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无罪案例 > 无罪判决 > 玩忽职守罪
易某决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3-13 17:00:18 浏览:

易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易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书

 

审理法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案号

(2016)鄂0881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案由

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检察机关

公诉机关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易某,中共党员。1988年4月至1997年7月,2005年6月至2006年9月,2014年10月至案发前。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小云,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开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及其辩护人王小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钟祥市丰乐镇林业工作站工作期间,工作不负责任,审核把关不严,致使公共财产经济损失652415元。具体事实如下:

2009年上半年,钟祥市丰乐镇合兴村村民向某(已判刑)向钟祥市丰乐镇林业站申请办理本村一林场和二林场的林权证,时任丰乐镇林业站负责人的被告人易某安排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谢某(另案处理)负责办理。其间,被告人易某不认真核实向某承包林地的真实性,未对办理该林地权属进行公告公示程序,在发现现场勘测四至地界没有见证人签字时,未及时督促改正,审核把关不严,最终导致向某使用伪造的合同等申报资料办理了林权证,并用该林权证向钟祥市丰乐镇信用社骗取贷款50万元。至案发前贷款本息共计652415元仍未归还。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被告人易某的刑事责任。

辩方观点

被告人易某辩称,向某申办的林权证共涉六宗地,其中有四宗地(一林场)是经过我审查材料基本合格后报丰乐政府领导审批的,另外二宗地(二林场)是谢某自己整理上报的,我并不知情。

辩护人王小云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易某的玩忽职守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损失652415元,与事实不符。被告人易某在工作中未尽职尽责存在失误,但其直接参与审核的林地只有四宗地,面积225.5亩,占总林地面积的30.66%。按起诉书认定的公共财产损失652415元,被告人只能承担造成损失的30.66%的责任,即20万元的责任。该数额没有达到立案标准。二、被告人易某的行为与造成重大损失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必然的因果关系。造成本案公共财产损失的根本原因是向某私刻公章、伪造合同,相关部门及人员渎职失职行为造成的,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一般工作上的失误,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另外,被告人易某具有自首的情节,依法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钟祥市丰乐镇合兴村村民向某(已判刑)持二份伪造的林业承包合同(共6宗林地,面积735.5亩)向钟祥市丰乐镇林业站(下称丰乐林业站)申请办理林权证,时任丰乐林业站站长的被告人易某安排该站工作人员谢某(已判刑)具体承办。谢某在办理过程中不负责任,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未予认真核实,违反规程到现场对林场的四至界限进行勾绘,滥用职权伪造并呈报相关资料。被告人易某对报送的1-4宗面积为225.5亩林地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未予认真审查核实,即予以呈报;另外5-6宗面积为510亩的林地确权申报资料谢某在未报经易某审核的情况下弄虚作假私自呈报,且未按程序对权属登记进行公示公告,致向某成功申办林权证。2009年8月,向某以该林权证确认的权属作为抵押担保向钟祥市信用社申请贷款50万元,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仍未归还,给钟祥市信用社造成50万元的重大损失。

向某在使用林权证抵押贷款过程中,相关部门对向某林权证所涉林地进行了资产评估,经评估,1-4宗225.5亩林地评估价值为554007.7元,5-6宗510亩林地评估价值为1186133.3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关于易某的身份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钟祥市林业局党组钟林组(2006)12号、钟林组(2014)11号文件,荆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钟祥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方案,钟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上述证据证实被告人易某2006年10月至2014年9月任钟祥市丰乐林业站站长,2014年10月至案发前任钟祥市冷水林业站副站长,主持文集林业站工作的事实。

2、钟祥市林业系统2009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证实被告人易某在担任丰乐林业站站长期间,与林业局局长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书的事实。

3、中共钟祥市委钟发(2007)13号文件。证实中共钟祥市委、钟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集体山林确权发证有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

4、非国有林林权登记申请审批表(六宗地6份)、合兴村一林场、二林场承包合同书(2份)及林地四至范围图(六宗地6份)。证实钟祥市丰乐镇合兴村村民向某持伪造的林场承包合同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权登记,被告人易某对其中的四宗地(一林场)未认真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向丰乐镇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呈报林权登记的事实。

5、公示公告。证实钟祥市林业局根据向某林权登记申请出具的公示公告,公示林地四宗,林地面积225.5亩,公示期应为30天,但谢某在经办过程中未按程序进行公告。

6、林权登记受理会审表、林权证发证登记表。证实向某持伪造的林业承包合同等材料成功申办林权证的事实,另外证实向某林权证在林业局的领证人为谢某。

7、钟祥市人民政府钟政函(2014)35号批复。证实钟祥市人民政府同意注销钟祥政林政字(2009)第000347号林权证(向某申办的林权证)的事实。

8、钟祥市农村信用社客户贷款报备资料,钟祥市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表、受理案件通知书,关于向某贷款欠息的说明。证实向某以林权证登记确认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钟祥市信用社申请贷款50万元的事实。

9、审前社会调查材料。证实易某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表现较好。

10、(2014)鄂钟祥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书,(2016)鄂0881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向某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谢某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谢某的证言:在2009年3月份,丰乐镇合兴村的向某到林业站咨询有关办理林权证的事情,站长易某安排我负责承办。在向某要求下,我到他申请确权的山林进行实地勘测,同行的还有一个人,据向某称是合兴村的村主任,但我不认识也没细问。进行实地勘测前,我没有对林地承包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这是我对工作不认真的表现。在路上我看合同承包年限是22年,便告诉向某林权证的承包年限必须是30至70年的才可以办理。向某让我先帮他勘测勾图,他可以再找村里续签合同。我也就没再说什么。到了现场后,按照向某指定的四至界线,我共勾绘了一林场、二林场六宗小班。勾图工作结束后,向某跟我说承包林场续签的费用已交清,并拿着承包林场的合同和一份公证书找我申请办理林权证。按照勾图的6个林地小班,我绘成6份林地四至范围图,我填了6宗林地林权登记申请审批表交给向某由他拿去合兴村签意见盖章,因为这是程序。几天后,我把向某签好意见的审批表交给站长审核后,他们俩(易某和向某)拿到丰乐镇政府签意见和盖章,我没有去。之后,向某给我打电话说镇政府只签了4宗林地林权登记申请审批表,这4宗林地审批表易某站长已经上报到林业局林改办审批,另外两宗林地审批表政府没签字盖章。第二天,向某让我想办法到政府帮忙盖章,并承诺感谢我。因为当时我们站还有其他一批申请办理林权证的申请表需要镇政府签字盖章,我便答应帮忙。随后我与站长到镇政府在办其他林权审批表时,将向某的两份表夹在中间一起盖了。盖完章后我将该情况对易某说了,易某当时没说什么。盖章细节我没告诉他,但他能想到。回林业站后,我将盖章的情况对向某说了,并说还要领导签字,我想让易站长帮向某签字,易某拒绝了。我知道这一栏我不能签,但是经不住向某的再三要求及利诱,于是我就在审批表中”镇政府审核意见”栏签了”同意上报审批”意见,并签了苏某的名字。我签字这件事没有告诉易某,但政府没人签字他是知道的,他让我和向某自己搞,但他不知道是谁签的字。签好后我找易站长说我和其他村的审批表一起报到林业局林改办,易某同意后,当天下午,向某和我一起把他的那两宗林地审批表上报到了林业局林改办郭某那里。向某和郭某认识,我对郭某说将这里面向某的两宗林地审批表和上次送上来的向某林地审批表放在一起上报审批。郭某收下资料后我们就走了。

现场勘测四至范围图应该有勾图人,当事人,见证人,四至范围证明人等签字,应该由我们勘测人员拿去给见证人和证明人签字,我图简单没认真核实所有权状况,就叫向某拿去找见证人签字,但他拿去后只把村里的意见签了。在四至范围图上没有找到见证人和证明人签字,我也没有监督把关,是我工作不负责任的表现。按照程序下发林权证之前对林权证的内容需要进行公示30天,由我们林业站的人张贴在林场所在的村或所在地,为了图简单,我拿了公示单之后给了向某,让他去合兴村张贴一下,向某是否张贴了,我不知道也没去检查。在办理林权证的过程中,向某请我吃了4-5次饭,给过我两条黄鹤楼香烟,再就是他多次承诺过要感谢我、不会忘记我,把他的小车低价处理给我、承诺找人提拔我,但那些都没有兑现。后来他用林权证抵押贷款了50万元。

2、证人向某的证言:2004年,我和本村的周某丙合伙承包了合兴村一林场,承包期限是22年。2004年8、9月份,我将一林场的土地使用权转卖给了周广。2009年初国家进行林权制度改革,在征得合兴村书记邹某的同意后我准备办一林场和二林场的林权证。2009年4月份,我联系了丰乐林业站的谢某,谢某看过合同后说合同期限达30年以上70年以下的才可以申请办理林权证,我说可以和村里续签合同。回去后我在路边广告上联系了一个私刻公章的,私刻了一枚”钟祥市丰乐镇合兴村民委员会”的公章,自己伪造了一份一林场承包年限70年面积160亩的假承包合同,承包人是我。做好后我拿给谢某看,谢某说要看二林场的合同,我说过几天拿给他。过了几天,我们去林场勘测,我问谢某是否需要村干部到场,谢某说不需要。我们俩完成了一、二林场的勘测绘图。过了一天谢某让我把6套空白的申请表拿回去找合兴村支部书记邹某签字盖公章,我找到邹某签完字后,邹某打电话给村会计陈某甲让他来盖村委会的公章。因为当时二林场并没有承包给我,我也没有和村里谈拢,所以想伪造一份二林场的承包合同书。因此,在盖村委会公章时,我趁陈某甲不注意,在准备好的空白纸上偷盖了几份村委会的”钟祥市丰乐镇合星村村民委员会”公章(准备做二林场的假合同用)。回去后,我就在偷盖有村委会公章的空白纸上打印伪造了承包二林场的合同,合同期限是70年,承包人是我。第二天我将这个合同和签字盖好公章的审批表交给了谢某,谢某说帮我搞好。一段时间后,谢某说二林场中的一套申请审批表找不到了让我再拿一套空白申请审批表找邹某签字,邹某给我签了字后公章当时不在村里,林业站又要的急,我就拿出原来做一林场的假合同用过的假公章”钟祥市丰乐镇合兴村民委员会”在申请审批表中”林地所有权”栏及”村委会意见”栏盖了章,并做了一个模糊处理。之后我就将这套申请审批表交给了谢某。2009年6月份,谢某打电话说林权证办好了,就把林权证交给了我。小班五、六宗林地两份表里的”乡镇政府审核意见”栏中的”同意上报审批,苏某”以及”钟祥市丰乐镇人民政府”的印章是我交给谢某办的,具体怎么来的我不清楚,要问谢某。

手续报到林业局林改办后,下发林业证之前,谢某给过我一张公示单,因为二林场一直没有卖给我,我担心村里人知道后闹事,贴了不到两小时就把公示单撕下来了。办林权证的时候,我请谢某吃饭,谢某把站长易某请来一起吃过几次饭,但是我没有专门对易某说过,但我想谢某应该和他讲过,因为办林权证这么大的事情肯定要通过易某批准才可以办。在办林业证的过程中我没有找丰乐镇政府的人帮忙,都是委托谢某在办,也没有找过钟祥市林业局林改办的相关人员帮忙,请苏某、彭某吃过一次饭,另外还给谢某送过两条黄鹤楼香烟。谢某帮我是因为我说赚了钱会感谢他,他认为我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关系可以帮助他工作升迁,平时的吃喝也都是我出钱。除了吃喝,2012年我办理二林场砍伐证以后有2万元的砍伐保证金的条据我给了谢某,算是感谢他,但后来因为二林场的树木砍伐后,没有重新育林,保证金也领不到了。我拿到林权证之后,准备去套点退耕还林补贴资金用,但没能享受到,就在2009年9月份用林权证在丰乐信用社贷款了50万元,至今没有还。

3、证人李某的证言:2009年8月份,丰乐镇李河村的张晓春跟我联系说他的朋友向某想用林权证办贷款,这样他们俩来找我,我按照程序审查了向某的林权证并且到林业局查验了林权证是真实的,林业局做的评估情况也是真的,我就按照规定帮向某申请贷款。2009年8月29日通过审批后发给了向某50万元贷款。2012年我去找他还款,他没有钱还,后来就找不到他的人了。

4、证人邹某的证言:我们合兴村共有一林场和二林场两个林场,在2004年下半年两个林场都办了林权证,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都是我们村集体所有。2008年底的时候,向某跟我说想用村里一林场、二林场的6宗地去报退耕还林,好弄国家补贴,并要我帮他签字盖章。当时他拿了6宗地的申请表,上面都写有”此地已勘测,丰乐林业站。”2009年4月份的时候,向某又找我说了这个事,我当时想能不能弄到还不一定,能弄到钱就让他给点村里用,弄不到就算了,反正我们村不吃亏,于是我就同意了。后来我按照他的要求在6套申请表上签了字,然后让他找村会计陈某甲去盖章。之后不久,向某说弄丢了一份表让我补签一份,并说如果弄到了补贴就和我们村里按四六分成,村六成他四成。当时我个人想趁机弄点钱就对他说要搞点赞助,五队修路还差8500元工钱。向某答应了。我就在他拿出的表上签字,签字的时候林地所有权栏和村意见栏已经盖上了村里的公章,接着他拿出3000元给我就走了。给他的申请表上签字盖章我没有和村里其他干部商量过,只跟老书记通过气,这是我的失误。后来我听别人说2009年下半年退耕还林政策就停止了,所以向某应该没有申请到国家的补贴。

向某的林地承包合同是假的,合同书上的法定代表人”邹某”也不是我本人签字。2009年4月份向某找我签字后,钟祥林业部门相关人员没有要我或者我们村的其他人参加一林场和二林场的现场勘测,钟祥市林业部门和丰乐镇政府没有相关人员就一林场和二林场的权属问题找我或者我们村的其他人员调查核实。变更登记的相关情况也没有进行过公示。

5、证人张某的证言:镇政府行政公章平时就放在党政办公室保管,如果有重大的文件要盖政府行政公章,镇主要领导签字后才可以盖章,有时候加盖的时候,领导给我打个电经我确认后就行了。以前这块不是很规范,在加盖公章后,有时候登记,有时候不登记。印象中2009年丰乐镇林业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来盖过公章。当时办理的资料较多,有时候易站长将资料拿到我那里盖章,有时谢某拿去盖章,具体是什么时间是哪一次我现在记不清了。有时候我们办公室工作人员比较忙,加上资料比较多,我们在现场将公章交给他们自己盖章的情况也是有的。

6、证人苏某的证言:在涉及林业方面需要我签字盖章的,都是由林业站站长将资料报给我,我会先问站长是不是按照申报程序来的、林地有没有纠纷等,如果没有异议,我就会对报上来的资料逐个进行审查,看资料是否齐全,齐全的话我会打电话给相对应的村书记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如果是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话,我当场就将资料退回,更不会签字盖章。我一般只认站长,个别情况是站长带着其他工作人员一起来上报资料,没有林业站工作人员单独找我签字的情况。

向某这个人我认识,至于他办理林权证时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在办理林权证的过程中,我只认林业站的站长,所以向某没有单独找过我。丰乐站的工作人员谢某也没单独找过我。如果林业站站长上报有关向某的材料到我这里来,资料齐全合格的话,我在审核时就会签字加盖公章,如果有问题的话,会打转给站长。绝对不会有在空白的申请表上加盖政府公章的情况。2009年4月向某申办林权证的相关资料中序号为001-004的这些审批表中的”同意申报”和”2009428”是我本人写的,申请表的内容我签字之前打电话向村里书记核实过。序号005至006的材料这些审批表中”同意上报审批”和”2009428”都不是我本人写的。

7、证人陈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陈某乙、周某戊的证言,证实向某未承包过丰乐镇合兴村的林场,其与合兴村的合同是伪造的,村里的干部未参与林地的实地勘测,也未见过张贴林权登记的公示公告。

8、证人彭某的证言:我们林改办主要的就是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市成立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在我们林业局。职责总的来说是确权发证,具体以前是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来拓展有了林权资源抵押登记,二是日常登记资料的整理归档。2004年7月7日向某与钟祥市丰乐镇合兴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兴村一林场承包合同书”甲方盖章为”钟祥市丰乐镇合兴村民委员会”,2008年5月16日向某与钟祥市丰乐镇合兴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兴村林场承包合同书”甲方盖章为”钟祥市丰乐镇合星村村民委员会”,而申请表中村民委员会意见栏中村委会盖章”钟祥市丰乐镇合星村村民委员会”,这两份合同上的合兴村的公章不一致,当时我在审核时没发现公章内容不一致这问题。当时对向某办理林权证的核实情况我们林改办也打印了公示公告,并且电话通知林业站拿回去到相应的合兴村进行公示公告。向某申请办理6宗地的林权证是分两次报到我们林业站的,第一次是报的4宗地,第二次是报的2宗地,按规定应该公示公告两次,至于第二次有没有做我不清楚。我们对林业站将公示公告拿回去后是否张贴没有进行跟踪监督。林改办在2009年6月2日开始公示,2009年6月10日公示期未满就把证发给了谢某,应该是因为他要的比较急。

9、证人郭某证言:2004年7月7日向某与钟祥市丰乐镇合兴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兴村一林场承包合同书”甲方盖章为”钟祥市丰乐镇合兴村民委员会”,2008年5月16日向某与钟祥市丰乐镇合兴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兴村林场承包合同书”甲方盖章为”钟祥市丰乐镇合星村村民委员会”,而申请表中村民委员会意见栏中村委会盖章”钟祥市丰乐镇合星村村民委员会”。这上面的公章不一致,当时我在审查合同的时候看承包合同原件上有村里公章,村委会意见栏也有公章,林业站又审查过,就没仔细查看,没发现不一致这个问题。2009年4月份,向某申请办理6宗地的林权证是分两次报到我们林业站的,第一次是报的4宗地,第二次是报的2宗地,相关资料一般都是谢某报到我们林改办,由我受理的,我审核之后都向彭某汇报了的,都由他审核过,他当时审核也没发现有什么问题。向某分两次办理的林权证,所以公示公告也是分两次的,当时是易某还是谢某拿回去公示的,我记不清楚了,一般都是谢某拿回去的。丰乐林业站有没有将向某申请办理林权证的两次公示公告在合兴村进行公示我就不知道了。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易某供述:大概在2009年,钟祥林权制度改革在张集结束个把星期后,向某来找我说他在合兴村购买有山林想办林权证,我就安排工作人员谢某对向某的林地进行现场勘测。过了几天,谢某就将向某和其他林农办林权证的申请表、现场勘测图和林地承包合同等资料交给了我,他说这些村的申请登记资料他都搞好了,但是没有具体汇报现场勘测情况,我也没问,因为现场勘测的情况都会反映在申请表和勘测图上,所以对向某的承包林地合同是否真实、四至界限是否准确也都没有问谢某。我主要是看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我在审核时发现测绘示意图上还差村里见证人的签字,我让谢某将这个见证人的签字补上,后来也没督办这个事,见证人的签字还是没有补签上。关于向某与合兴村签订的承包合同,我没有调查真实性,只是看了那份林地承包合同上有合兴村的公章就认为这个合同是真实的了,当时我只见过2004年的这份合同,2008年的合同我没有见到过。在审核时没有发现2004年合同上合兴村的公章与村委会意见盖的公章不一致的情况。2004年的合同是否真实我不清楚也没有调查核实。谢某在进行现场勘测时就应该调查核实这个承包合同等申请办理的相应资料是否属实,若属实就会在申请审批表上的”乡镇林业站现场勘测结果”一栏填写”申请人填报属实,同意上报审批”并在勘测人栏签字,对他有没有调查核实过我没有问过谢某,不清楚。后来2012年向某用林权证骗贷款出事了之后,我问谢某这个事情的时候,他才告诉我,由于他跟合兴村的村干部不熟悉,就让向某自己拿的申请表签的字盖的公章。我们对向某办林权证的情况没有进行公示。

我向镇政府呈报了4宗地,档案号LQFLHX3,序号:001-004,这四宗地里的”同意申报”应该是苏某本人的签字,另外档案号LQFLHX3,序号:005-006两宗地中的”同意上报审批,苏某”不是苏某本人签字,应该是谢某的笔迹。

我认为在为向某办理林权证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我对向某申请办理林权证的林地承包合同等申请资料审核把关不严,工作不细致,勘测图上没有让见证人签字,没有发现林地承包合同合兴村公章与申请审批表中合兴村公章不一致,没有调查核实向某的林地承包合同是否真实;二是没有按规定对向某申请办理林权的情况进行公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向某弄虚作假,以林权证作为抵押担保向银行贷款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数额认定问题。经查,向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50万元,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4)鄂钟祥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书,对公共财产损失认定为50万元,并对向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徒刑。因此,对本案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应当认定为50万元,对利息损失不应作为犯罪金额计算。二、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某在经办林权登记过程中构成玩忽职守罪的问题。经查,向某申办的林权证共涉六宗地,面积735.5亩,其中被告人易某经手了面积为225.5亩四宗地的林权登记呈报,在对该部分林地登记资料的呈报中,易某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玩忽职守的行为,但情节较轻。理由为,一是该事项的承办人谢某对其履职的合法性、正当性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二是时任林地权属所有人的负责人邹某为谋取私利,在林权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了”同意现场勘测结果”的意见,并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该行为亦对被告人易某的正当履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向某申办林权证中所涉及的另外二宗地,面积为510亩的部分,系林业站职工谢某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私自呈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易某对谢某的该行为系明知状态。因此,被告人易某应当仅对向某申办林权证中的225.5亩林地确权登记承担审核不严的失职责任。根据林权证所涉林地价值评估,225.5亩林地评估价值为554007.7元,510亩林地评估价值为1186133.3元,按照比例计算,被告人易某经办的确权林地价值占总价值约为32%,以此计算因易某玩忽职守造成的公共财产损失应约为16万元,尚不够30万元的刑事立案标准。

综上所述,被告人易某在办理向某林权登记工作中虽有玩忽职守行为,但情节轻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某犯玩忽职守罪的证据不足。本院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易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易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继佳

审判员:周万林

人民陪审员:范德贵

二O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朱清玲


加入我们 | 联系我们

扫码下载APP

Copyright © 2024 无罪辩护案例网
京ICP备20240849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