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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锡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4-22 17:13:08 浏览:

杨锡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杨锡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6)粤1302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案由

刑事/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02刑初544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锡洋,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

: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一年有期徒刑,于2007年1月2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23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6〕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锡洋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锡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锡洋与同伙(具体情况不详)来到惠州市仲恺高新开发区沥林镇罗村博深高速路桥下旁边一养鸭场,打开鸭棚铁丝网,潜入鸭棚内盗窃了100只鸭子装入准备好的三个麻袋离开。被害人颜某1夫妇听到异常的鸭叫声来到高速桥下面,杨锡洋及同伙遂弃鸭子逃离,杨锡洋被颜某1追跑后与同伙分开逃跑。后颜某1将逃跑并跳入池塘的杨锡洋抓获。经鉴定,被盗鸭子100只,共价值人民币4800元(其中45只鸭子已经死亡)。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杨锡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锡洋辩称:对指控犯盗窃罪有异议,起诉书指控的都不是事实。案发当晚凌晨3时许自己是在高速路桥下睡觉,没有偷鸭子。

公诉机关指控杨锡洋犯盗窃罪提供了如下证据,并已经法庭质证、认证:

1、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由此启动的侦查程序合法、有效。

2、被害人陈述,颜某1作了三次笔录,均陈述了案发当晚被鸭子叫声吵醒……在鸭棚的两米处看到一蛇皮袋装有鸭子,用手电照去,旁边就跑出两名男子……其紧追其中一名男子距离不超过三米,没有离开我的视线,最后在鱼塘里将该名男子抓住。

3、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证明,案发当晚听到鸭子叫的不正常,就叫醒了老公去鸭棚察看,其发现一名男子从水沟走出来,躲在柱子后面,其就大喊“抓小偷”,那名小偷就从其前面逃跑,其老公就追了上去,之后在鱼塘里将该名男子抓住,这名被抓的小偷就是刚才和其面对面的那名小偷。(2)证人李某2证明,案发当晚听到老乡在大喊“抓小偷”,其打开房门后,看到老乡在追一个人……然后在鱼塘里将该名男子抓住。(3)证人李某3证明,其是发案现场附近的菜农,每年10月份那个时候菜地主要的作物是莴笋及菜心,西红柿及青瓜都不当季,这两种作物会在清明节前后成熟上市(3月-6月期间)。

4、物证及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拍了周边环境的照片,同时对蛇皮袋装有的鸭子进行了清点,有55个鸭子还活着,对死鸭子45个进行了拍照。另对现场遗留的编织袋及鸭棚外两米左右的踩踏鞋印进行了拍照;对被告人被抓时所穿鞋子及鞋底进行了拍照,并由被告人进行了辩认。但因作案现场提取的脚印残缺,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不予受理鞋印鉴定。

5、证据保全清单及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情况说明,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到场后对证据进行了证据保全,清点数量是100只,其中有55只活鸭、45只死鸭;100只鸭子的价格经鉴定是4800元。

6、书证,证明被告人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且其有伤害他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月2日被释放;以及证明被告人是吸毒人员,有被行政拘留的记录。

7、辩认笔录:(1)被害人颜某1对嫌疑人的相片及现场照片、装鸭子的蛇皮袋及被盗鸭子的体型和处观进行了辩认;(2)证人李某2对对嫌疑人的相片进行辩认;(3)被告人对其被抓获时所穿的鞋子进行了辩认。

8、“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实地走访了案发现场附近及向附近菜农了解,案发时为10月份,附近菜农只种植莴笋和菜心,而西红柿和青瓜都不当季,这两种作物只在3月-6月成熟,而嫌疑人也无法重新找到该菜地。

9、被告人作了5次供述:第1、2次供称,案发当天是去找工作,但又没找到,因肚子饿就到处走,发现一菜地有西红柿和黄瓜,就去偷了两根黄瓜和西红柿吃,然后就走到一高速桥下睡觉……不知多久,突然被吵醒,发现有两个人跑过去……不久有人拿着手电追过来,我以为是追我,就往来时的路跑,由于不认路就摔倒鱼塘里,就被抓了,不久警察就到了,并现场对其检查。第3次供称……路过时候,在路边看见有一个蛇皮袋,发现里面有东西在动,所以其就打开来看了下。……在英光村一砖厂附近的菜地盗窃了两根黄瓜和西红柿,记不清具体位置。警察问:经我们走访调查,在被盗窃的鸭棚附近并无种植黄瓜和西红柿的菜地,你作何解释?被告人答:我不知道。问:案发当晚(2015年10月8日凌晨3时许)你睡在距离案发鸭棚有多远?答:大约有10米左右。问:距离被盗窃鸭棚附近一米处有你的脚印你作何解释?答:我不知道。第4次供述……盗窃了两根黄瓜和一个西红柿吃饱后继续四处乱晃,大概晚上十时左右走到桥洞下面,又困又累就随便睡着了。不知睡了多久,半夜被经过的脚步声吵醒,其随声音方向走过去那个鸭棚,不小心滑倒掉进鸭棚外面的土沟里,爬起来时见到有一个袋子,里面有东西在动,其好奇打开一看,发现里面是一些鸭子。然后其准备离开时听到有人在喊叫,其害怕就跑了,同时土堆里又蹦出一个人跟其一起跑。跑着其两人往不同方向跑,因不熟悉地型掉进了一个鱼塘里被抓住了。第5次供述……案发当天下午17时许,从东莞谢岗镇来到惠州沥找工作……因肚子饿就偷了菜地里的两根黄瓜和一个西红柿吃饱后继续四处瞎晃,大约晚上22时走到了鸭棚附近的天桥下面休息……睡到第二天凌晨大约3时许,其被两个从身边经过的脚步声吵醒,其随着随声音方向走过去,靠近鸭棚时不小心滑倒掉进鸭棚附近的土沟里,爬起来时见到有一个袋子,里面有东西在动,好奇打开一看,发现里面是一些鸭子。这时我听到有人在喊叫,隐约听到“打死”两个字,出于害怕就跑了,同时土堆里又蹦出一个人跟其一起跑,其以为是来抓我的,跑着两人往不同方向跑,因不熟路其掉进了一个鱼塘里被抓住了。对前面几次笔录每次描述有所不同,被告人辩称是“时间太久记不清,可能会记错”。

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锡洋犯盗窃罪提供的证据没有形成证据链,无法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首先,被害人的证言是被鸭子的叫声吵醒后,在鸭棚的外面听到有鸭子叫,并看见两名男子从蛇皮袋旁边跑出来,于是其跟在后面两至三米的距离追,直到将那名男子抓住,被抓的那名男子从未离开过其的视线,该证言证明了,被害人是在鸭棚的外面发现了杨锡洋,并未亲眼看见杨锡洋动手偷鸭子;此外,证人也没有看见盗窃的过程。其次,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时,在距鸭棚外二米处提取了一枚脚印,抓获被告人后也对被告人作案时所穿的鞋子进行了正反两面的拍照,被告人也对鞋子进行了辩认,但在鸭棚内却没有提取有被告人的痕迹。第三、针对被告人提出“其是到此地找工作,因肚子饿,偷了两根黄瓜和一个西红柿来吃,吃饱后在高速桥下睡觉至凌晨3时,并没有偷鸭子”的辩解,虽然公安机关经调查走访,确认每年10月份时,周边菜地并没有种植黄瓜和西红柿,菜地里也没有这两种瓜果可偷;而且鸭棚地处偏僻的位置,无工作可寻,鲜有人进入,被告人的辩解不合常理,但这只能证明被告人作了虚假陈述,并不能证明其有盗窃鸭子的行为。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锡洋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杨锡洋提出没有盗窃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锡洋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蓝诗祥

审判员: 钟秀芳

代理审判员: 尹海霞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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