、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岳某某以工程资金周转不开为由,用伪造的鑫威路46号、50号商服销售合同、购买票据作抵押,向我借款30万元。
3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8日,岳某某以做外墙保温工程为由,用伪造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车库销售合同及购买票据作抵押,向我借款30万元。
35、证人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年末至2013年年初,分五六次在孙某某处借款300多万元,给付利息大约170万元。同时证实2014年3、4月份的一天,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要用我四方台的房票子替岳某某还钱,但这事没有实施。
3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孙某某想用四方台的房票子替岳某某还债的经过。
37、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岳某某谎称承包哈尔滨市烟厂搞亮化工程、绥化市烟厂搞福利、工程建设等工程为名,陆续向被害人马某某借款416万元的经过。
38、被害人廉某某、鲁某某的证言,证实孙某某、岳某某骗取七人担保的经过。
39、辨认笔录、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证实与案件相关的情况。
40、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
41、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能够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能够承包哈尔滨市烟厂搞亮化工程、绥化市烟厂搞福利、工程建设等为名向他人借款,以及采用虚假的购房发票、房屋买卖合同作抵押向他人借款,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与岳某某预谋共同犯罪的公诉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及本院认定的被告人岳某某20起诈骗犯罪均系岳某某与他人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并出具的欠据,被害人将钱款通过汇款方式或者以现金方式交付给岳某某。岳某某称,借来的钱都给了孙某某,但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与岳某某预谋共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孙某某的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岳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岳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和若干名借款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不应认定为诈骗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岳某某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岳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29年1月15日止。)
二、被告人孙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王春涛
代理审判员: 孟薇
人民陪审员: 万春丽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