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无罪案例 > 无罪判决 > 滥用职权罪
杨得叶、刘万和滥用职权、受贿、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4-01 09:39:12 浏览:

杨得叶、刘万和滥用职权、受贿、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杨得叶、刘万和滥用职权、受贿、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6)冀0204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2.15

案由

刑事/贪污贿赂罪/受贿罪

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204刑初133号

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得叶,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于唐山市丰润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唐山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庆北办事处党委书记,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户籍所在地唐山市丰润区)。2015年7月13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5月13日被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辩护人李馈,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万和,男,1954年5月23日出生于唐山市路北区,汉族,高中文化,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庆北办事处刘家洼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2015年8月11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现住址。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辩护人李永田,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古检公诉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得叶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告人刘万和犯行贿罪,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5)古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刘万和不服,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冀02刑终5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5)古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重新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雨、韩丽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得叶及其辩护人李馈;被告人刘万和及其辩护人李永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杨得叶系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庆北办事处党委书记,2013年其组织唐山市高新区庆北办事处征地拆迁工作,在拆迁过程中,杨得叶联系唐山兰德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师周某,为被拆迁人张某1的养殖场进行评估工作,周某出具了评估明细表,上面标注的被拆迁地上物的价格为5273978元。因被拆迁人张某1认为这份明细表评估价格偏低,拒不搬迁。于是杨得叶让周某重新估价,重新出一份评估明细表,周某重新出了一份评估明细表,上面标注的被拆迁地上物的价格为7076364元。杨得叶拿着新评估明细表,带领工作人员再次和张某1进行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杨得叶在明知没有评估报告的前提下,违反规定与张某1签订了补偿协议,在该补偿协议未上报高新区财政局申请补偿资金的前提下,擅自决定让办事处经管站将该补偿款拨给张某1。经唐山市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张某1的养殖场地上附属物价值为5273978元。杨得叶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1802386元的经济损失。2015年7月5日张某1将1802386元交到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7月13日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受贿罪

被告人杨得叶在担任唐山市高新产业开发区庆北办事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宋某5000元现金及2000元购物卡;非法收受李某11000元购物卡;非法收受张某33000元购物卡;非法收受张某42000元购物卡;非法收受刘万和现金2万元,上述现金及购物卡合计3.3万元,于2015年7月16日上缴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3、行贿罪

2011年中秋节、年底期间,被告人刘万和系刘家洼村党支部书记,其为了和上级领导杨得叶拉关系、受到照顾,在杨得叶办公室向杨得叶行贿两次,每次1万元现金;

2012年5月份,被告人刘万和为了让杨得叶在其连任刘家洼村党支部书记上提供帮助,在杨得叶的办公室向杨得叶行贿5万元现金,但杨得叶拒收该笔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得叶、刘万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崔某、侯某、张某2、柳某、周某、宋某、李某1、张某3、张某4、李某2的证言材料;指定管辖决定书;兰德评估公司提供的电脑截图及评估明细表;庆北办事处经管站提供的记账任证、征地补偿相关文件及协议等文件;交款证明单;任职证明材料;鉴定意见书;告知笔录;情况说明;到案说明;收据;光盘;被告人杨得叶、刘万和的供述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古冶区人民检察院熊帅、章玉杰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杨得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在征地拆迁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鉴于其在立案前已经将损失弥补,并未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刘万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钱财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得叶犯受贿罪、被告人刘万和犯行贿罪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得叶的辩护律师李馈为其辩护称:1、起诉书指控的180万元损失已于立案前被弥补,不构成滥用职权罪;2、被告人提起公诉前已上交全部赃款;3、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4、被告人收受刘万和2万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刘万和提供帮助,且于2012年5月将该款交给负责纪检工作的柳某。侯某,柳某关于被告人因担心刘万和告状害怕被追究而上交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5、被告人收取的8000元购物卡不构成犯罪,是正常的礼尚往来的表现,且被告人收受购物卡后,也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这些人提供非正常的帮助。经查:辩护人1、2、3点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第4、5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得叶供述及证人证言均能证实杨得叶收受刘万和2万元现金后并未及时上缴,由于担心刘万和告状才将2万元于案发前上缴纪委,上述事实有侯某、柳某的证言证实,所以并不影响其受贿的成立,且以上受贿行为均涉及职务调整,故对辩护人不构成受贿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万和的辩护律师李永田为其辩护称:被告人刘万和行贿五万属于未遂,不宜认定犯罪数额,行贿2万单独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刘万和系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属于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万和系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刘万和系被诉前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依据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应认定为自首情节,故其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万和犯罪实施于《刑法修正案(九)》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97修订的《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被告人刘万和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且有部分未遂情节,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得叶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杨得叶(滥用职权)无罪。

三、被告人刘万和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杨得叶受贿现金及购物卡共计3.3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郝明红

审判员: 胡琪

代理审判员: 王景贤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晓蕾


加入我们 | 联系我们

扫码下载APP

Copyright © 2024 无罪辩护案例网
京ICP备20240849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