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花文国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5)双桥刑初字第287号 |
裁判日期 | : | 2016.07.08 |
案由 | : | 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双桥刑初字第287号
被告人花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中共党员,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砖瓦窑村会计,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2015年3月1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承德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5)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花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立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花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5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花某某利用曾担任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砖瓦窑村会计的职务之便,在该村退耕还林时,协助承德市双桥区林业局、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林业站对砖瓦窑村进行退耕还林地的测量、统计、报表等工作,花某某为多得退耕还林补偿款,在自己名下虚报20亩上地,共领取虚报退耕还林补偿款共计21256.40元。
2、2008年9月份,承德市双桥区水务局拨付给砖瓦窑村198000元人畜饮水工程款,被告人花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中23000元工程款据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花某某贪污数额共计人民币44256.4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花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人民币44256.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花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并提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未向本庭提交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1、2005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花某某利用曾担任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砖瓦窑村会计的职务之便,在该村退耕还林时,协助承德市双桥区林业局、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林业站对砖瓦窑村进行退耕还林地的测量、统计、报表等工作,花某某为多得退耕还林补偿款,在自己名下虚报20亩土地,共领取虚报退耕还林补偿款共计21256.40元。
2、2007年,砖瓦窑村人畜饮水工程施工完成。2008年9月4日,双桥区财政局将给付砖瓦窑村村民委员会“人畜饮水”工程款198,000.00元拨付给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代理服务中心。2008年9月8日,时任砖瓦窑村村民委员会会计花某某从冯营子镇代理服务中心将“人畜饮水”工程款198,000.00元转账至个人账户,被告人花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中23000.00元工程款据为己有。
另查明,被告人花某某案发后自动到市纪检委投案并检举揭发砖瓦窑村支部书记万某某贪污犯罪的事实并将赃款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花某某的供述,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砖瓦窑村村民花某某于2015年7月1日在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所作的讯问笔录……问:说一下你的工作简历?答:我是1994年3月份至2008年12月份砖瓦窑村委员及会计;2009年1月份至2012年3月村民;2012年4月份至2015年3月任砖瓦窑村监委会主任;2015年4月至今村民。问:你之前跟检察机关供述的属实吗?答:我之前跟检察机关供述的都属实,我把我在冯营子村承包的山地放在我们村的退耕还林亩数里骗取了国家的退耕还林补偿款共计21000多元钱。另外,我还主动到纪检部门承认我担任砖瓦窑村会计期间拿了23000元钱的自来水工程款的犯罪事实,同时我还在纪检部门揭发我们村书记万某某的犯罪事实。问:你再把你的犯罪经过详细地说一遍?答:2004年我在担任村会计及村委会委员的时候,冯营子镇林业站王某甲通知我村开展退耕还林的工作确定我们村头道沟、二道沟、庙后和砖厂的山地为退耕还林范围,当时是我组织对村民各户进行测量的,面积总计是154.5亩,是我组织各农户开始的。第二次是2005年大概年初的时候,冯营子镇林业站王某甲通知要求对我村头道沟、二道沟、三道沟各山梁等山地全部进行退耕。此次测量的面积为600多亩,超出了双桥区林业局掌握的GPS小班面积,我和当时林业局的尤某某以及林业站的王某甲、还有我们村书记万某某商量后,按照实测面积的60%(大概380亩左右)计算的退耕还林面积。2005年4、5月份的时候,我和我们村书记万某某、林业站的王某甲、林业局的尤某某和一个司机在“一点绿”饭店吃饭的时候,我提出因我在冯营子村大南山开采石场,租了冯营子村部分耕地,支付了18500元租赁费,希望能得一部分退耕还林地。当时尤某某答应给我20亩退耕还林地。后来我就增加了20亩的退耕还林地补偿给了自己,并制作报表报到冯营子镇林业站。问:退耕还林这个项目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的?答:是从2004年开始的,2005年也测量了一次,退耕还林这个项目总共在我们村测量两次。问:你在退耕还林这个工作中都具体负责哪些工作?答:我就是受镇政府的委托测量退耕还林的土地面积、报表以及退耕还林款的发放。问:你这两次测量退耕还林土地亩数的时候,都有哪些人员参加了,如何进行的测量?答:只有我和被测量的农户,我负责统计,各户负责抻尺。政府及林业部门的人员没有参加。问:在退耕还林过程中,政府及林业部门人员都负责哪些工作?答:政府及林业部门人员主要负责把工作安排给我们。问:这两次退耕还林的测量结果是否进行了公示了?答:公示了。问:你家退耕还林面积公示了多少亩?答:2004年公示的是2.24亩,2005年只公示了0.5亩,剩余的20亩地没有公示。问:为什么2005年的20亩地没有公示?答:因为我考虑这20亩地是我承包的冯营子村的土地,所以我就没在我们砖瓦窑村退耕还林的公示表上体现出来。问:你是从什么时间开始领取退耕还林补偿款的?答:是从2005年开始的,到2012年结束的,我一共领了8年的退耕还林款。从2013年至今的退耕还林款都没发呢。问:(办案人员出示2005-2012年花某某多领退耕还林补助款明细表以及说明共计两张)你看一下这两张表是怎么回事?答:(花某某看后回答)这两张表就是我通过查看我们村领取退耕还林款的相关账目后统计的我自己多领的退耕还林款。2005年是3200元、2006年为3085元、2007年为2548元;2008年为2548元、2009年2547.6元;2010年2596元;2011年2547.6元;2012年为2183.6元,总计21256.4元,由于2007年的取款单据找不到了,我记得是和2008年领取的金额差不多,就以2008年的金额为准。问:退耕还林的补偿金额标准每年都有变化吗?答:没有变化,每年都是每亩160元钱。问:那你领取的金额为什么每年都有变化?答:因为我们村有的村民对退耕还林有争议,我就将我的这20亩减去一部分加到有争议的农户头上,具体补到谁家我现在已经记不清了。所以我虚报的这20亩山地的退耕还林补偿款每年都有变化。问:你多报的20亩在你们村的退耕还林的总数里面吗?答:本来不应该在我们村的退耕还林总数里,因为这20亩地是在冯营子村,但我上报的时候就把这20亩地报到我们村的总亩数里面了。问:你多报的这20亩,在双桥区林业局绘制的退耕还林小班图里吗?答:我不清楚他们是否标注了。问:你多报的这20亩退耕还林面积是谁同意的?答:是林业局的尤某某同意的。问:尤某某为什么同意你多报这20亩地?答:我在冯营子村确实有地,还不止这20亩地。当时我是跟冯营子村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山地协议,是王某乙经手的,尤某某也知道我在冯营子村有块山地种树,所以他才答应的。问:你多得的这部分退耕还林补偿款21256.4元干什么用了?答:都用于家里日常开销了。问:你为什么要多报20亩地的退耕还林补偿款?答:因为我在冯营子村组的20多亩地我也种树了,而且我也交了18500元的承包费,我就想通过退耕还林把钱给顶一部分。问:你说一下你拿23000元工程款的事?答:我们村原有的自来水管道是1996年装的,都老化坏了,2007年我村决定重新修,把工程承包给村民花文伶了,边干边付承包费,一共花了三十多万元,这些钱有一部分是村的自有收入、有我们村书记万某某垫付一部分,还有就是双桥区水务局给拨的198000元工程款。至于如何向水务局跑项目申请工程款我都没有参与,都是万某某办的。我记着2008年8、9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万某某和我说自来水工程那笔钱回来了,我们就去冯营子镇财政代理中心取款,镇财政所工作人员给我办的手续,当天我自己开的转账支票,然后我自己去的农行高新区支行将这笔钱转到我个人的一个农行卡中了,这张农行卡的号码我记不住了。当时我又从这张农行卡中支出一笔70000元现金,我又回到冯营子镇,我看见万某某正在乔瑞岩会计的办公室说话呢,我就进到乔瑞岩办公室内,当着乔瑞岩的面将这70000元交给万某某了,万某某跟我说你再拿20000块钱,看有啥花费安置安置,你再给刘青森20000块钱。我说行,后来我就陆续从银行卡中取了两万多块钱给花了。问:(出示:2008年9月8日,户名为花某某的农行卡存款198000元的凭条一张,卡号:×××,序号:94fb0035)你看一下这是怎么回事?答:(花某某看后回答)这就是冯营子镇代理服务中心转到我个人名下农行卡中198000元自来水工程款的手续。问:你为什么讲这笔工程款存入你个人账户中了?答:因为这笔钱金额比较大,一下花不了,村也没有账户,因为当时我还是我们村的会计,我就把这笔钱存到我个人账户中了。问:(出示:从农行调取的户名花某某,卡号为×××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一份)你看一下这是怎么回事?答:(花某某看完后回答)这是我个人在农行的账户,我将198000元的人畜饮水工程款就转存到这个账户中了。问:这个账户中的钱都是谁的?答:这个账户是我个人的,只有这笔198000元是村的钱,剩下的都是我个人的。问:你说一下存入到你账户中的198000元的自来水工程款的去向?答:2008年9月8日当天支出一笔70000元给书记万某某了,2008年9月10日转账给刘青森一笔20000元,2008年9月16日支取一笔85000元现金给包工头花文伶,剩下的23000元被我陆续零星支取花了,到2008年12月底基本就把这笔钱支没了。问:你为什么给万某某70000元?答:这笔钱是万某某跟我要的,他没说干什么用,我也没问,我俩之间也没有什么手续。问:(由办案人员出示银行卡取款凭条一张,时间:2008年9月8日,取款金额:70000元,卡号:×××,序列号:94fb0036)你看一下这张凭条是怎么回事?答:(花某某看后回答)这就是万某某让我给他取的7万元现金的取款凭条。问:(出示:从农行调取的2008年9月10日花某某×××转给刘青森6228482120192042111账户20000元的凭证共计叁张)你看一下这是怎么回事?答:(花某某看后回答)这就是我给刘青森转那笔20000元的手续,凭证上“刘青森”三个字是我写的。问:你为什么给刘青森转账20000元?答:书记万某某让我给刘青森的,他们俩是怎么说的我不清楚。问:你是怎么给刘青森的这20000块钱?答:万某某跟我说完之后,我就给刘青森打电话,我说工程款回来了,书记让给你20000块钱,刘青森说那你就给打我卡上吧,他告诉我他的一个农行账号,这样我就在2008年9月10日那天给刘青森转了20000元,是我自己去农行转的。问:你自己是怎么从中拿的23000块钱的?答:万某某跟我说完我没立即就支,钱在我个人账户中,我就陆续支取零花了,我根据账户中的取款情况核实了一下应该一共是23000元。问:(出示:从农行调取的户名花某某,卡号为×××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一份)你看一下哪些钱是你得的那23000元?答:(花某某看后回答)这198000元除了2008年9月8日支出的70000元、2008年9月10日转账20000元、2008年9月16日支出85000元之外,剩余23000元都是我本人零星取出的,这23000元钱是我得的。问:你得那23000元钱都干什么用了?答:日常零花了。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冯营子镇林业站站长王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在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询问笔录……问:讲一下你的个人简历?答:1999年在双桥区农林水利局实习一年,2000年到冯营子镇农业站工作,2004年负责冯营子镇林业工作至今。问:你认识花某某吗?答:我认识,他是砖瓦窑村的村会计,我们平时工作业务都有往来,同时他也是砖瓦窑村退耕还林的负责人。……问:砖瓦窑村进行退耕还林工作期间对该村退耕还林地块的测量工作人员都有谁?答:我代表冯营子镇,双桥区林业局的工作人员有尤某某、亓某某,砖瓦窑村主要就是花某某。问:当时谁安排的砖瓦窑村花某某协助退耕还林工作的?答:当时我代表冯营子镇联系的砖瓦窑村委会,该村委会就指派了花某某负责协助区林业局和冯营子镇进行该村的退耕还林工作。问:花某某协助退耕还林工作的内容?答:主要是负责协助区林业局对该村退耕还林地块的指认确定、根据区林业局确定的退耕还林地块和面积,组织登记退耕还林村民户的退耕还林地块和面积,并将登记好的退耕还林户名及面积制表后上报的我手里。因为具体前几年的退耕还林补偿款是由村里发放,当时发放工作是不是花某某负责我不知道。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冯营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乙于2015年5月26日在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询问笔录……问:说一下你的个人情况?答:我叫王某乙,今年51岁,我从2003年至今一直担任冯营子村村委会主任。问:你认识花某某吗?答:我认识,他以前是砖瓦窑村的村干部,我们冯营子村与砖瓦窑村是邻村,平时就都认识。问:你跟花某某签过租赁山地协议吗?答:当时花某某要租用我们村的一块山地开石场,我跟花某某在2004年签过一份租赁山地协议。问:(由办案人员出示租赁山地协议书一份,甲方: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冯营子村委会,法人代表:王某乙;乙方代表:花某某,万福军)你看一下这份租赁协议书是怎么回事?答:这份协议就是我跟花某某签的租赁山地协议。问:这份合同是否还有附表具体规定租赁的四至边界?答:合同上虽说四至见附表,但是实际上没有附表,我们当时签订合同之前就是在现场指认的边界,这个地方就是在我们村和砖瓦窑村的交界处阳坡的一处荒山。问:你把具体情况说一下?答:2004年我们村二组村民找到我,跟我说他们已经和砖瓦窑村的花某某达成协议把他们组的荒山承包给花某某开石场,但是他们小组没有法人资质,所以我跟花某某以村的名义签一个山地租赁协议。之后我就跟花某某签的你们给我出示的这份协议,租赁期间是20年,租赁费用是18500元,这笔钱由花某某交到村里,再由村全部交给二组村民了。问:除了18500元的租赁费用,花某某还交过其他的钱吗?答:就交过这一次。问:你们村进行过退耕还林吗?答:我们村进行过在2003年和2004年进行过两次退耕还林。问:花某某租的你们村的这块山地是否在退耕还林的范围之内?答:不再我们村退耕还林的范围之内。
4、证人亓某某的证言,承德市双桥区林业局造林股股长于2015年6月23日在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询问笔录……问:讲一下你的个人简历?答:我是2001年至2003年在承德市双桥区农林水利局实习,2003年至2008年在双桥区林业局造林股参加工作,2008年至今担任双桥区林业局造林股股长。……问:你说一下2003至2005年砖瓦窑村退耕还林的情况?答:2003年砖瓦窑村没有退耕地造林,只有300多亩的匹配荒山造林;2004年砖瓦窑村有154.5亩的退耕地造林;2005年砖瓦窑村有400亩的退耕地造林。……问:你参加过砖瓦窑村的退耕还林工作吗?答:我当时参加了,我们造林股股长是尤某某,他当时肯定也参加了,另外冯营子林业站的人是王某甲,砖瓦窑村协助我们进行退耕还林的人好像是花某某。问:你认识花某某吗?答:我在退耕还林以及外资造林的时候,因为花某某一直协助我们工作,所以我认识他。
5、证人尤某某的证言,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副镇长于2015年6月5日在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笔录……问:讲一下你的个人简历?答:我是1999年4月在双桥区农林水利局参加工作,2002年6月至2007年3月担任双桥区林业局造林经营股股长,2007年3月至2009年10月担任水泉沟镇政法书记,2009年10月至今担任双桥区水泉沟镇副镇长。问:你认识花某某吗?答:谈不上认识,纪检找我谈完话之后我才知道这个人,花某某应该是砖瓦窑村退耕还林过程中协助我们工作的人。……问:花某某协助退耕还林工作的内容?答:花某某主要是负责协助区林业局对该村退耕还林地块的指认确定,他还有些别的工作都是他直接对镇林业站,我就不太清楚了。……问:花某某是否跟你说过要通过砖瓦窑村把他在冯营子村承包的山地进行退耕还林的事吗?答:在我的印象中,我从没听花某某跟我说过这件事,而且我跟花某某也不熟,他跟我说我也不可能答应的。
6、证人万某某的证言,冯营子镇砖瓦窑村党支部书记万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在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询问笔录……问:讲一下你的个人简历?答:我从2004年至今一直担任冯营子镇砖瓦窑村书记。问:2004年你任过砖瓦窑村支部书记后,你们村进行过退耕还林吗?答:2004、2005年我村分别进行过两次退耕还林。问:当时组织对你村进行退耕还林工作的都有谁?答:当时有双桥区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尤某某等人,有冯营子镇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具体是谁我记不清了。砖瓦窑村还按照冯营子镇的安排指派时任村委、支委兼村会计的花某某负责协助区林业局和冯营子镇进行我村的退耕还林具体工作。具体工作包括协助区、镇林业部门指认地块、制作村民退耕还林花名册及给村民发放退耕还林补助款等。问:花某某家自有耕地是多少亩?答:具体他家自有耕地有多少我不清楚。问:你村在2004年、2005年进行退耕还林期间,花某某退耕还林多少亩地?答:原来我不清楚他家有多少亩的退耕还林面积,但后来知道他家领的退耕还林补助款比其他村民的多。按照每亩实际退耕还林补助160元计算,花某某家应该有20多亩的退耕还林面积。问:花某某家有那么多耕地退耕还林吗?答:没有,但是花某某跟我提过他家退耕还林的事。当时花某某说想把他在冯营子村承包的山地通过砖瓦窑村进行退耕还林。我当时同意了,但我还说“你可以把承包的冯营子村山地加入砖瓦窑村,前提是不能占用全体村民的退耕还林总亩数和指标”。花某某也答应了。问:当时花某某跟你说过怎么通过砖瓦窑村把他承包的冯营子村的山地进行退耕还林吗?答:他说在据实测量完村里的退耕还林面积后,在此基础上再多加上他承包的冯营子村的荒山面积,然后上报到冯营子镇和双桥区林业局。但花某某具体要加多少亩退耕还林面积他没有和我说,我也没有问。问:当时花某某跟你提多加退耕还林亩数的事情时,是在哪说的,都有谁在场?答:当时就在“一点绿”饭店吃饭时跟我说的,当时冯营子镇林业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区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尤某某都在场,但他们在意不在意我们谈话的内容,我就不清楚了。问:当时花某某跟你提起过他多报退耕还林亩数如何能通过审批的事情吗?答:没跟我提起过。就说他要多报退耕还林亩数,我就同意了。问:当时在饭桌上,花某某向尤某某和冯营子镇林业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出把他在冯营子村承包的山地通过砖瓦窑村进行退耕还林的事了吗?答:反正花某某在饭桌上和我说来着,但尤某某和冯营子镇林业部门的工作人员听没听见我不清楚。问:当时在饭桌上,尤某某和冯营子镇林业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花某某提出的把他在冯营子村承包的山地通过砖瓦窑村进行退耕还林的事,表态了吗?答:没有表态。
7、退耕还林补助领取表,证实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退耕还林补偿款21256.40元。
8、租赁山地协议书,证实花某某在冯营子村承包荒山情况。
9、退耕还林相关文件,证实自2003年开始京津风沙治理工程退耕还林通知及实施情况。
10、银行查询凭证,证实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双桥区水务局给砖瓦窑村拨的“人畜饮水”工程款23000.00元。
11、缴款单据,证实被告人花某某退赃情况。
12、办案说明、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花某某自首和立功情况。
13、任职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花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及主体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05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花某某利用担任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砖瓦窑村会计的职务之便,在该村退耕还林时,协助承德市双桥区林业局、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林业站对砖瓦窑村进行退耕还林地的测量、统计、报表等工作,花某某为多得退耕还林补偿款,在自己名下虚报20亩土地,侵占国有资金21256.40元,其行为属于贪污,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贪污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亦无其他严重情节,依法不应受刑罚处罚,不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花某某犯贪污罪不能成立。2008年9月份,承德市双桥区水务局拨付给砖瓦窑村198000.00元人畜饮水工程款,被告人花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中23000.00元工程款据为己有,该款是修完饮水工程后水务局拨给砖瓦窑村的工程款,属砖瓦窑村集体财产,被告人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集体财产属职务侵占行为,但被告人花某某侵占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依法不应当受刑罚处罚,因此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花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玉全人民陪审员石青松人民陪审员于德成
二O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禹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