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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滥伐林木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4-11 11:18:54 浏览:

方某某滥伐林木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方某某滥伐林木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6)湘1027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3

案由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滥伐林木罪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湘1027刑再1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方某某,男,1956年6月5日出生,湖南省桂东县人,汉族,高中文化,。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某某滥伐林木罪一案,本院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桂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桂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桂检林建[2015]1号检察建议,本院院长于2016年6月28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作出(2016)湘1027刑监1号再审决定,决定立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肖瑶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6月,原审被告人方某某因家里需要用木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以每人每天100元的工资雇请郭卫东夫妇,将被告人方某某位于桂东县大塘镇东坡村盼里组“老虎跳墙”自留山上的成材杉木全部采伐。经鉴定,被告人方某某滥伐的杉木材积为18.72立方米,折合蓄积26.62立方米,价值14976.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郭卫东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原审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森林蓄积26.62立方米(材积18.7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移送的涉案杉木18.72立方米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在再审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2015年4月17日方某某被判处滥伐林木罪。桂东县人民检察院在后来的工作中发现方某某系替人顶罪,砍伐大塘镇东坡村“老虎跳墙”山场林木的是方小祥和方贺家,桂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8日,监督桂东县公安局对方小祥涉嫌滥伐林木罪、证人涉嫌伪证罪进行立案侦查,桂东县公安局于同日予以立案,并于2015年8月12日将方小祥、方贺家涉嫌滥伐林木罪、妨害作证罪,何会容涉嫌妨害作证罪,郭卫东涉嫌伪证罪移送桂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桂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30日将方小祥、方贺家涉嫌滥伐林木罪、妨害作证罪,何会容涉嫌妨害作证罪,郭卫东涉嫌伪证罪向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桂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判决方小祥、方贺家构成滥伐林木罪和妨害作证罪,何会容构成妨害作证罪,郭卫东构成伪证罪的有罪判决,方小祥、方贺家上诉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湘10刑终20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过以上诉讼程序,可以证实原判决认定方某某构成滥伐林木罪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方某某并不构成滥伐林木罪,至于方某某是否涉嫌其他犯罪,桂东县人民检察院已另案处理。

原审被告人方某某对公诉机关提出的意见无异议,认可自己故意包庇方贺家、方小祥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导致方贺家、方小祥未及时受到刑事追诉。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本院作出(2015)桂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移送的涉案杉木18.72立方米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后桂东县人民检察院在后来的工作中发现方某某系替人顶罪,砍伐大塘镇东坡村“老虎跳墙”山场林木的是方小祥和方贺家,并于2015年8月12日将方小祥、方贺家涉嫌滥伐林木罪、妨害作证罪,何会容涉嫌妨害作证罪,郭卫东涉嫌伪证罪移送桂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桂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30日将方小祥、方贺家涉嫌滥伐林木罪、妨害作证罪,何会容涉嫌妨害作证罪,郭卫东涉嫌伪证罪向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桂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判决方小祥、方贺家构成滥伐林木罪和妨害作证罪,何会容构成妨害作证罪,郭卫东构成伪证罪的有罪判决,方小祥、方贺家上诉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湘10刑终20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桂东县人民检察院桂检林刑诉[2015]4号起诉书、本院(2015)桂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0刑终20号刑事裁定书,上述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方某某在方贺家、方小祥、何会容的指使下,采取隐瞒事实、作伪证、承担罪责的方式故意包庇方贺家、方小祥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从而导致本院对原审被告人方某某作出有罪判决。现方贺家、方小祥已被另案追究了滥伐林木罪和妨害作证罪的刑事责任。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错误、导致判决错误,本院应予以纠正。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5)桂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方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郭凌云

代理审判员: 李明刚

人民陪审员: 刘佳龙

二O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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